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对《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衢市交〔2022〕113号)做如下修改: 1.将第二部分第(四)条“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改成“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相应服务机构”。 2.将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三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在所辖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还应提交注册登记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改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3.删除第二部分第(七)条“在县(市)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书面邮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 联系人:许家玮; 联系电话:3033133; 电子邮箱:245165541@qq.com; 邮寄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8号,衢州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316办公室。 附件:《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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