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县府办会同县司法局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并起草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6日至10月8日,有关单位和市民在此期间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地 址:遂昌县平昌路95号司法局 邮 编:323300 联 系 人:罗丽芬 电 话:8529911 电子邮箱:scsfjxxzx@163.com 附件: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司法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县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县政府对截止2023年12月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1)。 二、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将《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遂政发〔2016〕58号)第四大点发展重点第一小点做强文化产品制造业修改为:“进一步推动文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大力培育知名品牌,提升“遂昌制造”文化产品市场竞争力;推动文化产品制造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扶持竹木、玉石工艺品等精深加工。” 二、将《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遂政办发〔2014〕16号)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将《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的通知》(遂政办发〔2017〕21号)第二大点第(一)点修改为:“申请人条件。设施农业申报主体必须是签订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流转合同,实行规模经营的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者。 ”
附件2 县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遂政发〔2007〕13号) 二、《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给予林权抵押贷款贴息的批复》(遂政发〔2008〕112号) 三、《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遂政发〔2016〕47号) 四、《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城乡垃圾一体化清运方案>的通知》(遂政办发〔2016〕151号) 五、《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县校全面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政办发〔2017〕111号) 六、《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生态价值转化(城乡融合发展)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政办发〔2020〕16号) 七、《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遂政办发〔20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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