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本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我局起草了《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意见征求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8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科。 一、通信地址: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奇观路1号203室,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科。 二、联系人:应瑛,联系电话:0580-5593573 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2日
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 为保护本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县人民政府现就全县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公告如下:决定在本县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 嵊泗县行政区域全域内全域范围。 二、禁猎期 全年。 三、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与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弹弓、弓弩、捕鸟网网具、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诱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有关规定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监督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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