关于公开征求《苍南县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妥善处置我县危险住宅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部署要求,明确危旧房解危政策及解危具体操作方法,进一步加快我县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根据《苍南县城乡房屋排险保安五年行动方案》工作安排,我局牵头草拟了《苍南县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通过苍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形式反馈至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征求时间: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5日

联系人:徐洲,联系电话:13567711260

电子邮箱:47202022@qq.com

联系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777号前幢312办公室  



附件:1.《苍南县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苍南县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3.征求意见表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一

苍南县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处置全县危险住宅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现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房屋的排查巡查、检测鉴定、解危处置等工作,涉及文物保护、传统古村落保护和旅游开发保护等房屋的解危处置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危险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二、工作原则

危房治理改造坚持“政府指导、业主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危房排险解危工作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委社工部、县信访局、县府办、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县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城投集团、县山海实业(公投)集团、县旅投公司、县建发集团、县交发集团、县能源集团、温州矾矿发展集团、苍南水务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危房排险解危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培训、考核和信息汇总等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共同推进危房的排险解危、治理改造工作。具体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危房倒塌事故应急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认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危房治理改造年度计划;负责危房维修加固、原地拆建、异地新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危房拆除重建、异地新建的用地审核、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和不动产权属证办理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项目预审。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经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存在地质灾害风险防治措施审查通不过的,不予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规范涉及宅基地用地的农村自建房新建(原址翻建)等的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

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县县城老旧小区改造建设中心):负责拟定县城老城区改造的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全县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范围内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拟定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实施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转的、未赋权的乡镇相关执法事项,指导赋权乡镇相关执法事项。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对用作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所属乡镇的消防安全业务(含消防安全改造提升)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将危房排查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公安局:负责对危房排查解危过程中无理取闹、拒不执行、阻扰执法、寻衅滋事的违法人员依法处置工作。

县供电局、苍南水务集团公司:配合属地政府危房解危过程中,现场供水、电力安全维护,做好供水、电力设备回收及相关账户销号工作。

教育、民宗、民政、经信、交通运输、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机关事务、城投集团等县属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系统的危房排查和治理改造工作;县城投集团负责置换用房的房源保障工作。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广旅体等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主管部门职责。房屋使用管理环节,不予办理以危房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的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房屋建筑排查巡查、排险解危等相关工作。

四、排查监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建立完善的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各乡镇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排查巡查责任制,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巡查中发现的疑似危房及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为 D级的危房,迅速制定撤离方案,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解危处置。每年开展一次常规大排查,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及时组织应急专项排查。同时,要建立健全房屋基本信息档案,做好危房排查巡查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台账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

五、检测鉴定

危房检测鉴定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按规范要求载明被鉴定房屋的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并将鉴定报告及时反馈给委托人。经鉴定属非危房的,也应在鉴定报告上载明。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鉴定技术方案、鉴定报告应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同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六、解危处置主体和原则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为危房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房改房和集资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代表可以发起危房治理改造相关工作,并由全体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建筑面积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分摊治理改造费用。

(二)房改房的危房排查治理改造工作由原所有权单位负责牵头,原所有权单位不存在的由原所有权单位的主管部

门负责牵头,乡镇人民政府配合。集资房的危房排查治理改造工作由原申请建房单位负责牵头,原申请建房单位不存在的由原申请建房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危房解危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危房内人员的撤离安置及危房治理改造任务的实施。

七、危房治理改造方式

采取“成片(梳理)改造、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收购处置”等四种方式。鼓励老旧小区业主通过自筹自建模式推进危险房屋改造;鼓励在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成片式、梳理式改造

1.成片式改造模式。针对建造年代长,建筑整体结构形式差,安全隐患严重,危房占比相对较大,区域内环境杂乱,急需更新的老旧小区或成片地块,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债券资金和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推进危险房屋改造。

2.梳理式改造模式。针对建筑整体质量较差,配套设施不完善,环境相对较差的老旧小区房屋,通过采取加固、原址重建、联片改造、异地安置等解危方式改造危房,采取完善配套、美化环境等综合改造措施。

(二)维修加固

适用于鉴定结论为 C 级和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 D 级且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房屋。

