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莲都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关于公布丽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莲政办发〔202056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经召开座谈会商议,区发改局拟定了《关于公布莲都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24457168@qq.com

2、传真:2278169

3、邮件地址:丽青路25号区办事中心4楼区发改局439

4、联系人:先生联系电话:2653613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918

 

 

丽水市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5日

 

 

 

 

 

 

 

 

 

 

 

 

 

 

 

 

 

 

 

关于公布莲都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关于公布丽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莲政办发〔202056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莲都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区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在本园小班保教费标准上最高上浮不超过40%,托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参照本园小班收费标准执行。

二、托班招生对象为2-3周岁的幼儿,保教费收费可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的按1个月收取)

三、各幼儿园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全面公开园内托班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教育局

 

莲都区财政局

 

20249月日

 

关于公布莲都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起草说明.docx


征集部门:莲都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4-09-06 截止日期: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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