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的新部署新要求,扎实稳健推动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引导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城区集聚,有效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嵊州市开展异地搬迁助推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9月15日前书面反馈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宅基地管理科徐繁昌,联系电话:83101279) 附件:嵊州市开展异地搬迁助推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嵊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4日 嵊州市开展异地搬迁助推共同富裕的 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引导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城区集聚,有效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嵊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搬迁原则 1.以人为本。以提升农村居住环境,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通过异地搬迁,使农民能退得愿、搬得进、住得安。 2.自愿有偿。以群众自愿为原则,对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给予退出农户合理的补偿补助。 3.统筹推进。异地搬迁可与美丽乡村建设、防灾避险、产业发展等乡村振兴工作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二、搬迁范围 全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建设用地利用规划的空心村、自然村、农户15户以上相对集中联片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在市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确定,并实行项目化管理。 三、搬迁形式 (一)置换方式 农村房屋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置换,每户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以房换房。即对退出农村房屋的给予国有土地性质房屋置换,安置房源位于甘霖镇和长乐镇。 2.以房换票。即对退出农村房屋的,由实施单位给予相应的“房票”,退出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解决住房的置换方式。“房票”是用于所涉及置换人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政府商定房源的新建商品住宅结算的特定票据。 (二)搬迁条件 1.以户(含分户)为搬迁单位,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只能选择一种置换方式。 2.选择异地搬迁的,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和村内房屋的所有权,注销产权证书,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3.退出农村房屋获得补偿的农户及户内人员,在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享有的其他权益不变。鼓励置换农户将承包土地、山林委托所在村统一流转经营,可享受土地流转相关扶持政策。退出的农村房屋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实施综合整治和利用。 4.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地上房屋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置换,由合法的产权人或权益人签字同意退出。 (三)户的确定 指《嵊州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户。每户住房的确权面积最高面积不超过420平方米。置换由户内全体人员(指有完全民事能力行为的)共同签字作出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审批的书面承诺,无民事能力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签字。 四、补偿标准 (一)“以房换房”。按当地区域的基准价与住房确权建筑面积,结合退出房屋评估净值价进行补偿。选择“以房换房”的,根据套型、面积就近原则,退出人按退出住房确权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房套型、数量和总置换建筑面积,或者按照置换人口(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置换面积的方式进行。但每户置换的最高建筑面积不超过420平方米。安置房择房方式另行制定。 1.住房确权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房屋面积的方式 置换建筑面积与退出住房确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总置换建筑面积以外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2.人口确定置换房屋面积的方式 退出人的总置换建筑面积按家庭置换人口数(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合人均40平方米计算确定,可置换面积允许上浮30%。置换建筑面积内的,按成本价结算,超过总置换建筑面积以外部分按优惠价结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增加一个置换人口:①依法登记结婚尚未生育的夫妻。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1人户(三代同堂分户的除外)。 (二)“以房换票”。按当地区域的基准价与住房确权建筑面积,结合退出房屋评估净值价进行补偿,开具相应的《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退出人在列入房票安置房源的商品住宅开发公司所售新建商品住宅范围内自主选择,凭房票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并享受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向政府承诺的优惠。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凭与被安置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房票等到市城市更新改造中心办理房票资金结算手续。 1.房源的确定:纳入本市城市更新改造房票安置的房源。 2.房票的政策优惠:考虑到公摊面积因素,退出人使用房票购置新建商品住宅的,按退出人选择房票安置额度的15%给予补助,计入房票总额。退出人购置新建商品住宅,其购房金额不超过该户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屋置换补偿协议为准)的部分可按政策给予契税减免。退出人在房票置换购买的商品住宅的产权,可选择登记在户内人员名下。 3.房票的期限:房票不设使用期限,不可兑现,不得转让。在被征迁人购置商品住宅后(原则上在办理产证后),房票剩余部分方可清算兑付,剩余部分清算兑付时,应当扣回相应公摊面积补助。 4.房票的特性: ①房票仅限该退出户人员购房使用,不得转让。 ②在房票总额内,房票可以购买一套或者多套新建商品住宅及其附属用房(包括车位、车库),并逐套抵扣。 ③房票在本实施意见中未作特别规定的其他政策,参照城市更新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三)价格概念 1.房屋评估净值价是指退出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等的重置评估总价值,由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住宅房屋的装修评估价值低于每平方米200元的按保底200元确定。 2.安置房重置价是指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 3.区域比准价是指退出区域相应的商品住宅平均市场价。 