1.危险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依照危房鉴定结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出具维修加固方案,方案报属地乡镇备案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加固。低层农村危险住宅(三层及以下)可以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

2.对属于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的文物或位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C、D级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加固维修方案要报经属地乡镇、文物保护部门批准,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治理改造,属地乡镇可结合地方实际给予一定的维修补助,维修补助经费在房屋重新鉴定为非危房后予以发放,具体补助金额另行制定。

3.属于文保单位的C、D级危房,由乡镇牵头组织文物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督促指导文物所有权人维修加固。

4.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出具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房的方可投入使用。

(三)拆除重建

适用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且近期不影响城乡规划及城市更新的危房;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危房;城镇开发边界外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或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并延续使用至今的房屋和经乡镇房屋产权调查领导小组鉴定为1992年自然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房屋,在符合“一户一宅”前提下也可纳入危旧房拆建范围;因火灾等原因导致严重受损及坍塌(未满2年)的房屋。

1.原地拆建

(1)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危房:拆除重建后能保证相邻房屋的日照满足《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规定的,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四至、绿化等要求进行拆除重建,且还需符合我县其他建设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对不能保证相邻房屋的日照满足《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规定、不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资格或相关规划但属所有权人唯一住宅和可能影响近期城镇规划或其它规划建设的,拆除后按“四至不变、面积不变(包括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高度不变、使用性质不变”的“四不变”原则进行拆除重建。

(2)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危房:对近期不影响城市规划或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危房,拆除后原则上按“四至不变、面积不变(包括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高度不变、使用性质不变”的“四不变”要求进行拆除重建。原房屋建筑层数为二层及以下的危旧房因层高较低确实影响使用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原层数不变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层高,底层不超过4.2米(底层层高指底层地梁到二层楼面的高度),第二层不超过3.0米。

(3)城镇开发边界外危房拆除新建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开发边界内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苍政办【2015】137号文件)收取。放线服务按《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由属地乡镇免费提供,涉及的水电、天然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安装移位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能免则免,或按成本价一次性收取。  

2.异地新建

城镇开发边界外有建房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申请异地新建的,原则上申请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的农居点内并按照相应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建设。申请异地新建的,原住宅房屋必须自行拆除,房屋拆除后的集体土地归还村集体。

3.“直改套”

城镇开发边界外土地上的危房,为了提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改造意愿,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前提下(绿地率和停车标准可不作要求),可施行“直改套”,底层层高不超过4.2米,第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0米,位置在条件允许下可优化微调。原房屋层数四层以下的,允许建四层。原房屋层数四层以上的,不得突破原有建筑层数。若新建房屋建筑高度超过原房屋建筑高度,且超过部分影响相邻合法建筑日照、通风采光的,应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拆建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属地乡镇周边房屋征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核定;在满足用地及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建筑占地面积可适当增大,拆建房屋每间建筑占地面积不能超出46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内的D级危房“直改套”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苍南县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危旧住房改建补充规定》(苍政办[2015]159号文件)执行,C级危房可参照执行。

4.拆除重建相关要求:

(1)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

(2)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房的处理意见;

(3)申请人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属地乡镇出具的建房设计规划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房屋建筑设计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申请人持危房改造审批表和房屋建筑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属地乡镇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拆除重建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低层农村危险住宅(三层及以下)可以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属地政府应对房屋拆除过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拆除重建工程竣工后,由所有权人代表或所有权人委托方向属地乡镇申请组织房屋交付前综合验收。危房所有权人凭方案审核表、竣工验收表、危房重建后的不动产测绘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收购处置

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近期对城市规划有影响或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范围内的危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其他危房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经研究同意后可以选择收购处置。城镇开发边界内鉴定结论为危房的房改房、集资房,因城乡规划和建设需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申请,也可以选择收购处置。

收购处置分为“货币收购、产权调换、以旧换新”三种形式,所有权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县城投集团为收购处置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收购协议签订,相关房屋价格评估报告报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1.货币收购

