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205国道江山峡口大桥至保安路口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日期:2024-09-30 截止日期:2024-10-30 信息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江山市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205国道江山峡口大桥至保安路口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实施方案在搬迁范围内及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www.jiangshan.gov.cn/),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

二、被征收人对本实施方案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来信反映。请将来信邮寄至“江山市民声路48号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305室,邮政编码32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205国道江山峡口大桥至保安路口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现场来访反映。现场办公地址:峡口镇所属被征收人可前往峡口镇人民政府(峡口镇迎福路117号)203办公室,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13567010163(虚拟网580163);保安乡所属被征收人可前往保安乡人民政府(保安乡仙霞北路78号)311办公室,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13757009508(虚拟网579508)。办公场所设置意见建议登记处,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三)直接通过来电反映。峡口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13567010163(虚拟网580163);保安乡人民政府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13757009508(虚拟网579508)。

特此公告。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205国道江山峡口大桥至保安路口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205国道江山峡口大桥至保安路口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范围:205国道江山峡口大桥至保安路口段改建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征收管理部门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江山市峡口镇人民政府、江山市保安乡人民政府

五、补偿安置对象

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六、签约期限

自签约公告之日起20日,具体起止时间另行公告。

七、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落实与支付

本项目资金由江山市畅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统筹安排,并拨付项目所在地的江山市峡口镇人民政府、江山市保安乡人民政府专款专用。

八、补偿安置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合法产权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迁建安置、货币安置、集镇公寓安置,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中的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安置。

(一)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是按照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在规定的集体土地安置点内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2.迁建安置中涉及建房资格、建房标准、宅基地管理户的认定、建房申请人员主体资格审查、建房户现有房屋审查等与建房审批相关的规定,参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签约期限截止日内,凡新出生、新嫁入的人口可予以核增,被征收人在签约前死亡的予以核减。

3.迁建安置宅基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程序等按市委办〔2018〕108号和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被征收户中建房占地面积少于本户建房可审批占地面积,少于的占地面积部分给予2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

4.本项目迁建安置点:峡口镇柴村村农民集居新建小区提供宅基地提供占地面积105㎡、125㎡两种户型、保安乡集镇安置小区提供占地80㎡的户型,具体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挑选办法另行公告。

(二)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是指按照被征收户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价值和宅基地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2.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价值由被征收房屋补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被征收补助、签约腾空奖励构成。宅基地评估补偿价值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周边区域集体土地性质宅基地选位费等因素综合评估给予2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3.选择货币安置的,由被征收户自行解决居住房屋,家庭户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三)集镇公寓安置

1.集镇公寓安置是指为征收户提供集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公寓式成套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符合建房审批条件选择集镇公寓安置方式的,被征迁户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2.集镇公寓安置规定:

第一类: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且符合迁建安置条件,主动放弃宅基地迁建安置而申请公寓安置,经审核通过的征收户。

可安置面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后就高确定,本类征收户在选房时可享受增购不超过20平方米的公寓房面积。

第一种方式,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征收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40平方米,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

第二种方式,按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其中,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按60平方米托底确定可安置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之间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

第二类: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上独立合法住宅房屋但无迁建安置资格的被征收户(同一处宅基地房屋,具有两个及以上在本村无建房审批资格的产权所有人,仍按一户计算),本类被征收户在选房时可享受增购不超过20平方米的公寓房面积。

可安置面积的认定:可安置面积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

第三类:在征收范围内,无独立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权证但有建房审批资格,自愿放弃建房审批资格选择集镇公寓房安置的特殊情形对象。本类对象在选房时可增购不超过20平方米的公寓房面积。

可安置面积的确定及相关规定:

⑴被征收户中,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无子多女纯女儿户家庭,有一个及以上女儿未婚的,其未婚女儿应随父母与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已婚姐妹合并一户进行安置(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除外)。被征收户中,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有子有女家庭,其未婚女儿应随父母与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兄弟合并一户进行安置(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除外)。