4.房屋基准价是指区域比准价减去安置房重置价。 本实施意见中涉及到的房屋评估净值价等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由乡镇(街道)确定。 五、其它补偿和奖励 1.临时周转补助费:搬迁范围内的周转过渡房原则上以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临时周转补助费按搬迁住房确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附属房与临时建筑不计房屋面积,如搬迁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即每月600元,周转过渡期按18个月计发。 2.搬迁补助费:按每户2次计发,每次2000元,所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每次5元/㎡加发。 3.宅基地退出补偿费:每退出置换户补偿30000元。 4.搬迁奖励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退出搬迁的,对住宅房屋按搬迁房屋确权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的奖励。整个自然村或集中联片区域内农户100%签约搬迁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 5.各类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退出不享受宅基地退出补偿费。 6.搬迁户涉及确权范围外的其他建筑面积,考虑搬迁工作实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评估净值价补助。 7.上述其他补偿(即临时周转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宅基地退出补偿费、搬迁奖励费)可选择现金补偿,如选择“以房换票”的可自愿申请房票,同等享受15%补助,在房票安置时一并计入房票总额。 8.退出人选择安置房置换的或在一年内购置房票指定房源的新建商品住宅,给予每户50000元的购房券补助。购房券的使用按照市住建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搬迁房屋的认定与操作程序 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合法性和房屋用途应当进行确权认定,所有房屋搬迁程序必须合法,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1.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当具有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权,超出审批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房屋的用途应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或其他合法权源明确的用途为准。 2.有《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表及乡镇(街道)和政府部门处理决定的,以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3.无上述依据但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确实是家庭成员居住且认定为住房的,确权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420平方米。 4.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确权。 5.房屋建筑面积确权,由乡镇(街道)确权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确权面积应在搬迁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对确权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并公布结果。 (二)遵循阳光操作 1.乡镇(街道)负责搬迁范围内房屋确权调查工作,进行逐户调查登记,填写统一的调查登记表,调查收集各搬迁户的房屋产权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登记表应标明各类房屋门牌号、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 2.搬迁户的调查确权情况,经乡镇(街道)联审,在搬迁村范围内公示5日,接受村民监督,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异议,并应同时提供相关合法依据。乡镇(街道)在接到搬迁户书面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查证工作,书面告知当事人查证结果及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在搬迁村范围内重新公示。 3.所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以确权公示后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4.搬迁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核定,并出具每户的评估报告书,作为签订搬迁协议的依据。 七、退出程序 退出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表; 2.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本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及村委会意见; 5.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乡镇(街道)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做好房屋确权、补偿联审、协议签订、房屋腾空、联合验收、退出宅基地登记造册等项目实施工作。 八、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涉及复垦新增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所产生的结余指标奖励等费用的结算。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确定搬迁村退出红线,明确搬迁范围;做好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搬迁后的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和退出房屋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注销工作。 4.市住建局负责安置房重置价评定标准、区域比准价等的确定;负责安置房源的选择确定;协助项目单位做好安置房的选择。 5.市城市更新改造中心负责房票业务的指导,并做好房票结算等工作。 6.城投集团负责项目的运行;负责明确安置房源的成本价和优惠价;协助项目实施单位择房、房票结算等相关工作。 7.乡镇(街道)为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申请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局统筹确定搬迁区块,确定项目区范围,制定搬迁的具体实施方案;会同自然资源所、退出农房所在行政村及相关部门的干部组成确权领导小组,对退出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联审确权认定;负责组织实施宅基地和农房退出的政策处理、确权联审、退出户择房和签订履行退出协议、监管验收等工作。 九、其它 1.退出项目复垦新增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复垦项目中的政策处理费、结余指标奖励、连片结余指标奖励等费用归资金保障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所有。 2.在实施异地搬迁项目过程中相关房屋、装修(附属物)等价值评估时点为项目实施决定公告之日。 3.在退出过程中碰到的特殊情况,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城改、城投等相关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4.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实施异地搬迁项目范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