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五个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对未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配套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目前我局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款的有以下五个:《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8〕8号)、《关于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推动民营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12〕3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台州市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17〕7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8〕88号)。上述政策文件中相关条款因与财政部、省里最新的文件内容冲突,拟进行调整。现予公告并征求意见。

各单位和个人可于15日内以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我局提出意见,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邮寄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468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电子邮箱:tztdlyc@163.com

联系电话(传真):0576-88513621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docx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0日

征集部门: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4-09-10 截止日期: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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