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通〔2024〕5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将《青田县太鹤公园扩建提升工程新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ingtian.gov.cn/)及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广泛征求房屋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从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止。在此期间,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相关意见: 一、通过网络方式将意见发至“415027737@qq.com”电子信箱,并请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鹤城东路162号),邮编3239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对《方案》提出意见的文本要求: 一、请如实注明真实名称/姓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地址、日期。单位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确定联系方式、地址、日期。 二、针对《方案》需修改及调整的部分,在书写意见时要求字迹清晰,表达内容明确。 联系人:范祥芳,联系电话:0578-6029086; 联系人:郭晓阳,联系电话:0578-6039275。 特此通告!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青田县太鹤公园扩建提升工程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县城公益事业的发展,优化道路布局,提升太鹤公园入口面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太鹤公园扩建提升工程新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公园路1号、2号、鹤城中路52号、米仓上3号。详见青田县太鹤公园扩建提升工程房屋拟征收范围图。 二、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17时止。 三、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收中心)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征收中心委托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不向被征收户提供安置房而以货币结算补偿的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为被征收户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实行差价结算的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 五、被征收户及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户的认定 被征收户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的结果计户。 (二)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被征收户的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及技术标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评估办法与《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指引》(青征〔2021〕8号)进行评估。 七、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一)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 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以房屋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并给予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不含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30%的奖励。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在青田县内购买住宅商品房(直系亲属之间买卖除外)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实际用于购买住宅商品房部分金额5%的奖励。 (二)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面积的计算 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可增加20%的安置面积。 2.安置地点及户型 安置地点:青田县老供电局区块剩余安置房内。 安置户型:安置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70㎡、90㎡、110㎡、130㎡左右,不另配杂间。 3.选房原则 被征收户根据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上述四种户型中选择相应的安置房: ①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7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建筑面积7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②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70㎡(含70㎡)至9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建筑面积9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③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90㎡(含90㎡)至11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11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④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110㎡(含110㎡)至13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130㎡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⑤被征收户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130㎡(含130㎡)以上、可以根据所选安置房的合计建筑面积最接近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原则,选择两套及两套以上基本户型安置房。 ⑥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后,若剩余安置面积不再继续选择安置房的,其剩余安置面积中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按货币补偿形式给予补偿。 4.“跳档”安置 为了解决被征收户安置户型较小的问题,本区块实施“跳档”安置政策。“跳档”安置是指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时,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允许其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档位进行安置。 每户可以就其中一套房屋在原安置户型基础上提高一个档位(20㎡)回购。若原安置户型已经是本区块最大户型的,不予跳档。 5.选房机制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房过程将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进行。以被征收人到会议现场签到的先后顺序进入第一轮抽签,抽取抽签顺序号;再按第一轮抽签顺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进入第二轮抽签,抽取选房顺序号,再按选房顺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进行选房,确定房号。 6.结算 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值,安置房按被安置区块市场评估均价结合层次差、朝向差等因素计算价值(“一房一价”),按88%计算房款。产权调换安置房“跳档”部分回购单价在原产权调换安置房回购单价(“一房一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并不享受安置房回购价的88%优惠政策。 安置房交付时被征收户应在规定时间内结算房款,逾期不进行结算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其安置房进行处置。 八、国有、国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国有、国企房屋的,原则上根据其房屋性质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若需产权调换安置的,由县国有、国企房屋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异地安置。若有其他事宜,另行研究。 九、其他补偿费 (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以及附属物和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公布2021年度青田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青建〔2021〕18号)执行。 (二)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费计发时间为6个月。 2.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费计发时间为:自被征收户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之日起至安置用房交付之日后6个月止。 ①被征收户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的,征收人按标准支付给被征收户临时安置费。同时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户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被征收户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50㎡以内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按每增加1㎡每月增加1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③安置房交房期限为3年,自被征收户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之日起开始计算。若逾期交房,被征收户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其临时安置费按标准的两倍计发;由征收人提供被征收户临时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另给予其临时安置费,按标准计发。 3.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三)搬家费 1.住宅房屋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搬家费用按一次计发,住宅房屋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其搬家费用按二次计发,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偿标准》。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非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偿标准》。 十、签约及房屋腾空奖励 被征收户在xxxx年xx月xx日17时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人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逾期的扣减此奖励。 十一、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以及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签约奖励、房屋腾空奖励及第一年的临时安置费等款项按协议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结算。征收协议生效后,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之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十二、征收协议生效条件 本项目为公益建设项目,自签约期限截止之日,征收协议生效。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2.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偿标准 3.非住宅房屋搬迁费补偿标准 附件1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 补偿标准(元) | 每月 | 每年 | 50㎡以下 | 800 | 9600 | 50㎡(含)-100㎡ | 1200 | 14400 | 100㎡(含)-150㎡ | 1600 | 19200 | 注:住宅房屋150 m2以上的,每增加1 m2每月增加10元。 |
附件2 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偿标准 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 补偿标准(元/两次) | 100㎡以下 | 3000 | 100㎡(含)-200㎡ | 4000 | 200㎡(含)-400㎡ | 5000 | 400㎡以上 | 6000 |
附件3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补偿标准 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 补偿标准(元/次) | 100㎡以下 | 2000 | 100㎡(含)-200㎡ | 3000 | 200㎡(含)-400㎡ | 4000 | 400㎡以上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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