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修改意见,请于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等书面方式及时反馈。 公告时间:2024年9月5日-2024年10月4日 联系人:龙游县经信局电子商务科 联系电话:0570-7022813 联系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二路16号 附件:1.《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5日
附件1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经济主体。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1.促进产业集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企业20家以上,房产使用率70%以上,年累计经营目标达2亿元,可认定为县级电商园区。经电商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园区,可给予运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入驻电商园区的企业,给予相应经营扶持:年经营目标3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农产品电商企业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核定)以上且每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60%、80%、100%的经营扶持,未增长10%以上的,按原标准的80%补贴。 为8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美工、摄影、培训、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50%经营扶持。园区会议室、培训室、公共服务中心、展厅、免费孵化区等公共区域,初次装修按300元/平方米予以开业扶持,政府设立的孵化型园区,公共区域费用(经营扶持、开业扶持)由政府全额支付。 2.支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含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年由县电商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年终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细则另行制定)给予运营服务费,每年总费用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企业参展。支持电商企业参加由省、市、县政府或者商务部门组织、推荐的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参展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每人补助不超过2000元。 4.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升规的电商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12万元,对于月度升规的再增加奖励6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升规后第一年奖励总额的60%;第二年企业营收增速需超过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具体指标参照服务业政策兑现标准),再奖励剩余的40%。对纳入统计、当年经营目标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且保持正增长的,每年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 5.鼓励农村物流发展。对统筹县内8家以上快递物流企业,使用乡村物流智达通系统开展业务且配送至系统内电商服务站点的物流共配企业,日均派件量达4000件以上,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细则由电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6.鼓励争创电商示范。对首次获评省级部门认定的电商园区、电商基地、电商企业、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等电商类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电商“飞地”建设。对年经营目标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上海、杭州、宁波、温州、金华等地区设立运营、设计分公司或者仓储基地的,每年按场地经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申报年度起,连续补助三年。 8.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对利用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如亚马逊、wish、eBay、Lazada、temu等)或建设独立站开展业务的经营主体,当年经营目标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平台缴纳注册费、服务费、月租费、建站费等支出费用50%补助,自申报年度起,连续补助三年,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制造业企业(或相关联贸易公司),入驻跨境电商平台且当年经营目标达到70万元以上,给予每年2万元运营费补助。鼓励企业通过9610、9710、9810海关监管模式出口,对当年经营目标达到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6万元、12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奖励。 三、附则 1.纳入统计的经营目标,以统计入库数据为准,其他经营目标,以县电商主管部门认定的后台数据为准,一般以自然年度取数,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电商企业,至首年年底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可以企业网店出数之日起至当年年底的月度平均数*12来核定年经营目标是否达标,并兑现自出数以来的相应奖励。 2.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级部门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及本意见未涉及但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均按上级政策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500万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若超过则各项目补助金额同比例下降),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兑现本意见项目所需的审计等必要费用可在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4.本意见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2024年度政策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2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2年5月,我县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龙政办发[2022]30号),电商政策的印发实施,对提振电商企业经营信心,推动传统行业电商化转型起到了重要作用。2023年,我县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达147.1亿元,排名全市第二,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拉动明显。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局通过前期走访调研电商企业和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照周边县市出台政策情况,参照了《关于印发2024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商务〔2024〕2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32号)等政策意见,修订本政策。 二、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县现行的电商扶持政策,对做大做强本地电商企业,鼓励县外规模电商企业来龙创业方面政策引导力度不够;此外由于运营成本、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现行农村物流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不足以支撑乡村物流共配体系正常运营。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促进产业集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企业20家以上,房产使用率70%以上,年累计经营目标达2亿元,可认定为县级电商园区。经电商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园区,可给予运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入驻电商园区的企业,给予相应经营扶持:年经营目标3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农产品电商企业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核定)以上且每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60%、80%、100%的经营扶持,未增长10%以上的,按原标准的80%补贴。 为8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美工、摄影、培训、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50%经营扶持。园区会议室、培训室、公共服务中心、展厅、免费孵化区等公共区域,初次装修按300元/平方米予以开业扶持,政府设立的孵化型园区,公共区域费用(经营扶持、开业扶持)由政府全额支付。 2.支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含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年由县电商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年终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细则另行制定)给予运营服务费,每年总费用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企业参展。支持电商企业参加由省、市、县政府或者商务部门组织、推荐的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参展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每人补助不超过2000元。 4.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升规的电商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12万元,对于月度升规的再增加奖励6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升规后第一年奖励总额的60%;第二年企业营收增速需超过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具体指标参照服务业政策兑现标准),再奖励剩余的40%。对纳入统计、当年经营目标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且保持正增长的,每年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 5.鼓励农村物流发展。对统筹县内8家以上快递物流企业,使用乡村物流智达通系统开展业务且配送至系统内电商服务站点的物流共配企业,日均派件量达4000件以上,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细则由电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6.鼓励争创电商示范。对首次获评省级部门认定的电商园区、电商基地、电商企业、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等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电商“飞地”建设。对年经营目标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上海、杭州、宁波、温州、金华等地区设立运营、设计分公司或者仓储基地的,每年按场地经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申报年度起,连续补助三年。 8.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对利用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如亚马逊、wish、eBay、Lazada、temu等)或建设独立站开展业务的经营主体,当年经营目标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平台缴纳注册费、服务费、月租费、建站费等支出费用50%补助,自申报年度起,连续补助三年,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制造业企业(或相关联贸易公司),入驻跨境电商平台且当年经营目标达到70万元以上,给予每年2万元运营费补助。鼓励企业通过9610、9710、9810海关监管模式出口,对当年经营目标达到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6万元、12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奖励。 四、起草过程情况 该文件于2024年8月份着手起草,学习参考周边县(市、区)有关电子商务发展各类奖励政策,形成文件初稿。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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