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起草的《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因内容有调整,现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4年10月2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03室)。 联系人:张侠,联系电话:3084232,电子邮箱:qzfzbbsc3084232@sina.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15日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助力衢州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争当“两个先行”示范窗口,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6月1日起,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145元/月·人。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衢政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关于《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订背景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低保标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市民政局代拟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起草依据 (一)《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第六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 (三)《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30%-40%)。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2024年6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1100元/月·人调整至1145元/月·人。调整后的低保标准达到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2.6%,符合省级调整机制规定。二是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三是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衢政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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