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关于公开征求《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 例》、《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发〔2023〕20 号)等有关规定,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起草了《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时间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10月12日。

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青田县人民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留言。

(二)信函方式:邮寄信函。

联系人:傅媛媛

邮政编码:323900

联系地址: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62号403办公室)

联系方式:0578-6029082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发〔2023〕2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高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见附件1,土地级别范围详见附2

二、回购村级留用地。历史已核定并明确位置但未开发的村级留用地,因政府实施项目需,可根据村级留用地市场评估价值给予回购。评估条件根据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设计条件予以确定。

三、“房票”换“地票”一级控制区范围内,村级发展资金或村级留用地回购价的基础上浮15%,开具“房票”换取“地票”(留用地价值)。房票用于购买县内市场商品房(未出售的现房或预售房)、统筹安置房(政府回购方式自持、国有公司自建)。

 

附件:1.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

                附件1: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docx

2.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土地级别范围图

附件2: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土地级别范围.doc

3.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审批表

附件3: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审批表.docx

4.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附件4:《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x


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2024年9月11日      



征集部门:青田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4-09-12 截止日期: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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