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司法所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司法协理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协理员合法权益,县司法局研究起草了《安吉县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县司法局促进科。 联系人:董国辉 联系电话:5923960 安吉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10日 安吉县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3〕2号)、《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23〕2号)精神,规范司法所辅助人员(以下简称司法协理员)管理,保障司法协理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协理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协理员,是指在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法治事务(含法治统筹协调、合法性审查、内部法治监督、法律服务等)的专职司法所辅助人员。 第三条 安吉县行政区域内司法协理员的招聘、使用、权利保障和相关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司法协理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司法协理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司法协理员按照职责分为社区矫正岗、纠纷调处岗、法治事务岗、安置帮教岗等 第六条 司法协理员(社区矫正岗)在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司法所指导管理下,主要承担的职责是: (一)协助开展调查评估、矫正接收、矫正宣告、报告报到、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教育学习、个案矫正、心理矫正、公益活动等工作; (三)协助开展帮助就学、指导就业、组织技能培训、获得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开展法律援助、改善社会关系等工作; (四)协助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教育帮扶等工作; (五)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台账、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协助做好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 (七)完成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委托的司法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司法协理员(纠纷调解岗)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矛盾纠普遍排查,依法及时就地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解答和处理人民调解组织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 (三)定期分析研判辖区内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总结、交流和宣传,选编典型案例,推广调解工作经验; (四)配合镇(街)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和行政调解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五)参与基层平安建设工作,完成司法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司法协理员(法治事务岗)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统筹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各项工作; (二)协助协调处理镇(街道)跨领域的法治工作重大事项; (三)协助镇(街道)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合规审查工作; (四)配合镇(街道)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五)协助做好立法意见建议征集工作; (六)协助做好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工作; (七)协助组织开展镇(街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八)完成依法治县办和依法治镇(街道)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司法协理员(安置帮教岗)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协助开展监(所)服刑人员信息核查工作; (三)协助开展刑满释放、解矫人员衔接、帮教等工作; (四)协助有需求的安置帮教人员开展帮扶、救助等工作; (五)负责安置帮教档案管理,规范运用安置帮教信息管理平台; (六)完成司法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任聘用 第十条 司法协理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热爱本职工作; 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招聘范围(户籍)及其他相应条件; 5.大专及以上学历,纠纷调解岗公职退休聘用人员可放宽至高中以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司法协理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司法协理员情形。 第十二条 司法协理员的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测试(考核); (四)体检; (五)考察(政治审查); (六)公示; (七)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应当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司法协理员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司法协理员行为规范、考勤考核、奖励激励等管理制度,由所在司法所负责日常考核、督查,县司法局及用人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对司法协理员出勤、履职和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进行通报,纳入个人考核。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及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司法协理员年度工作考核,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工作态度积极、表现优秀的司法协理员实行正向激励,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人员总数的15%。 第十六条 司法协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司法协理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的平均额度,并根据司法协理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年限等情况,制定司法协理员待遇发放方案。编外人员按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薪酬发放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县司法局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当为司法协理员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司法协理员依法享有参加工会和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条 县司法局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司法协理员参加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招聘县级机关编外聘用人员、专职社区工作者时,可定向对司法协理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推出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年纪轻、履职好、能力强的司法协理员,由司法局向镇街推荐,按照组织程序纳入村(社)两委班子后备人才培养。对于特别优秀的,经村(社)党组织同意,报所在镇街党(工)委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后,可担任所在村(社)党组织兼职副书记。条件成熟的,按程序推荐进入村(社)班子。 第二十三条 司法协理员调解民间纠纷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文件规定,参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实行计件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吉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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