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关于公布丽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莲政办发〔2020〕56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经召开座谈会商议,区发改局拟定了《关于公布莲都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24457168@qq.com 2、传真:2278169 3、邮件地址:丽青路25号区办事中心4楼区发改局439室 4、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2653613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 丽水市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5日 关于公布莲都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关于公布丽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莲政办发〔2020〕56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莲都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在本园小班保教费标准上最高上浮不超过40%,托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参照本园小班收费标准执行。 二、托班招生对象为2-3周岁的幼儿,保教费收费可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的按1个月收取)。 三、各幼儿园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全面公开园内托班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教育局 莲都区财政局 2024年9月日 关于公布莲都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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