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常山县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对《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常山片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进行了论证,现将办法在搬迁范围内及常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 二、移民搬迁人对本办法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来信反映。请将来信邮寄至“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地址:常山县文峰东路27号,邮政编码:324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常山片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现场来访反映。现场办公地址:天马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0570-5017106。办公场所设置意见建议登记处,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三)直接通过来电反映。联系人余女士,联系电话0570-5665283。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常山片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常山片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常山片区)工程征地搬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23〕81号,以下简称《停建通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山县实际,制定本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常山片区)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搬迁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2.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合法权益,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奖励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生产生活。 3.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4.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实物补偿 (一)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常山片区)实物调查基准日为《停建通告》发布之日,即2023年7月18日。 (二)实物补偿范围:水库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内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影响区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 工程建设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影响区以下简称“三区”。 (三)实物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23〕46号)文件执行。 2.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标准按《常山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的通知》(常政〔2021〕12号)文件执行。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装饰装修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房屋重置价、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常山县房屋征收重置价、附属物补偿参考价格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常政办发〔2022〕60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青苗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以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为依据。 (五)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在签订协议时隐瞒转让、抵押、分割、继承、赠与等事实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农村移民安置人口认定 (一)龙潭水库农村移民安置人口是指《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确定的移民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口。涉及村为天马街道天马村。 (二)农村移民安置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农村移民安置人口认定以规定的签约截止日为准。 (三)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龙潭水库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耕地)而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征收耕地达到原龙潭村人均耕地面积或符合全失地农民标准的,计算生产安置人口。 (四)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在“三区”范围内需要搬迁的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不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列入搬迁安置人口。 1.户籍在天马村,且在“三区”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合法房屋的农村居民。 2.户籍和生产资料均在“三区”范围内,且无集体土地合法房屋,但符合现行建房资格条件的农村居民。 3.户籍临时转出的下列人员:义务兵和三期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等原本村农村居民(须提供有关证明)。 4.其他可以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的特殊情形对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搬迁安置人口。 1.户籍虚假登记或户籍挂靠登记在天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的人员; 3.已享受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安置、农民集聚等政策的人员; 4.签约截止日前依法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或已死亡的人口; 5.违反《停建通告》规定而迁入的人口; 6.其他不应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的情形。 (六)本办法明确的搬迁安置人口实行审核公示制度,由所在行政村初审后登记造册,经属地天马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并报常山县龙潭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备案。 四、生产安置 (一)生产安置方式包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 (二)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列入生产安置人口的,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后,依据政策按月领取养老金;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前,通过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按照《关于做好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常人社〔2021〕47号)等文件执行。 (三)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列入生产安置人口,但未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等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口或自愿选择不参保的人口,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次性兑付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给予132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不参保(提供资质证明和书面保证): 1.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在企业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周年及以上未间断的; 2.家庭主要成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的(含离退休人员)。 3.至少具有一项职业技能或家庭主要成员已从事二、三产业且持有证照的(提供证照材料和书面保证)。 4.其他满足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 (四)符合条件的生产安置人口选择上述安置方式。选定后签字确认,由所在行政村初审后登记造册,经属地天马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并报指挥部备案。 五、搬迁安置 (一)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搬迁安置人口按户内情形和产权情况分为基本户和其他户。基本户和其他户分别按下列情形确认。 1.基本户是指符合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并且拥有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的搬迁安置户。 (1)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根据我县现行建房规定的分户条件进行户的认定,户内宅基地为合法取得,房屋为合法建筑的,按一个基本户确认。在“三区”范围内拥有多处合法宅基地房屋的,产权合并后按一个基本户确认。 (2)产权证载明或法定继承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同属一处合法产权的,符合现行农村建房规定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情况分别确认基本户。 2.其他户是指除基本户外,其他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或拥有农村建房资格条件的搬迁安置户。