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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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两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温金融办〔2023〕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继续设立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县金融中心起草了《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0月22日下班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反馈至县金融中心,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林怡辛

联系方式:0577-59290182

电子邮箱:tsxjrb@163.com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162号县金融中心



泰顺县金融中心

2024年10月12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两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温金融办〔2023〕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继续设立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并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转贷资金用途及规模

转贷资金主要用于为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转贷。

转贷资金总规模为2000万元。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建立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转贷办),办公室设在县金融中心,县金融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顺监管支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下设联络协调组,由县金融中心、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顺监管支局等成员单位确定专人组成。联络协调组挂靠在县金融中心企业服务科,分管领导兼任组长。联络协调组负责企业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受理、审核工作。

县金融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协助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转贷资金筹措及资金划转;泰顺金融监管支局负责联系和监管相关银行,确保转贷资金安全封闭运作。

三、托管授权

转贷资金存放、管理的银行(以下简称管理行)应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做好专户开立、资金存放、资金划转与回收、足额收取资金使用费用等金融服务。除管理行外,其他有转贷需求的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不再开立专户,原则上通过银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实现资金划转,确保资金安全。

四、申请条件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泰顺县域范围内,还贷存在困难的正常经营企业,如遇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使用本转贷资金:

(一)在泰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

(二)企业有良好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因对外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而引发资金链断裂的;

(三)因融资余额较大,在县内多家银行融资,且担保链复杂易引发连锁反应,对本行业及县龙头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主业突出且业务正常、资金周转产生困难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下需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

申请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本转贷资金:

(一)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半年以上的;

(二)近半年纳税记录中无增值税等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税种的;

(三)申请转贷资金的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同一企业在同一贷款银行连续使用转贷资金超过三个授信年度的;同一企业在同一授信年度使用次数超过五次的。

五、核准与使用

(一)企业申请

企业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贷款行提出续贷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贷款行受理

贷款行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认定符合申请条件并同意续贷的,向管理行递交包括《续贷承诺书》及《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贷款行对递交的转贷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管理行初审

管理行在3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行递交的转贷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转贷资金申请材料递交县应急转贷办核准。

(四)县应急转贷办核准

县应急转贷办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对转贷资金申请材料组织审核,核准同意后签署核准意见,通知管理行审核结果,报县财政局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转账凭证。

(五)资金划转

管理行根据县应急转贷办和县财政局的核准意见,原则上将转贷资金划转至贷款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直接用于归还申请转贷资金的对应贷款。贷款行应按照续贷承诺书和银行信贷相关规定办理续贷手续,在约定时间内放贷。原则上贷款行应将续贷资金直接放款至贷款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并实时受托支付至管理行资金专户,同时督促借款人将转贷资金使用费用足额转入管理行资金专户。对于确因银行系统或政策原因,无法从贷款银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进行还贷及归还转贷资金的,贷款银行应出具说明。贷款行要做好资金安保措施,确保资金安全。若出现妨害资金安全情形的,则贷款行不得再进行资金划转,应立即向县应急转贷办报告并实时归还资金。

(六)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

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如有特殊情况超过1000万的,需分成多笔进行转贷;确因银行系统或其他原因不能分笔转贷的,需由贷款银行出具书面说明,由县应急转贷办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使用。

转贷资金使用费用每日按照万分之一计算,由银行一次性足额向企业收取,不足一天的以一天计算。

转贷资金使用费用及资金专户账户存款利息按年度上缴县财政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运转监督

(一)管理行要细化转贷资金操作细则,报县应急转贷办备案;落实专人专岗,负责转贷材料的初审、递送、信息报送等工作;根据县应急转贷办的核准意见进行转贷资金划转;密切关注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如出现转贷资金逾期使用未收回情况,应立即口头上报县应急转贷办,并查明原因于次日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每月5日前向县应急转贷办报送上月转贷资金发放和归还情况及专户明细和凭证;建立会计专账核算,接受审计部门对转贷资金的审计。

