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苍南县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彻底消除全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及《苍南县城乡房屋排险保安五年行动方案》工作安排,我局牵头草拟了《苍南县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通过苍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形式反馈至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征求时间:2024年08月28日至2024年09月06日

联系人:徐洲,联系电话:13567711260

电子邮箱:47202022@qq.com

联系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777号前幢312办公室  



附件:

一、《苍南县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苍南县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三、征求意见表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08月28日



附件一:苍南县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苍南县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合法建房需求,有效提升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在建、改建、扩建、改造和建成投入使用的城乡自建房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建是指建设新建筑物的行为,或是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在建是指已经开始建设但尚未完成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行为。改建是指对既有建筑,将其一部分拆除,在建设规模和体量不变的前提下,进行重新建设的行为;或因建筑使用性质、结构体系改变而进行的建设行为。扩建是指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大建设规模或体量的建设行为。改造是指对既有建筑,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结构体系、使用性质及不增加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对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功能完整性、性能提升进行改善的建设行为。一般包括:修缮、维修、加固、改善、恢复等。

本规定所称城乡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房屋建筑(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城乡自建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属于依法应当取得规划许可的行为,不得以装饰装修名义擅自实施。

自建房管理应当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协调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城乡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依法实施县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用好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具有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或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等社会力量,提升房屋安全常态化管理能力。

共富委、村(居)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城乡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乡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城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职能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自建房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做好地质灾害项目预审。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经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存在地质灾害风险防治措施审查通不过的,不予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规范涉及宅基地用地的农村自建房新建(原址翻建)的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

县消防救援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民宗、民政、经信、商务、交通运输、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城乡自建房建设严格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要求,限额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无建设单位的可由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鼓励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主动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准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另行制定。

严格控制城镇新建自建房,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宅基地;城镇规划区内确需新建自建房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城乡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对农村自建房,可以选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对低层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可以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加强农村自建房建设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等各环节管控要求,对低层和非低层农村自建房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低层农村自建房,优化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重要节点到场监督,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实施联合抽查、加强技术支撑;对非低层农村自建房(四层及以上),落实规范化设计、施工、验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实施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

规范城乡自建房建设信息告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制作房屋建设信息现场告示牌,供巡查、执法人员及群众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房屋设计图纸、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城乡自建房应当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镶嵌永久性责任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城乡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提出验收申请,属地乡镇牵头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五、城乡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明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可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按相关规定办理生态环境保护、卫生、消防、房屋安全等手续。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和应办理而未办理)的自建房,首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不属于危房的方可使用。

城乡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二)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村(居)委员会、社区报告,并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四)保障房屋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六、城乡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

(二)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

(三)经过设计的城乡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四)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标准开展鉴定活动,规范收费行为,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八、城乡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城乡自建房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立即责成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措施,但是不得在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时以危房处置为名实施强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

九、用作经营的城乡自建房除遵守本规定第六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根据用作经营城乡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具体人数标准由县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城乡自建房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鼓励金融机构,设计推出普惠金融产品,为群众建房和住房改造提供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需要开发保险品种;鼓励城乡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购买房屋安全保险。

十、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业领域、辖区范围内建立健全城乡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建立常态长效的城乡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开展日常检查巡查,重点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具有三层以上、人员密集、老化严重、改(扩)建、地基基础情况不详、有围挡不易观察内部结构等情形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依托基层智治、“农房浙建事”系统,对城乡自建房分类实施不同频次的网格化巡查,提高巡查的精准性。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安全鉴定,并自发现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排查活动可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十一、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平台对城乡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城乡自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另行制定。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共富委、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要保证尽职免责机制发挥积极作用,防止跑偏,切实和保护鼓励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勇敢担当。

十四、城乡自建房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将线索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如发现同时存在其他涉及违法改(扩)建等建设行为的,将线索一并移交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加大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土地、规划、建设、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治安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建设、使用自建房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纠正违法行为与实施惩戒教育并重,防止以罚代改、只罚不改。重点关注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自建房,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查处涉及自建房建设、使用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审批、监管、执法、应急、救助等行为的监督,对明知属于危房但是不采取治理措施、不查处房屋安全相关违法行为,或者仍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和登记、备案、评级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六点,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委托的,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违反国家、省有关禁止性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十八、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试行1年,县本级出台的现有文件与本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苍南县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清单;

2.苍南县城乡房屋排查整治协同管理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

3.苍南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备案监管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

4.苍南县农民建房篇(县农业农村局制作);

5.苍南县国有土地上个人建房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

6.苍南县在建个人建房安全监管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

7.苍南县城乡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篇(县消防救援局制作)。


附件1.

