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精简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流程,便于项目的管理,现对《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盐政发〔2022〕36号)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网络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管理科。 公示日期: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9日 联系人:王燕平 联系电话:0573—86121956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28号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9日
关于《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编办精简议事机构的部署,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予以取消,调整为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为了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精简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流程,便于项目的管理,现对《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盐政发〔2022〕36号)中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4年8月中旬对周边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设置情况进行了解。8月29日,《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形成初稿。 9月2日、9月3日分别向县相关领导征求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9月4日,形成《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议题主要内容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2月29日由县政府以盐政发〔2022〕36号文件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文件中第七条(三)、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一)、第十七条(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1.第七条(三):前期经费需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经县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复。 2.第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经县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3.第十七条(一):4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行业部门制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复。 4.第十七条(二):200万元-4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复。 5.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投资管理综合部门批准予以调整投资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和征迁政策处理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超出投资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项目业主对政府投资概算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应建立投资概算执行跟踪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动态测算、严格控制概算。 6.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按规定履行调整概算程序。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概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严格把关,项目出现超概算情况时,项目业主须对各单项工程变更和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梳理,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受理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概算调整初步方案,原则上可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拟调整概算进行评估。概算调整金额在项目总投资10%或200万元以内的,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等召开联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审批;概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10%(含10%)或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审批。在调整项目概算批准前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工程变更。 7.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补充说明问题 本议题发文主体为海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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