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嵊泗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本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嵊泗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一、通信地址: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奇观路1号306室,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二、联系人:肖吉林,联系电话:0580-5593568。


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6日

嵊泗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指定工作部门、机构(非营利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集体土地征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发改、公安、民政和人力社保、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市监、税务等其他部门或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情形的,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范围内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

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土地现状调查应充分应用已有的不动产登记成果。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期满后,县人民政府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范围内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土地、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成果(附

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3. 告知听证权利;

4. 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

5. 异议反馈渠道;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期满后,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六)办理补偿登记。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七)组织听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计算)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八)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

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实施单位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进行房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协商选定;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自确定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定。实施单位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向实施单位提供每户的农村村民住宅评估结果,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相关权利人对房产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属实的,实施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正,并在拟征收的乡镇和村范围内予以调整公布。公示结束后,实施单位应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向被征收的农村村民送达该户的房产评估报告。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送达。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征收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委托地方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评估依据。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征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比例为100%;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应当签订协议数 90%。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十)落实有关费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十一)申请征地报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申报材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十三)实施土地征收。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并在六十日内足额支付。

(十四)交付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交付土地。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或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或权利人(被征收人)的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全部征收的办理注销登记,对部分征收的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用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房屋用途原则按照权属记载为准。

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土地,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测量,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认定。

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不动产权证记载有异议的,可以重新现场复验,并经相关部门联合调查、认定。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实行迁建安置、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上任意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收非住宅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金额采取原房补偿+政策性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方式,其中原房补偿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建筑结构、面积、层次、成新等因素确定评估单价。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居住房屋,不再重新批地建房或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安置用房面积按照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的原则就近安排安置房标准户型(是否考虑公摊面积另行规定)。具体标准户型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多层或高层安置。安置房标准户型内的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等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等因素评估后结算差价;安置房标准户型内超过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综合造价结算;超出安置房标准户型的安置用房,超面积部分参照搬迁公告发布之日同地段同类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算;实际安置用房面积小于可安置标准户型面积部分,参照搬迁公告发布之日同地段同类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扣除综合造价结算;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差价,但安置用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相关标准结算差价。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原房面积首先要满足产权调换安置户型选择要求,调换后的剩余面积(是否考虑公摊面积另行规定)予以货币补偿。

(五) 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的,迁建安置用地应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符合《嵊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协助被征收人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并做好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基础工作;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等因素,予以补偿;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小于原宅基地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征地区片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安置时应当按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附属设施等非住宅用房,不计算安置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征收土地涉及学校、医院、宗教场所、军事设施、文物古迹等非住宅用房的,其征收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补偿及奖励包含临时安置过渡房费、搬家补助费和评估、签约、腾空奖励,具体标准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被补偿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补偿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地房屋补偿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征收主管部门、征收房屋补偿部门以及其他从事补偿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国家、省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本办法规定的被征收人比例按户计算。被补偿人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认定结果计户(有多个共有人计一户)。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4-10-16 截止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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