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促进我市航运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提出《舟山市关于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20日之前以书面(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和联系电话)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联系人:陶维民,联系电话:0580-2067066。 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港务大厦9楼912室。 附件:舟山市关于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附件 舟山市关于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985”行动,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高质量打造我市港航物流和海事服务产业链,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龙头、特色航运企业发展。培育龙头、专精特新航运企业,培育期三年,并给予奖励。 (二)支持船舶大型化、专业化发展。 市级配套各县(区)、功能区新增运力发展奖励政策。对航运企业新增且自有经营,船龄不满5年的2万载重吨以上普通货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5元/载重吨;1000标箱以上集装箱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0元/标箱;5000载重吨以上油船和3000载重吨以上化学品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元/载重吨;3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体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元/立方米;每艘船舶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航运企业新建的“舟山船型”供油船,按船舶造价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港口企业新建的多功能海事服务船,按船舶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航运企业新建且自有经营的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普通货船一次性奖励70元/载重吨,400标箱以上集装箱船一次性奖励800元/标箱,每艘船舶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增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船舶,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 二、支持做大江海联运市场 (三)支持物流平台发展。货主型、货代型物流平台,年度委托航运企业承运本港大宗商品,国内运输达到100万吨及以上的,按照0.5元/吨给予奖励,下一年度货运增量部分按0.8元/吨给予奖励,剩余部分仍按0.5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度江海直达航线货运量在30万吨及以上(集装箱4000标准重箱)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增加5万吨(集装箱1000标准重箱)货运量再奖励5万元,每条航线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多式联运发展。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0%的多式联运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营收再增加1千万及以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发展国际冷冻集装箱运输,对稳定航线运营且年度运输量达到40个航次以上的,每家企业(平台)每年奖励600万元。 以上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三、支持国际海事服务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保税船用燃料加注产业做大做强。对大船大单、质量流量计检定认证、绿色船燃加注等给予专项奖励;国际航行船舶在经海事部门公布的相关锚地开展的相关海事服务,引航费常规费率下调50%。 (六)支持海事服务产业平台发展。支持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培育打造现代海事服务产业园区,第三方运营商按照年度园区产值最高给予200万元专项奖励。培育第三方市场化船供平台建设,根据平台企业年度交易规模最高给予200万元专项奖励。全市每年产业平台奖励合计不超过700万元。 (七)支持智慧绿色低碳航运服务发展。对经专家评审认定的与“碳达峰”“碳中和”直接相关、应用绿色动力的海事服务船,按照项目建设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八)支持船舶交易平台做大做强。根据交易规模增长情况,按照平台交易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发展船舶进出口业务,按照外贸规模对平台给予专项奖励。 四、强化要素保障 (九)加大招大引强支持力度。对自有船舶运力达到一定规模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设立奖励,其中普通货船不少于10万载重吨、液货危险品船不少于3万载重吨。 (十)支持船员队伍建设。船员管理企业新增营收超1000万元的,最高给予60万元的专项奖励。实施高级船员在舟人才认定体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市级人才政策。 (十一)强化基础设施保障。强化海上作业安全监管与保障,加快布局建设锚地气象监测、溢油应急等配套设施设备。 (十二)加大金融、法律支持力度。支持海事仲裁业发展,对我市海事仲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增船舶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贴息。上述同一奖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五、组织实施 (一)本意见支持对象同时符合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区域)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市港航和口岸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组织实施,本文件涉及的资金政策,原则上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各县(区)、功能区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诚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拒不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要求的,取消奖补资格。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的,本意见酌情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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