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统一调整2024年度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意见征求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30日至9月10日 联系人:周海英 联系电话:0580-2290259 电子邮箱:48081778@qq.com 舟山市民政局 2024年8月30日
《舟山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方案》起草说明(7).docx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关于统一调整 2024 年度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意见征求稿)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城、普朱管委会: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21〕5 8号)、《舟山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实施办法》(舟民救〔2024〕5 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2024年度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市域统一,按全市上年度城镇消费性支出50%确定。基于 2023 年度舟山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 48153元,决定将全市2024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007元/人/月,主要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原则上按舟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1808元/人/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904元/人/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452元/人/月;具备生活自能力的,226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同类人员标准的50%执行。 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按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发放。 本标准从 2024 年 1月1日起执行,原《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2023年度市本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舟民救〔2023〕3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