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作为新兴产业的“网约房”,兴起迅速、发展迅猛,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舒适的住宿体验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当前,“网约房”仍处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网约房”入住人员流动快,房东房客互不见面,身份信息登记不规范,房屋安全存在隐患等等,已成为监管难点且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呈现向“网约房”新领域转移的趋势,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安全。据此,为了加强我区网约房规范管理,防范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南浔区网约房行业良性有序发展,特结合当前实际,根据“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治、创新规范”的原则,制定《南浔区网约房管理暂行办法》,为日常监管提供一个可参照、可执行的依据。 二、起草文件的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下列13部法律(法规、办法、条例等)起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九)《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十)《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十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十三)《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以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南浔区实际,由区委社会工作部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起草了《南浔区网约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间,开展走访调研2次、组织网约房出租人座谈会2次、组织职能部门座谈会2次,组织《办法》草案部门会商会6次(部分邀请了人大、司法同志和律师),最后由牵头区领导召开专门《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草案会商会,最终审定《南浔区网约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由总则、部门职责、条件和报备程序、 相关人员责任、法律责任、撤销房源信息、附则共7章26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对该办法的起草目的、适用范围、网约房、出租人以及网约房平台公司进行了界定,明确网约房提供住宿行为界定为出租行为,明确了不属于“网约房”范畴的三类房屋以及露营等有专门规范文件从其规定的说明,并按照“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治、创新规范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主要明确了各区级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对监督和管理网约房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并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网约房监管、服务工作。其中,属地政府还肩负组建本辖区内的网约房行业协会,监督协会提升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职责。 第三章“条件和报备程序”。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了作为网约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不得作为网约房的情形,规范了网约房出租的报备材料、报备程序。 第四章“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至十一条,明确网约房出租人、房屋权属人和住宿人员在出租网约房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责任。特别充实了应急处置和明确责权条款,即:出租人须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如遇纠纷、投诉或突发情况,须出租人(或由出租人指定他人)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处置。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用于网约房的房屋权属人,应网约房出租人签订书面协议且须载明同意其作为网约房出租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免出现争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对网约房出租活动中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 “撤销房源信息”。第二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应对接网约房平台公司,建议其撤销已发布的相关房源信息的相关情形。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时间,相关条款由所涉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以及如上级另有新出台相关规定,从其规定的说明。
南浔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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