苍南县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清单


按照全生命周期理念,将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划分为用地审批、规划审批、设计管理、施工管理、验收管理、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梳理细化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乡镇政府。用地审批环节,对农民自建住宅实施宅基地审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规划审批环节,可以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规划许可(乡村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管理环节,实施常态化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巡查;查处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告知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现影响质量安全的问题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对限额以上自建房可以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实施施工许可。验收管理环节,对农民自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可以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规划核实;可以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牵头组织、监督竣工验收。使用管理环节,实施自建房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对房屋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对危房治理改造进行备案监管,协助督促、指导、协调危房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

2.县农业农村局。用地审批环节,指导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和资格认定。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审批环节,实施规划许可。施工管理环节,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验收管理环节,实施竣工规划核实。使用管理环节,查处违法改(扩)建行为;查处违法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管理环节,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提供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服务;对其他自建房实施施工图抽查(作为低风险工程实施抽查);查处涉及设计质量和设计业务承接的违法行为。施工管理环节,指导、协助乡镇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实施监督抽查,查处涉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协助乡镇对其他自建房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涉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对限额以上自建房实施施工许可。验收管理环节,查处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使用管理环节,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督促、指导、协调危房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告知有关部门危房及其解危信息;查处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转的未赋权乡镇的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相关执法事项。

6.县消防救援局。使用管理环节,对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城乡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改造提升的过程监管,特别是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消防安全改造提升的房屋安全鉴定。

7.教育、民宗、民政、交通运输、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机关事务、城投集团等国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管理环节,组织本行业领域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本行业、领域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协助督促、指导、协调本行业、领域危房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

8.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民政、文广旅体等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主管部门职责。使用管理环节,不予办理以危房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的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附件2:苍南县城乡房屋排查整治协同管理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



附件3:苍南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备案监管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

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监管事项办事流程图


苍南县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监管执法协同流程图



附件4:苍南县农民建房篇(县农业农村局制作)



附件5:苍南县个人建房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


附件6:苍南县在建个人建房安全监管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


注:建房户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有关信息等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录入温州市防违控违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定位放线、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核实有关记录表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输入温州市防违控违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涉及农房审批的有关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录入“农房浙建事”系统。  


个人住房建设定位放线申请表



建设个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如无不需填写)


建设地址


用地批准文号


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内 容


该建设项目已经属地乡镇批准,于    年    月    日取得用地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现申请安排到现场定位放线,以便 我们进行房屋基础施工。


申请人                      年    月    日


乡 镇 审 批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定位放线前,建房人应对工程场地进行清理和平整,并具备实地定位放线的条件;

2.需提供经审批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公示图)及建筑施工图纸; 

3.用地手续包括: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等


个人住房建设定位放线记录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个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如无不需填写)


建设地址


用地批准文号


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放样情况

(照片)



建房户签字



施工方签字



乡镇人员签名



资规部门人员签名



住建部门人员签名


测绘人员签名






注:照片格式要求可参考执法文书格式。


个人住房建设基槽验线记录表


建设个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如无不需填写)


建设地址


用地批准文号



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验线情况


¤ 合格 ¤ 不合格


建房户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方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人员签名


资规部门人员签名


住建部门人员签名


测绘人员签名






个人住房建设告示牌

建设个人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层数


审批占地面积(㎡)


建筑高度(m)


审批建筑面积(㎡)


室内地坪标高


外墙色彩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

单位名称


现场负责人


农村建筑工匠


网格管理员


村镇管理员


规划管理员


建设管理员


土地管理员


执法管理员


举报电话



附:建筑方案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个人住房建设施工过程检查现场记录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个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如无不需填写)


建设地址


用地手续证号


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建设现状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处理意见



乡镇人员签名


资规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人员签名



住建基层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派出机构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    米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人员意见

(验收人员应至少包括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代表或农村建筑工匠等3人以上。验收通过意见:经实地验收,该户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建议通过竣工验收。)


验收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同意)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建设单位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各项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包括临时用地)是否清理完毕

临时建筑(设施)和规划许可要求拆除的建筑是否已拆除

基础管线设施是否已按规划接入城镇市政系统





以上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设计单位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附件及附图名称:

单位(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建设竣工规划核实现场记录表


建设个人



核实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地址


用地批准书证号


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情况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m)

许可情况





核实情况






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筑结构



地下建筑

(㎡)

地下室

其他

室内外地坪标高




施工现场情况


临时建筑(设施)


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全部完成


其他规划许可内容核实情况


资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意见



附件7.苍南县城乡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篇(县消防救援局制作)

“两类场所”四色消防安全管理告示牌

(示例)

针对“通天房”式居住出租房、疏散不独立的合用场所整治提升情况,分别张贴“绿、灰、黄、红”四色告示牌。告示牌长18cm,宽10cm,采用亚克力板制作。


(已完成整治提升的场所赋予“A级”绿色消防安全告示牌)