选择货币收购的。选择货币收购的危房所有权人应在解危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收购协议,按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由买卖双方具体协议商定。鼓励将收购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收购款全额转为房票,房票在协议签订的一年内用于购买本县房源超市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资金的不高于25%奖励,奖励资金均计入房票总额,房票的具体办理流程按相关办法执行。

2.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经鉴定为危房,属地政府可根据允许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政府指定的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选定的安置房无论是现房或期房均按同一时点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危房所有权人结算;收购处置中产权调换房屋超出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以及配套储藏间、车库(位)均按交付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原则上不超过一套住宅。鼓励县城投集团通过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用于危房的产权调换。对于困难群众可探索共有产权等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3.以旧换新

选择以旧换新的。采用市场化和指定收购相结合的综合模式。群众通过自行交易或房企帮助推售危险住宅,鼓励群众“卖旧买新、以旧换新”;二手旧房市场交易无法完成的,可由县城投集团根据工作需要收购符合条件的二手危险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的危险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只能定向购买收购企业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

4.临街房改为商用房的评估补偿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被收购处置房屋将底层临街房屋改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按商业用房评估价补偿,不予安排商业用房产权调换;1990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至本规定实施之日,被回购处置房屋将底层临街房屋改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被回购处置房屋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按商业用房性质与原房屋性质的差价予以适当补偿(不享受其他补助或奖励)。其补偿单价计算公式:(商业用房评估价-住宅用房评估价)×(从合法经营起到回购处置决定之日止的年限÷1990 年 4 月 1 日到回购处置决定之日止的年限时间)。被回购处置房屋将用途改变为商业营业用房的房屋补偿安置,以经认定的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为准。

5.临时安置补助

选择收购处置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选择以旧换新或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给予补助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以旧换新或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从其搬迁之日起至用于以旧换新或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4个月止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八、特殊房屋分类处理

(一)农村废弃房屋影响公共安全的,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后依法予以拆除,保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城乡夹心房、联体房如无法修缮加固解危的,依法予以封堵防控,加强动态监测。

(三)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核心区和协调区)范围内的危房无法加固解危的,按照原有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四不变”的原则,采取原拆原建或落地大修方式予以解危,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住建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审批把关。

(四)规划道路、绿地、广场、水域以及政务功能要求高的重点地区以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危旧住宅楼,应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进行腾退置换,引导居民异地安置。

九、应拆未拆和无相关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发生险情的处置

应拆未拆和无相关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不适用本细则。应拆未拆的房屋发现危险的,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居住在该房屋的人员进行撤离。人员安全撤离后,由相关责任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拆除。

(一)以下类型房屋属于应拆未拆房屋:

1.原旧房屋在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新(拆)建农民建房审批时明确要求拆除的(明确注明保留的房屋除外);

2.临时建筑申请期限已满的;

3.下山脱贫已落实安置的;

4.地质灾害点已落实安置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

(二)无相关合法有效证件,但权源合法且产权清晰的,提供相关有效材料,可给予补办不动产权属证书。

十、解危补助

(一)特殊群体补助

低保、低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等4类对象危房改造,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村发〔2012〕263号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文件)、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的补充意见》(苍政发[2020]35号文件)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二)非困难家庭危改造补助

对非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各乡镇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出台补助政策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来源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苍政办[2022]7号)规定,县乡(镇)保障比例为各50%。本办法施行前,属地乡镇已按相关程序确定补助(包括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三)临时安置标准

1.补助范围:拥有合法所有权,采取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措施解危的 D 级危房,且危房是危房所有权人唯一住宅。 

2.补助标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要求执行后,可向属地乡镇提出临时安置申请,由属地乡镇提供临时周转房,临时居住期限不超过1年,临时居住期间,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积极寻找房源自行安置。属地乡镇无法提供临时周转房时,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寻找租赁房源,按照每户每月10元/平方米标准(按原危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一、优惠政策

(一)费用减免。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在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过程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人维修加固危旧住宅房屋和拆除危旧住宅房屋重建,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不超过所有权人应分摊的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尚不足支付拆除危旧住宅房屋重建费用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人提取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贷款担保应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

