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 例》、《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发〔2023〕20 号)等有关规定,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起草了《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时间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10月12日。
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青田县人民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留言。 (二)信函方式:邮寄信函。 联系人:傅媛媛 邮政编码:323900 联系地址: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62号403办公室) 联系方式:0578-6029082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发〔2023〕2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高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见附件1,土地级别范围详见附件2。 二、回购村级留用地。历史已核定并明确位置但未开发的村级留用地,因政府实施的项目需要,可根据村级留用地市场评估价值给予回购。评估条件根据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设计条件予以确定。 三、“房票”换“地票”。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在村级发展资金或村级留用地回购价的基础上上浮15%,开具“房票”换取“地票”(留用地价值)。房票用于购买县内市场商品房(未出售的现房或预售房)、统筹安置房(政府回购方式自持、国有公司自建)。 附件:1.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 附件1: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docx 2.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土地级别范围图 附件2: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土地级别范围.doc 3.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审批表 附件3: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审批表.docx 4.《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附件4:《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x
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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