(暂时停租的场所赋予“B级”灰色消防安全告示牌)


(存在轻微消防安全隐患,未完全整治提升到位的场所赋予“C级”黄色消防安全告示牌)


(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未开展整治的场所赋予“D级”红色消防安全告示牌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县(市、区):                             地址: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居住出租房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同一建筑内□

其他场所与居住部分未采用实体墙和混凝土楼板进行分隔 □                                     

电动车自行室内充电,充电区域与居住部分未采用实体墙分隔□

三层以上(含)设置木楼梯                    □

3人以上“通天房”式居住出租房未整治提升或整治提升不到位□

隔墙分隔

(1分)

自然间(房间)未采用实体墙(不燃材料)分隔扣0.5分□

隔墙分隔未砌至楼板底部或分隔不严实扣0.5分  □

电气线路

(2分)

室内电气线路未套管(阻燃)保护(情形严重扣1分,轻微扣0.5分)严重□    轻微□    

未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扣1分 □

用火集中

(2分)

卧室内或公共部位使用液化气扣1分    □

灶间(厨房)未与其他部分分隔扣1分  □

设施配备

(2分)

未配备以下设施,每项扣0.4分。未按要求配备或数量不足的,每项扣0.2分

灭火器□  逃生面罩□  应急照明灯□  

逃生绳(三层及以上必须配置。商品房除外)□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智能感烟报警器)□ 

“四色”消防安全告示牌□

疏散畅通

(2分)

未设有楼顶疏散条件扣1分              □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扣0.5分           □

外窗设置防盗网且无法从内部开启扣0.5分  □

电动自行车管理(1分)

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扣0.5分             □

室内提供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条件扣0.5分      □

总得分


注:1.存在否决项内容得0分,总得分8分以下判定为“不合格”。

2.否决项其他情形按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综合判定,如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人员大量租住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等。


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县(市、区):                             地址:

场所名称:              检查人:           检查时间: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有人员居住                            □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未采用实体墙和楼板进行分隔或分隔不到位;确需开门,未采用防火门                □

合用场所的生活区域未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能直通室外                                                □

疏散不独立的合用场所整治提升不到位                 □

电气线路

(4分)

室内电气线路未套管(阻燃)保护(情形严重扣2分,轻微扣0.5分)严重□    轻微□    

未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扣2分  □

设施配备

(3.5分)

未配备以下设施,每项扣0.5分

灭火器□  应急照明灯□  

防火门闭门器□  防火门“常闭”标识□

“四色”消防安全告示牌□

生产加工、储存可燃物品的合用场所未配备以下设施,每项扣0.5分

智能感烟报警器□     水喉□     简易喷淋 □

电动自行车管理

(2.5分)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扣1.5分 □

在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扣1分   □

总得分


注:1.存在否决项内容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总得分按0分计;

2.得分8分(含)以上的,判定为合格。





附件二

《苍南县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大量房屋老化,历史累积的安全隐患开始集中显现,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尤为突出。《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房屋排险保安五年行动方案(2024—2028年)的通知>》(温政办〔2024〕32号)明确指出,要研究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自建房改建审批和管理制度文件。因此出台本《若干规定》,不仅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也是完善我县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对于推进我县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深入推进自建房安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危旧房拆建管理规定>的通知》《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危旧住房改建补充规定>的通知》《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全县个人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三、文件核心

(一)正文内容。共二十大条,八个附件,约10800字。明确自建房定义以及适用范围、自建房安全管理原则,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两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作出规定。明确自建房执行用地、规划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要求。明确自建房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具体责任以及自建房用作经营的具体要求。明确自建房应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并对相应鉴定活动要求作出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解危救助制度,并建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解危。

(二)核心内容。一是按照全生命周期理念,将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划分为用地审批、规划审批、设计管理、施工管理、验收管理、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梳理细化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二是形成包含“自建房排查整治协同管理”“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备案监管”“农民建房”“国有土地个人建房”“个人建房安全监管”“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等全链条监管流程;三是城乡自建房建设严格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要求,限额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无建设单位的可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鼓励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主动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四是以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强化质量安全。上延到规划,下延至质量管理,形成规划、审批、建房管理、执法监管等完整的管理体系。从施工图审查到开工建设、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形成了闭合管理,通过人员培训、日常监管、动态巡查、共建共治四个方面,不断增强城乡自建房质量和安全。


附件三     

征求意见表

文稿标题

关于公开征求《苍南县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求意见单位

苍南县住建局

反馈意见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反馈时间


反馈意见



征集部门:苍南县人民政府门户 发布日期:2024-08-28 截止日期:2024-09-06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姓      名:
手机号: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