(三)鼓励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自筹自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对民间资本参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的,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四)对于主动配合解危处置工作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有效的奖励机制,如提供物质奖励、提供优先服务、公开表彰等正面的激励措施。鼓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积极参与危房的解危处置工作,以保障公共安全和提高社区的安全水平。

十二、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建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房屋所有权人弄虚作假、欺骗报批或故意对房屋进行破坏导致危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危房治理改造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险不查、损坏不修或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鉴定结论为 D 级危房内的住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责任部门动员其限期撤离,对拒不撤离的住户,情况危急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责任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强制措施;对危房所有权人继续将C、D级危险危房出租或继续开展经营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苍南县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妥善处置我县危险住宅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部署要求,明确危旧房解危政策及解危具体操作方法,进一步加快我县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及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苍南县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及重点工作解读

《苍南县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十三大点,约8828字。

(一)危旧房治理改造的主体

房屋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起日常巡查、定期维护、委托鉴定、安全治理等主体责任。同时,房改房、集资房的产权人代表可以发起危房治理改造相关工作,并由房屋的全体产权人按照建筑面积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分摊治理改造费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排查巡查责任制,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管理。

(二)检测鉴定

危房检测鉴定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按规范要求载明被鉴定房屋的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将鉴定报告及时反馈给委托人,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经鉴定属非危房的,也应在鉴定报告上载明。

(三)解危处置

危房治理改造方式可以采取成片改造、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收购处置等四种方式。鼓励老旧小区业主通过自筹自建模式推进危险房屋改造;鼓励在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成片改造。由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县县城老旧小区改造建设中心)负责拟定县城老城区改造的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全县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范围内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拟定工作

2.维修加固。适用于鉴定结论为 C 级和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 D 级且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房屋。危险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依照危房鉴定结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出具维修加固方案,方案报属地乡镇备案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加固。低层农村危险住宅(三层及以下)可以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出具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房的方可投入使用。

3.拆除重建。城镇开发边界内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且近期不影响城乡规划及城市更新的危房;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危房;城镇开发边界外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或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并延续使用至今的房屋和经乡镇房屋产权调查领导小组鉴定为1992年自然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房屋,在符合“一户一宅”前提下也可纳入危旧房拆建范围;因火灾等原因导致严重受损及坍塌(未满2年)的房屋可以拆除重建。拆除重建分为原地拆除重建、异地新建和直改套三种形式。房改房、集资房拆除重建方案必须经全体产权人同意;集体土地上拆除重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异地新建原则上在政府规划的农居点内建设;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前提下(绿地率和停车标准可不作要求),为了提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改造意愿,可施行“直改套”。

4.收购处置。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近期对城市规划有影响或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范围内的危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其他危房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经研究同意后可以选择收购处置。城镇开发边界内鉴定结论为危房的房改房、集资房,因城乡规划和建设需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申请,也可以选择收购处置。收购处置分为“货币收购、产权调换、以旧换新”三种形式,所有权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四)解危补助

解危补助分为特殊群体补助、非困难家庭危改造补助和临时安置标准。

1.特殊群体补助。低保、低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等4类对象危房改造,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的补充意见》等省、市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2.非困难家庭危改造补助。为提高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危房解危意愿,对非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各乡镇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出台补助政策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来源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苍政办[2022]7号)规定,县乡(镇)保障比例为各50%。

3.临时安置和搬家补助。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采取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措施解危的 D 级危房,且危房是危房所有权人唯一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要求执行后,可向属地乡镇提出临时安置申请,由属地乡镇提供临时周转房,临时居住期限不超过1年,临时居住期间,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积极寻找房源自行安置。属地乡镇无法提供临时周转房时,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寻找租赁房源,按照每户每月10元/平方米标准(按原危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优惠政策

为鼓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积极参与危房的解危处置工作,以保障公共安全和提高社区的安全水平。采取了费用减免、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和对于主动配合解危处置工作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支持乡镇采取正面的激励措施,制定如提供物质奖励、提供优先服务、公开表彰等有效的奖励机制。



附件三     

征求意见表

文稿标题

关于公开征求《苍南县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求意见单位

苍南县住建局

反馈意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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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部门:苍南县人民政府门户 发布日期:2024-10-16 截止日期: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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