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解决我市工程结算过程中出现的“久审不结”“结算难”“结算慢”等问题。我局起草了《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站,刘斐收,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hzjzzjk@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4年10月12日。

联系人:刘斐,电话:82313322

 

附件: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2日

 

 

附件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解决我市工程结算过程中出现的“久审不结”“结算难”“结算慢”等问题,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行送审结算资料审查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

(一)形式性审查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

咨询企业须对委托人送审的资料进行检查,并填写《委托人提供资料清单》,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咨询企业在接收资料之日起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性审查,如有资料欠缺,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委托人应在书面约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资料,填写《送审资料增加清单》。补充资料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为一次性书面告知函签收之日起14天。除以下情形外,咨询企业不再受理送审资料。资料补充后,审核时限相应顺延。

①工程实际已发生,建设单位未签证资料。

②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可补充结算资料。

(二)具体审查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

咨询企业在完成具体审查后,如发现有问题或资料有欠缺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书面约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资料,填写《送审资料补充清单》。补充资料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为一次性书面告知函签收之日起14天。除以下情形外,咨询企业不再受理送审资料。

①工程实际已发生,建设单位未签证资料。

②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可补充结算资料。

二、实行无争议部分先行结算制度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结果无争议部分,可按合同约定先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合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无争议部分先行结算制度,并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

三、实行有争议部分调解优先制度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结果有争议的,对有争议部分的结算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应优先向项目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争议调解,解决争议部分问题。调解后双方仍存在争议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四、强化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主体的责任

(一)规范监理企业从业行为。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履行“三控两管一协调”职责,施工过程组织与结算审核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采用现场测量、举牌验收、留存影像资料等方式,形成书面资料。审核过程中,如实回复咨询单位提出的查询内容,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规范发包人结算行为。发包人应履行造价控制主体责任,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管控,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时限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并确认,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负责;工程价款结算,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外,不得重复进行或重复委托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款结算审查确认及对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发包人不得要求咨询单位对监理确认的资料进行现场复核。如发包人对监理工作质量有异议,可另行请第三方进行核实。

(三)规范承包人工程结算行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时限提交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并对上报给发包人所有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负责。

1.合同未约定时,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交结算资料。

2.承包人应认真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禁止高估冒算。

3.承包人如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四)规范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咨询企业现场复核的内容应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进行,不能随意设定。咨询企业的现场复核方案应符合随机性、代表性要求,并经发承包、监理方签字同意。咨询企业现场复核结果,应经发承包、监理方现场签字确认。同时,咨询企业应注重咨询质量,审核项目应编制审核对比表,列出各子目的核增减明细。

(五)规范成果文件限时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成果文件应限时完成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工程结算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

(六)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发承包双方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及时如实记录设计变更、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发包人应制定并落实变更签证制度,要严格审核确认变更签证,做到程序合规、事实清楚、意见明确、日期齐全、签字有效。

1.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施工图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先变更后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竣工的项目应将设计变更纳入图审系统,未经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确认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除外。

2.暂定价确认。各方建设主体应在暂定价材料或暂定项目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应给予确认价格。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确认,则视同认可承包人上报价格。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及时确认,则由承包人承担后果。

工程变更、签证根据施工合同及现行计价管理规定,其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同步结算、同期支付。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提高监管效能。依托“浙里建”系统,建立工程结算活动超时跟踪机制,提高发现可能存在结算超时项目能力,并开展重点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存在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不履行内控管理制度等各种失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主体,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予以查处,实施信用惩戒。

发包人造价管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不能享受建设部分改革优惠政策。经查实承包人结算造价存在故意高估冒算的行为,对其信用进行扣分。咨询成果质量如超过造价管理部门警戒值的,将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9-12 截止日期: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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