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修改平政办发〔2020〕66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胜利路380号市政府1号楼536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王女士,电话:0573-856305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4日。 附件:1.关于修改平政办发〔2020〕66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办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 的通知(平政办发〔 2020〕66 号)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5日 附件1: 关于修改平政办发〔2020〕66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项目(以下简称“商办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商办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平政办发〔2020〕66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对文件中第二部分第一条“新出让商办类建设用地项目,应当明确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项目业态、自持比例、分割销售(转让条件)等内容,并在土地出让公告须知中载明;土地出让公告中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在土地竞得人与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国资平台签订的《开发建设协议》中予以载明。受让人应先签订《开发建设协议》,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对新建商办项目,除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已载明外,一律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等居住功能用房。对新建商办项目,鼓励整体自持,对整体自持项目优先供地。对允许分割销售的新建商办项目,项目业主持有的不可分割地上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如不分割产权建筑面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投入资金。”修改为“新出让商办类建设用地项目,应当明确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项目业态、自持比例、分割销售(转让条件)等内容,并在土地出让公告须知中载明;土地出让公告中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在土地竞得人与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国资平台签订的《开发建设协议》中予以载明。受让人应先签订《开发建设协议》,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对新建商办项目,除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已载明外,一律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等居住功能用房。对新建商办项目,鼓励整体自持,对整体自持项目优先供地。对允许分割销售的新建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项目业主持有的不可分割地上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如不分割产权建筑面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投入资金。” 附件2: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办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