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儿童福利领域公共服务普惠均等,提升全市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全市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建议通过来信来函来电等方式反馈至舟山市民政局。 联系人:蒋旌晶,联系电话:0580-2036900。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路225号(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民政局 2024年9月3日
《舟山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方案》起草说明(7).docx
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民政局、财政局,嵊泗县民社局、财政局,新城、普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 为推进儿童福利领域公共服务普惠均等,提升全市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省支持舟山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第二批具体举措》(浙七优享办〔2024〕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舟政办发〔2013〕188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全市执行统一的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2024年标准调整如下: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2%确定,调整为每人每月2890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最低养育标准按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调整为每人每月2312元。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标准发放,调整为每人每月2890元;个人或亲属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月2312元。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病残儿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病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月2312元。 (三)低保家庭中的其他儿童。低保家庭中的其他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的50%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月1156元。 (四)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儿童。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的20%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月463元。 (五)困境家庭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的20%补差发放,调整为每人每月463元。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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