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全县砂石、渣土运输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了促进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加强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环保等规范化管理,引导工程车辆企业化经营,支持运输企业做大做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青田县砂石料行业运输源头管控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青田实际,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砂石料工作中心等单位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县砂石、渣土运输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加强全县砂石、渣土运输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31日。

    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青田县人民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留言。

    (二)信函方式:邮寄信函。

    联系人:陈康

    邮政编码:323900

    联系地址:青田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青田县鹤城街道校场路2号304办公室)

    联系方式:0578-6505610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30日


关于加强全县砂石、渣土运输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促进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加强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环保等规范化管理,引导工程车辆企业化经营,支持运输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青田县砂石料行业运输源头管控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青田实际,针对全县砂石、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青田县域内通平项目、矿产资源出让、矿产品拍卖等政府投资和国企经营项目的大宗货物运输,适用于本意见。

    二、实施细则

(一)通平项目施工招标公告文件中应当明确运输规模和安全监督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公告文件中应明确要求竞标者提供针对渣土的运输组织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或国企)负责对投标者提供的运输组织方案进行形式审查。(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经开区、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县属国有企业等)

(二)采矿权公开挂牌公告文件中应当明确运输规模和安全监督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在采矿权公开挂牌公告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竞拍者提供运输组织方案,并对运输组织方案进行形式审查。(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三)矿产品拍卖公告文件中应当明确运输规模和安全监督要求。县砂石料工作中心在实施矿产拍卖公告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提交运输组织方案。县砂石料工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运输组织方案进行形式审查。(责任单位:县砂石料工作中心、各乡镇街道)

(四)河道疏浚权属单位应当明确运输规模和安全监督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招标公告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投标者提供运输组织方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运输组织方案进行形式审查。(责任单位:县国资办、县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五)上述运输方案根据运输体量划分不同运输组织能力要求。运输总量10万吨(含本数)以上的,应由具有50辆车以上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运输总量5万吨(含本数)-10万吨(不含本数)的,应由具有20辆车以上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运力不足由其牵头组织运输);总量5万吨(不含本数)以下的,对运输企业车辆数暂不设限制。(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经开区、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砂石料中心、各乡镇街道、县属国有企业等

(六)运输组织方案需要明确的内容。竞拍者(投标者)在参与拍卖(投标)前,应与具备相应运输能力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协议,运输承接企业根据砂石、渣土规模和运输条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由运输承接企业提交的运输组织方案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运输方式、运输线路(处置方案)、运输企业车辆数量、车辆合格材料、安全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七)实际参与运输实行备案制。竞得者(中标人)中标后,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将运输组织方案及《青田县砂石、渣土运输方案备案表》交由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备案。运输组织方案须由具备相应规模的运输企业牵头组织的运输队伍实施,并严格按照组织方案实施运输。青田县砂石、渣土运输组织方案备案表见附件1,审查备案流程见附件2。(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警察大队)

三、其他

本意见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附件1

青田县砂石、渣土运输组织方案备案表

 

运输企业名称


承接项目名称


运输时间


运输车辆类型

(生产厂家、车轴、外形尺寸)


运输交通量

(车次/天


运输车辆数量

(具体车牌另附)


运输线路


安全措施


防污染及扬尘措施


 

 

提供人:                 

  期:                 


附件2

审查备案流程






征集部门:青田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4-09-30 截止日期: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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