⑵被征收户中,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有子有女家庭,其父母不能单独与女儿合并为一户进行迁建安置。被征收户中,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已婚女儿、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选择集镇公寓房安置的,可以享受签约奖、网格清零奖。

其中,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村居民婚嫁其他行政村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嫁农),其农嫁农女儿及户籍登记在征收范围内的生育子女,在他处未享受过宅基地审批建房、征收安置等政策,选择集镇公寓房安置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其户籍登记在其他行政村的配偶及生育子女不列入安置人口。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村居民婚嫁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农嫁居),其农嫁居女儿、可计入建房审批资格的城镇居民配偶及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子女计入安置人口。

农嫁居安置户、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选择集镇公寓房安置的,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40平方米,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

⑶征收时夫妻已离婚的,根据《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无独立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权证但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离婚对象及子女,选择集镇公寓房安置的,可安置面积的认定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可以享受签约奖、网格清零奖。

3.结算办法:

⑴被征收人的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

⑵集镇公寓安置房基本价为1200元/平方米,保障价为2400元/平方米,优惠价为3600元/平方米。

⑶在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可安置面积按基本价结算,超过合法建筑面积范围但在可安置面积内的部分按保障价结算,增购部分按优惠价结算。可安置面积大于实际安置房面积,超出的可安置面积按优惠价结算。

⑷第三类:可安置面积按优惠价结算。

⑸储藏室按96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⑹地下车位将结合房屋车位配比、需求程度等情况合理定价,暂定40000元/个,按自愿原则购买。

⑺集镇公寓安置房单元内设置电梯的,每套安置房按基本价减免3平方米的房价款,减免价款的建筑面积仍按规定计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

4.本项目调产安置房位于峡口镇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公寓房二期范围内,安置房户型另行公告。

九、户的认定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征收对户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同一产权人有多本证的合并一户计算)。

(二)有建房审批材料。

(三)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

(四)按有关规定确权认定。

(五)被征收户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情形的,按一户确认。

(六)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被继承的,该遗产房屋按一户确认。

(七)四代同堂共同生活要求分户的,须提供分户时本户四代户口仍在本村的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分为两户,其中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可单独列户。四代同堂户是指在农村四代共同生活居住的。分户人口条件:申请建房时在册人口7人及以上。分户方式:第一代和第二代为一户,第三代和第四代为一户。或第一代为一户,第二、三、四代为一户。

(八)征收时符合村民分户建房审批条件,且实际已分户独立生活,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分户手续,在动迁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可批地建房户数认定给予分户奖励。

(九)虽对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进行分割,但只分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仍按原土地使用权证计户予以合并补偿安置。

(十)父母及其子女均符合建房审批条件,但父母不符合单独列户建房审批条件,且父母和子女一方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另一方无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含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的,父母应与子女合并计户安置,如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父母须在几个子女中选定一个子女进行合并计户安置。

十、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内容

(一)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评估、附属物、临时建筑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参照《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江政办发〔202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搬家补助费: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少于12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2500元计发;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再按每平方米10元追加支付。迁建安置、公寓安置按两次征收计算,货币安置按一次征收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少于1500元/月按1500元/月计算。

选择迁建安置方式的,自搬迁之月起至迁建宅基地交付之月再追加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集镇公寓安置方式的,自搬迁之月起至集镇公寓安置房交付之月的时间再追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

(四)签约腾空奖励: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腾空交付拆除的,分别给予奖励。

1.签约奖励:签订协议分两个时间段,按相应时间段给予不同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40000元/户签约奖励;第16日至第20日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30000元/户签约奖励。

2.腾空奖励: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户签订协议后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给予20000元/户腾空奖励。

(五)网格清零奖励:以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自然村庄为单位,在公告规定的签约、腾空期限内完成自然村庄征收的,根据签约、腾空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具体网格另行划分。

1.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同一网格范围内的被征收户全部签约的,给予5000元/户的签约清零奖励。

2.在公告规定的腾空期限内,同一网格范围内的被征收户全部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5000元/户的腾空清零奖励。