(二)贷款行要落实专人专岗,负责转贷材料的审核、递送等工作;按照承诺下放续贷资金,及时归还转贷资金,并承担转贷资金无法及时、足额收回时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一年内累计逾期转贷超过二次,或一次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联络协调组向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通报,并提出警告,性质严重的可以取消转贷资格。

(三)对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贷款行原则上不能因此改变企业原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其他贷款的正常转贷、续贷。

(四)因发生法律风险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转贷资金逾期未收回的,管理行要联合贷款行及时报送县应急转贷办,由县应急转贷办上报县政府,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收回。

七、其他事项

(一)贷款行、管理行要分别确定1-2名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联络员,可实行AB岗,专门负责转贷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申请转贷资金材料的审核、递送等工作,并对递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材料递送人员与转贷资金划转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转贷业务联络员、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贷款银行印鉴、法人签章等,需提前报县应急转贷办和结对管理行备案。若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备案的银行不予使用转贷资金,未备案人员递送的材料,县应急转贷办、管理行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签订《续贷承诺书》《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的银行原则上应为县支行及以上级别,若县支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授权支行级机构签发办理的,应向县应急转贷办出具承诺书,并承担全部责任。

(三)贷款行应积极防范化解转贷资金申请企业的信贷风险,摸清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制定后续风险化解方案。妥善处理好平稳过渡与加快风险贷款处置的关系。

(四)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时间暂定3年。

附件:1.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docx

          2.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docx

          3.续贷承诺书.docx

          4.票据、信用证业务转贷承诺书.docx

          5.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三方).docx

          6.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内部审批表批复、单笔单或信贷审批部意见.docx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两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关于稳定规范金融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生产经营和金融秩序稳定工作的通知》(泰委办发〔2011〕146号)精神,2015年,县经信局牵头设立了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并制定了《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2015〕14号),建立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

2018年机构改革后,我县应急转贷职能由县经信局划转至县金融中心,并于2021年9月新修定了《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2021〕40号),现该办法已于2024年9月30日到期,县金融中心根据市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继续设立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并修订新的管理办法。

二、起草经过

2024年10月8日,县金融中心根据市级文件精神和原管理办法,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10月10日,组织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顺监管支局(因机构改革,原成员单位县人民银行撤点,银保监会泰顺监管组改革成泰顺金融监管支局)、建设银行泰顺支行等县应急转贷办成员单位,召开征求意见讨论会,并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重新修改并制定了《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计五大项,六个附件。

(一)转贷资金用途及规模

此项参照原管理办法,转贷资金总规模为2000万元,没有变化。

(二)管理机构和职能

因机构改革,原县人行相关职能划入市人行,原银保监会泰顺监管组职能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顺监管支局。

(三)托管授权

此项参照原管理办法,没有变化。

(四)申请条件

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参照市管理办法,可以申请转贷资金情况增加“其他特殊情形下需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不可申请转贷资金情况增加“同一企业在同一贷款银行连续使用转贷资金超过三个授信年度的;同一企业在同一授信年度使用次数超过五次的。”

(五)核准与使用

1.企业申请。没有变化。

2.贷款行受理。没有变化。

3.管理行初审。没有变化。。

4.县应急转贷办核准。没有变化。

5.资金划转。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将“贷款行要做好资金安保措施,有效防止账户司法查封、网上(电话)转账等情况,确保资金安全。”改为“贷款行要做好资金安保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6.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转贷资金额度将“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数额特别大的,需分成多笔进行转贷”改为“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如有特殊情况超过1000万元的,需分成多笔进行转贷”。转贷资金使用费用,把“每日按照万分之一点五计算”改为“每日按照万分之一计算”。

(六)运转监督

此项参照原管理办法,没有变化。

(七)其他事项

此项参照原管理办法,第4项改为“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时间暂定3年”。

附件:

      1.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参照原县管理办法)

      2.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参照原县管理办法)

      3.续贷承诺书(参照原县管理办法)

      4.票据、信用证业务转贷承诺书(参照原县管理办法)

      5.泰顺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三方)(参照原县管理办法)

      6.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内部审批表批复、单笔单或信贷审批部意见(参照原县管理办法)


征集部门: 泰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0-12 截止日期: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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