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独立合法宅基地房屋但不符合现行农村建房资格认定条件的对象或在“三区”范围外另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对象。 (2)同一处宅基地房屋内,符合农民建房分户条件的,产权人之外的建房户可认定为其他户。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现行农村建房资格认定条件,生产资料被征收,但无合法宅基地房屋的搬迁安置户。 (二)搬迁安置人口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在搬迁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且不是搬迁安置人口的,但不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可作为随迁人口。随迁人口为非必须安置人口,不属于移民。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对象,随迁人口可与搬迁安置人口一并安置。 (三)2016年1月1日前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搬迁安置户,可在搬迁安置时增计一个安置人口,该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生产安置等政策,每户只能增加一个,不得重复计算、不累计。 (四)搬迁安置方式包括外迁安置(联立式排屋安置、公寓房安置)、分散安置。搬迁安置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五)外迁安置 1.联立式排屋安置 联立式排屋安置是符合现行农村建房资格认定条件的搬迁安置户,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选择政府提供的统建房屋或安置地基自行建设房屋用于解决居住问题的安置方式。安置点为分为金川街道十里山村安置区和天马村八字弄地块。其中十里山安置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分统建区和自建区(西北三角地块);天马村八字弄地块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方式为自建。 (1)联立式排屋安置户型。根据户内人口分别确定小户(1-3人)100㎡、中户(4人)120㎡以及大户(5人及以上)140㎡三种安置户型,搬迁安置户只能选择不大于核定建房资格人口相应的安置户型。 (2)联立式排屋安置补偿结算。搬迁安置户的原有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评估进行补偿。统建房屋的按基本价、保障价结算;自建房屋的,政府对地基予以代建,根据移民户所选的土地面积按450元/㎡结算。 ①基本价房款结算=基本价面积[联立式排屋安置面积与原合法(限额)主体结构房屋面积对等部分]*基本价(1160元/㎡)。 ②保障价房款结算=保障价面积[联立式排屋安置面积大于原合法(限额)主体结构房屋面积部分]*保障价(1460元/㎡)。 2.公寓房安置 公寓房安置是指选择公寓房用于解决居住问题的安置方式,公寓房安置点为金川街道赵家坪四期区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地。移民户在取得公寓房后,至少保留一套用于居住,未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 (1)可安置面积确定及相关规定: ①基本户,按户内可安置人口确定可安置面积。1人户基准安置面积180㎡,户内每增加1个安置人口增加40㎡安置面积。 搬迁安置对象有合法产权房屋(不含可审批限额认定的未确权房屋)的,公寓房安置面积也可以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但不得高于该户可审批建房面积。 ②其他户第一类,根据封顶托底确定安置面积,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70㎡,基准安置面积按照270㎡进行封顶;原合法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按照100㎡进行托底安置。 ③其他户第二、三类,按户内核定审批人口确定可安置面积,其中1-3人户为100㎡,4人户为120㎡,5人及以上户为140㎡。 (2)公寓房安置补偿结算。 搬迁安置户的原有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评估进行补偿,公寓房按照基本价、保障价和优惠价并结合楼层差价进行结算。因龙潭水库移民安置点为十里山地块,本次提供的公寓房为赵家坪四期地块,赵家坪四期地块与十里山地块的区域商品房市场评估差价为区域差价,经市场评估,区域差价为2102元/㎡。 ①基本价面积购房款=基本价面积[可安置面积与原合法(限额)主体结构房屋面积对等部分]×基本价(3462元/㎡)。 ②保障价面积购房款=保障价面积[可安置面积大于原合法(限额)主体结构房屋面积部分]×保障价(5902元/㎡)。 ③搬迁对象选择的安置房不得超出可安置面积20㎡,超出可安置面积20㎡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优惠价面积购房款=优惠价面积×优惠价(7902元/㎡)。 ④地下车位68000元/个,储藏室3500元/㎡。 ⑤选择公寓房安置后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给予1360元/㎡的补偿,剩余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30%。 (六)分散安置 分散安置是指搬迁安置对象自行在分散安置点建房居住,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建房审批条件的,根据各个分散安置点实际情形审批确权,对搬迁安置对象“三区”范围内合法房屋建筑占地的场平进行补偿。 分散安置点为《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确定的安置点。选择分散安置的对象,对其“三区”范围内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进行补偿。 (七)其他情形 对搬迁安置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自愿放弃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可选择由政府负责落实到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 六、财产户搬迁 财产户是指“三区”范围内通过继承、赠予、买卖、自建等方式合法拥有房产,且该房产的户主、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天马村范围外的房产所有权人,可选择公寓房或一次性货币补偿。财产户不属于移民。 选择公寓房的,根据封顶托底确定房屋面积,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70㎡,基准安置面积按照270㎡进行封顶;原合法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按照100㎡进行托底。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对其“三区”范围内合法房屋及土地按照评估予以补偿。 七、搬迁补助和奖励 (一)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搬迁对象合法(限额)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低于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计算。选择分散安置、集中供养的支付一次搬迁费;联立式排屋安置、公寓房安置的支付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搬迁对象合法(限额)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5元/㎡计算。不足900元/月的按900元/月计算。 搬迁对象选择公寓房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房屋交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对象选择联立式排屋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房屋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对象选择分散安置和集中供养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奖励。搬迁对象按搬迁规定的时限配合履行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搬迁调查评估奖。积极配合调查评估的,房屋按30000元/户进行奖励。不配合调查评估的,不予奖励。 2.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不同签约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给予每户60000元奖励,第二阶段给予每户40000元奖励,第三阶段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签约期限另行公布。 3.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的,按照不同腾空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给予合法建筑200元/㎡,限额内建筑180元/㎡奖励;第二阶段给予合法建筑150元/㎡、限额内建筑135元/㎡奖励,第三阶段给予合法建筑100元/㎡、限额内建筑90元/㎡奖励。 (三)其他补助与补偿。 1.安置过渡期补助费。对搬迁安置人口给予13320元/人的过渡期补助费。 2.分散安置场平补偿。对分散安置的“三区”范围内房屋的合法(限额)宅基地场平按照295元/㎡进行补偿。 3.对选择集中供养的搬迁安置人口给予18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四)搬迁奖励以按期腾空为前提,被搬迁房屋未完全按期腾空的各类奖励全部取消。 八、组织机构与任务 (一)常山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的领导、统筹、协调、监督和资金筹措。 (二)指挥部负责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督促、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工作,主要包括:牵头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属地街道做好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做好与上级部门对接工作,协调属地街道与县级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关系,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交通等专业项目改复建工作。 (三)县资规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研究和被征地农民失地社保指标名额核定,指导监督被征地乡镇、行政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组件报批等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村民建房人口资格认定和“一户多宅”分类处理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移民人口后期扶持等工作。 县征迁事务中心、县民政局负责移民安置政策研究解释,指导监督属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林水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档案馆、县传媒集团、县城投集团、县工投集团、县供电公司、县水务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中国铁塔常山办事处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龙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的相关工作。 (四)天马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政策宣讲、移民动员,组织人员做好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评估、土地征收、坟墓迁移等工作。组织实施协议签订、房屋腾空、移民动迁、选房分房工作,协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指导监督相关村规范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库区范围坟墓迁移工作方案由天马街道办事处另行制定报指挥部备案。 (五)金川街道办事处负责按计划做好安置点的土地征收、清表等工作。 (六)项目法人常山县龙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开展交通等专业项目改复建工作,组织开展库区清理工作,负责档案收集管理,保障各类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七)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九、资金管理 (一)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费用、专业项目部分费用、库底清理费用、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有关税费及其他专项费用。 (二)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当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三)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县政府及指挥部报告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十、附则 (一)选房(地)原则。实行先签订协议先选房(地)的原则,以协议签订之日为单位,同一日签订协议的视为同一批。具体选房(地)方案另行制定。 (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按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龙潭水库库区交通等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中尚未覆盖到的特殊情形由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单位研究决定。 (五)本办法由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龙潭水库工程(常山片区)集体土地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或农民私人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四证一表”)等为依据认定。 一、具有“四证一表”或其它合法凭证,按以下规定确认合法面积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齐全的,以证载面积认定。 2.建房已经审批,手续齐全,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超出审批面积的按审批核定面积确认,少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认。 3.建房审批手续齐全而未建成的房屋,结合被征收时房屋的原始审批和现状,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4.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通过用地审批,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条件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5.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规划审批,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条件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确认合法用地面积。 6.提供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内容确认或由相关行政部门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未予确权的,按以下原则确认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翻建或新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2.198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期间未经审批建设的、为满足居住需要且符合 “一户一宅”等相关政策要求的房屋,由相关部门根据户内实际可审批人口按我县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限额内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按基本产权户认定。 3.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限额)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配合签约且按期腾退的,超过部分按未确权房屋确认面积,未确权房屋不作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依据,但可根据房屋结构给予残值补助。不配合征收工作,拒绝签约的,未确权房屋建筑不予补助。 三、房屋限额面积的认定 1.占地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以“四证一表”为依据进行认定。 被征收人房屋无“四证一表”的,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后确定限额可审批占地面积,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在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范围内部分按限额占地面积确认,超出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部分不予认定。 被征收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大于限额占地面积的,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确认;少于限额占地面积的,不足部分根据实际建筑占地情况予以补充认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面积以“四证一表”为依据进行认定。 被征收人无“四证一表”的未确权主体房屋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后确定可审批限额建筑面积,实际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在可审批限额建筑面积范围内部分确定为该户的限额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未确权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可审批限额建筑面积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确认;少于可审批限额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根据该户实际建筑面积情况予以补充认定。 四、产权的分割 集体土地房屋的分割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为依据。同一处宅基地不得分割,继承和离婚的除外。 产权人(包括夫妻双方)过世的,有遗产分割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内容确认合法产权分配情况,无遗产分割协议的,由符合继承条件的家庭成员自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合法产权分配情况;离婚的,按经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财产分割内容为依据对合法产权进行分割。
附件2 龙潭水库工程(常山片区)集体土地房屋及 其他补偿 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合法主体(限额)房屋、阁楼、架空层、附属用房等和其他构筑物及装修进行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限额)占地面积按同区域耕地补偿标准的5倍予以补偿。合法建筑占地之外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按同区域耕地补偿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 合法主体(限额)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由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可审批限额内建筑面积已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房屋与处罚票据对应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由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可审批限额内建筑面积未经处罚的按重置价90%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阁楼、架空层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已经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的附属用房按附属用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符合《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常政发〔2018〕31号)文件规定允许保留的40㎡以内附属用房按重置价90%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四、被征收人的其他构筑物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装饰及其它设施,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六、残值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对下列建筑给予残值补助: 1.被征收人主体房屋超出合法(限额)面积的部分,已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房屋与处罚票据对应的,被处罚面积部分按重置价80%结合成新率给予残值补助。 2.被征收人主体房屋超出合法(限额)面积的部分,未经处罚的按重置价70%结合成新率给予残值补助。 3.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超出限额面积的部分且未经处罚,按附属用房重置价70%结合成新率给予残值补助。 七、被征收人房屋涉及出租或出借的,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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