(六)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其合法产权房屋征收户超过20日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无合法产权房屋的,不予支付签约奖、腾空奖和网格清零奖。

(七)对危重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参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合法房屋产权面积认定补偿及相关规定

(一)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四证一表一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或其他合法权证等为依据综合认定。

合法产权房屋未经审批新建、拆建、改建,其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小于合法权证(或审批档案材料)记载面积的,按实认定补偿。

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内,同一被征收户的“合法一户多宅”房屋应合并认定房屋产权面积。

(二)相关部门审批、登记时未明确层数、建筑面积,实际一体建造且在3.5层以内按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相对应实际层数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审批2层实际一体建造3层及以上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该房屋按审批占地面积的2.7倍建筑容积率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第三层余留的0.3倍容积率建筑面积可以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不予以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且不予安置;超出三层以外的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三)未批新建、未批拆建、批少建多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本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在规定的动迁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在村民建房审批建筑占地面积限额内的予以确认为合法占地面积,合法占地面积相对应3.5层以内的房屋确认为合法房屋;超占地面积限额以外的不予确认合法占地面积,其超占地面积以外作过处罚的相对应房屋,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村民建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仍按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标准(1-3人小户90平方米、4-5人中户110平方米、6人及以上大户125平方米)执行。

2.不符合本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且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不给予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在规定的动迁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不给予安置,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未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3.符合本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经规划部门批准出具建房红线图、选址意见书等,但建房用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即开工建造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内〔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1-3人小户90平方米、4-5人中户110平方米、6人及以上大户125平方米〕、3.5层以内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95%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符合本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同一被征收户同时拥有合法登记的“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和未经审批新建且未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以下简称“未审批未处罚房屋”)。

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如被征收户自愿选择注销登记“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并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被征收户在规定的动迁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其“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内〔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1-3人小户90平方米、4-5人中户110平方米、6人及以上大户125平方米〕、3.5层以内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85%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可给予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网格清零奖。如选择集镇公寓房安置的,上述“规划已批准但用地未批准房屋”和“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筑面积不能计算可安置面积进行公寓房安置。

同一被征收户,在征收范围内同时拥有合法登记“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和“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同一被征收户,在征收范围内拥有“未审批未处罚房屋”,但在征收范围外属于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内,又拥有合法登记“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如被征收户自愿选择注销登记“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并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其“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标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同一被征收户,在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在征收范围外属于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内,又拥有“未审批未处罚房屋”。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合并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标准按照上述第3点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分类处理。其分类处理规定如下:

⑴若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在“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造之后取得,该合法登记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⑵若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在“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造之前取得,该合法登记但属“建新未拆旧”房屋占地面积未超过“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相对应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不给予安置;超过建房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以外相对应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评估补偿。

⑶本款前述⑴至⑵类合法登记住宅房屋经分类处理,其征收范围外属于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内的“未审批未处罚房屋”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房审批条件的,经处理后,可根据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办法相关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5.符合本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未经审批拆建的,按拆建前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结合相关权属登记档案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四)1992年7月31日《关于纠正<江土管(1989)39号请示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意见》(江土管(1992)41号)文件下发前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的阳台、门厅、室外楼梯,减半计入证载建筑占地面积或未计入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的,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确认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992年7月31日《关于纠正<江土管(1989)39号请示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意见》(江土管(1992)41号)文件下发后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的阳台、门厅、室外楼梯,在原建房审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以内的相对应建筑面积确认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建房审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以外的相对应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对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进行买卖调剂且未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买卖双方无争议,且房屋也未由买入方拆建过,对该房屋的买入方进行补偿。

2.该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买卖后,已经被买入方拆除且未新建其它房屋的,则对原房屋不再进行补偿。

3.该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买卖后,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拆建成买入方的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对买入方进行补偿。

4.该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买卖后,买入方未经审批拆建也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按相关规定补偿给买入方。

(六)无证祖传老屋,由实施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结合相关政策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产权认定。

