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嵊泗县规划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规划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45号)等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嵊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可在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1月14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通信地址: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奇观路1号,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联系人:郑茜文,电话:15205802640;陈小冬,电话:18268715150。

 

                                 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4日



嵊泗县规划编制管理实施意见(审议稿)

嵊泗县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规划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45号)等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嵊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规划,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所属乡镇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各项规划。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等一切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所属乡镇应当对重大的经济社会发展事项制定规划,以规划为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是县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修改。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空间规划的编制或指导编制及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规划管理实行严格的项目化管理模式,主要包括立项申报、编制程序、经费管理、审查批准、实施监督五个环节。

第八条  嵊泗县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管理的组织与领导。嵊泗县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规划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规划。

第二章  

第九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

第十条  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综合性、纲领性、导向性规划,是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为依据编制而成,是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在本县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  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近期规划为五年。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是对县级以上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提出重点任务的细化落实,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公共服务、安全保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建设规划,是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宜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近期规划期限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适应。

专项规划根据空间属性,可以分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非空间性专项规划。根据规划领域,可以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清单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县人民政府或县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决定编制下列领域、区域的专项规划,并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一)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二)教育、医疗、养老、殡葬、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三)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四)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等专项规划;

  (五)城市更新、生态修复、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专项规划;

  (六)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要求编制的其他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作为规划编制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可合并编制。

以上领域、区域未覆盖的,均为非空间性专项规划不列入目录清单管理。

第十四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可在下列领域组织编制重点专项规划:

(1)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均纳入重点专项规划;

(2)科技、信息、教育、文化、卫生、人口、人才、就业、社会保障、体育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3)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除以上领域外,编制一般专项规划。一般产业和市场机制已经较充分发挥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政府审批的规划。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在编制各类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均应向县规划办提交规划编制计划申报表。其中,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应先行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计划申报表原则上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规划办申报,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基准年、规划年限、编制时间及完成时间、编制方式、编制经费等;

2.规划编制理由(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3.规划编制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

第十七条  县规划办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综合平衡全县各项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提交给县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并在12月底前正式下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增加规划编制计划。如遇本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确需增加编制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提交规划编制计划申报表,并附相关支撑性文件。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展规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报,空间规划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报,专项规划由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第四章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一经下达,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要扩大规划公众参与,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协调不同利益主体,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  组织编制机关应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向编制单位提供统一的基础数据,基础资料和数据经授权、签订保密协议及相关使用协议后方可调用。

第二十  除一般专项规划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  组织编制机关在确定规划承担单位后,如需财政拨付的应及时向县规划办申请规划经费,申请经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请示文件;

(2)委托合同书;

(3)各阶段规划成果。

第二十  规划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规划编制前期的调查研究、人员培训、宣传等费用;

(2)规划编制过程中的资料收集、论证、咨询等费用;

(3)规划编制后期的专家论证费用等;

(4)参与编制人员的适当劳动报酬;

(5)规划成果资料制作费用;

(6)规划编制工作中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  规划经费由财政拨付的,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未列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县财政原则上不得安排规划经费。

二十六  县财政、审计、纪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经费的监管。

    

二十七  规划阶段成果由组织编制机关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按规定进行公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专项规划应当经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发展规划符合性审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还应当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未经发展规划符合性审查和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通过,不得报请批准。

第二十九条  规划成果一般应包括文本、说明书、图集及相关附件,涉及空间利用的规划还需提供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包含刚性管控要求、约束性指标及其他必要内容的失量化图形数据。

 第三十条  规划经审查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审批部门审批。

(1)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县人大审议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2)空间规划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发布;

(3)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非空间性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

第三十一条  所有规划批准发布后均应向县规划办备案。涉及空间利用的规划获批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在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成果检测,确保规划成果符合入库存档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组织编制机关做好规划成果入库、归档,纳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国家另有规定及涉及保密内容外,经依法批准的各类规划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在公开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努力提高规划的透明度。

第三十三条  未经审批发布的规划,一律不得作为产业发展、政府投资、制定政策和调控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规划批准发布实施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在规划实施期限内的中期或后期对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各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应提交县规划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规划传导和实施过程中发生局部变化需要调整的,经论证同意后,相关调整内容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组织编制机关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做好规划成果数据更新维护。

第三十六条  在规划实施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可以调整或者修订,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和发布。

(1)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

(2)上一级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

(3)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4)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发展规划、空间规划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监督实施,重点专项规划由县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实施,一般专项规划由县规划办监督实施。

第三十八条  规划编制组织情况、完成情况、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与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以补充规定的形式予以完善,补充规定与本实施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规划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原《中共嵊泗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嵊党政办发〔2013〕81号)文件相应废止。


 

征集部门: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4-10-14 截止日期: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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