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林业局关于征求 《关于发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猎捕行为,推进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起草的《关于发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月16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江礼滨 ,联系电话:18457031902 

联系地址:开化县永吉二路7号行政4号楼11楼

电子邮箱:735496975@qq.com 

开化县林业局 

2024年9月30日


开化县林业局关于发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 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猎捕行为,推进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化实际,对全县陆生野生动物(下简称野生动物)的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开化县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禁猎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种群调控、危害人畜安全和农林业生产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相关单位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上报相关部门(持枪捕猎的,需经县公安局批准)审批后,可组织进行猎捕。

二、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爆炸物(炸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吊杠)、猎夹(铁夹)、地枪(地弓)、排铳、弹弓、复合弓、弩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等违禁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采取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鸟鸣音乐、设笼诱捕等违禁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本通告适用于所有在开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个人和单位。社会各界若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10、12345或0570-6011539(开化县林业局)进行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通告》发布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和长远性工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010年,开化被国家发改委列入首批十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之一。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国家公园范围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以突出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二、《通告》发布必要性和意义

(一)必要性

近两年,社会野保志愿者多次在我县发现并举报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窝点,非法经营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现象比较严重。虽说,县政府通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野生动物经营市场逐步规范。但因为利益驱动,山区仍有少部分人通过张网、猎套、铁夹甚至“黑枪”等非法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给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和山区群众生命带来危险,阻碍国家公园建设步伐。

(二)意义

1、《通告》出台能够普及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使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深入人心,营造野生动物保护浓厚社会氛围,很好保护我县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生息,维护我县生态平衡,有力促进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

2、《通告》出台为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办理野生动物案件提供法理依据,能有效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坚决遏制滥捕滥猎野生动物势头,从源头上抓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三、《通告》发布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第十二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2、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3、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5、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6、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对危害人畜安全、损坏农作物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经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需补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狩猎证。

猎捕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猎捕地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狩猎证。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确定猎捕的种类和数量,实行年度猎捕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爆药、排铳、铁夹、吊杆、电捕、地枪(地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

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井、拾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开化县林业局

2024年9月30日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9-30 截止日期: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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