(七)砖木及其他结构房屋屋面檩条上沿与楼板间距未达到2.2米的,按阁楼标准结合房屋实际状况评估补偿。未认定合法产权的砖木及其他结构一层房屋不计算阁楼面积。

十二、其他补偿规定

(一)对已经处罚过的无证生产用房、简易房、畜舍、杂物间、农具房、厕所和车库等非住宅建筑物,仍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评估补偿。

(二)出租或出借的住宅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

(三)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将原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用房的,仍按原房屋登记的住宅用途认定补偿。对持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纳税凭证,征收时实际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底层房屋,以底层房屋实际经营面积,按每月15元/平方米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动迁公告发布之日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已利用集体土地合法房屋或临时建筑生产经营的,其设施设备停产停业过渡补助费给予4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搬迁安装补助费给予2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四)在《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下发之前,父母与农业户口子女户口已分户独立,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分割并办理变更登记,父母选择集中定点迁建安置的,只能选择与其中一个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子女合并安置,可以享受分户补助奖励;父母选择分散公寓房安置的,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面积计算可安置面积,不再以人口计算可安置面积、不计入建房审批人口。

(五)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按实计算低于100元/平方米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偿;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按实计算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按实补偿。檐口高度达到2.6米以上、用于日常居住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动迁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装饰装修费用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参照上述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标准计算。

(六)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有多名产权人的,由户主本人、配偶负责协议签订、相关文书签收等事宜。

(七)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产权人夫妻均已故的,该遗产房屋原则上由继承人平均分配,享受一户补助奖励。继承人在征收范围内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继承取得的遗产房屋面积与继承人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合并后再进行补偿安置;在征收范围内没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没有建房审批资格的全部继承人须合并为一户后再进行补偿。

(八)已经去世的本村集中供养人员,原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已经由村组收回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含村组再次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该房屋按村组集体资产房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九)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户,分家析产时,原则上应对合法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进行平均分割。分家析产按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附件2规定执行。

(十)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人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得到补偿已经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十一)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规定。

1.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集体土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地上合法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不予确认为合法的建筑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评估补偿。

2.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每户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计发。搬迁补助费按一次搬迁计算。

3.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建构筑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建构筑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动迁公告发布之日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签约腾空奖:在动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20日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交地的,按照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第21日至第25日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交地的,按照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容积率低于0.6的,可按0.6换算建筑面积计算签约腾空奖励。超过动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十三、征收村组集体房屋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性质的村组房屋(含农户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收储协议,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的三倍补偿,合法登记的用地面积按征地区片综合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三倍补偿。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不享受其他征收补助奖励政策。

十四、本项目各安置点迁建宅基地具体挑选办法由峡口镇人民政府、保安乡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五、对被查实的骗取补偿安置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十七、对在征收范围内拒不配合征收详查工作的被征收人,可由相关工作人员到相关部门对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及其户籍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依据,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装饰装潢等的详查、评估工作及其安置人口等情况在动迁期间进一步核实,再按政策予以补偿安置;征收动迁期间被征收人仍拒不配合核实的,在实施依法强制执行时确定相关价值,再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十八、对本方案未明确的特殊情形,由实施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遵循本方案的原则共同商议后确定。


关于《205国道江山峡口大桥至保安路口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205国道江山峡口大桥至保安路口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江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

(四)《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

(五)《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63号)

(六)《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1〕62号)

(七)《关于纠正(江土管〔1989〕39号)请示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意见》(江土管〔1992〕41号)

(八)《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

三、起草过程

(一)成立起草小组。针对205国道江山峡口大桥至保安路口段改建工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成立了起草小组并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依据。

(二)开展调研工作。起草小组梳理调研提纲,以问题为导向,深入现场,摸排沿线被征收户实际情况,根据调研提出初步《安置方案》。

(三)组织相关单位论证。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结合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形成征求意见稿。邀请司法局、资规局、农业农村局、市征迁中心、大搬快聚专班和峡口镇、保安乡等相关人员对本《安置方案》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经过各相关部门多次论证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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