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瑞安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 9月23日至2024年10月23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瑞安市城市更新中心。 联系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176号 联系电话:0577-58801981 电子邮箱:razsb@sina.com 邮政编码:325200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瑞安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建设模式改革,加快征收安置进度,提升居住品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二、一般规定 (一)房票。房票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按相应票面金额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房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自行购买房票房源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房票房源包括已纳入房票房源库的在售商品房、定向商品房、政府统筹房源及房源所在小区停车位等,具体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为准。建立房票房源库,实施统一管理,各房源所有单位应对入库的房票房源开展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三)房票票面金额。 1、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及房票奖励组成。其中,货币补偿金额按对应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计算。 2、房票奖励包括购房奖励和使用金额奖励。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购房的: (1)一次性给予18个月临时安置费的购房奖励。 (2)按下列情形使用房票的(定向房票除外),再给予货币补偿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按不高于已使用货币补偿金额的30%(含)给予奖励;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的,按不高于已使用货币补偿金额的20%(含)给予奖励;出票之日起24个月内购房的,按不高于已使用货币补偿金额的10%(含)给予奖励;出票之日起24个月后购房的,按不高于已使用货币补偿金额的5%(含)给与奖励。 (3)定向房票使用金额奖励根据具体项目补偿方案确定的房票使用期限内按不高于已使用货币补偿金额的30%(含)给予奖励。 3、各项目具体奖励标准由实施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测算拟定,经财政、更新中心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明确。 (四)适用范围。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五)实施主体。各征收实施单位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各功能区、国有平台协同做好房票安置的实施工作。发改、教育、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税务、更新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三、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变更。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是自然人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将房票持有人变更为近亲属,近亲属范围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变更次数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价值、使用期限、奖励、兑现等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房票出票日。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之日向被征收人出具房票。 (三)限期使用。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4个月,有效期24个月内未购房但仍有购房意愿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房票期限可延长12个月。定向房票房源为在建工程的,房票使用期限在项目补偿方案中另行确定。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奖励,按本实施意见规定领取货币。 (四)房票购房。 1、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选择购买房票房源库内的未出售房源(其中定向房源限对应征收项目的房票持有人购买),房票持有人与房源所有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源所有单位须即时将所购房源在房源库中予以更新; 2、一张房票原则上对应购买一套房屋,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的,应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购房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且购房(包括配套车位)支付后房票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持票人可用房票余额再次购房。 (五)使用报备。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源所有单位(即收取房票单位)应及时将购房合同及票面金额使用情况向房票出具单位报备。 (六)房票兑现。以下两种情况房票持有人可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兑现房票。 1、房票有效期内放弃房票购房或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的,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兑现,不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 2、房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后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未使用部分的兑付金额不享受相应的房票使用金额奖励。 (七)房票结算。房票持有人购买现房的,房票出具单位应当在房源所有单位报备并提出支付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房票持有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结合房屋建设进度分期兑付,具体分期兑付比例和兑付期限由市政府和房源提供单位协商确定。房票资金保障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好资金的兑付工作。商品房项目的房票结算资金须拨付至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统一纳入监管。 四、优化房票房源筹集 (一)加强商品房源筹集。住建部门、城市更新中心应会同财政、资规、房源所在地镇街及实施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房票购房相关事项,明确项目、房源及价格优惠幅度;新增商品房开发供地时可与房开企业约定接收房票购房的相关事项。 (二)加强定向商品房建设。各功能区、各乡镇(街道)应结合片区征收项目实际,统筹谋划在经营性土地出让中建设定向商品房,增强房源匹配性,保障多样化房源需求。 (三)加强政府统筹房源归集。各功能区、国有平台(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申报流程将自建、代建或收购的预售、现售房源(含非住宅用房)及车位纳入房票房源库统一管理使用,政府统筹房源价格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 五、落实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房票持有人购买本实施意见所列各类房源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二)金融配套政策。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房票持有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给予支持。房票持有人或其配偶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本市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房票持有人的直系亲属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 (三)义务教育保障政策。房票持有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房票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保留在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六、其他规定 (一)各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展房票出具、结算、兑现等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禁与房票持有人合谋对房票进行非法套现,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各房票房源所有单位应对提供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不及时更新房源库信息等行为的,发现两次以上将冻结其六个月房源信息库录入权限。 七、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瑞安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22〕67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或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按原补偿方案明确的房票安置政策执行。 (三)其他项目涉及房票安置的,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房票票面金额组成及房票奖励的政策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的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办法的规定。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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