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法规规定,宁波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202492日至910日。

相关意见反馈途径:

电话:0574-81982500,传真:0574-87859704

邮箱:65410722@qq.com

 

附件:《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公安局

                                   202492

附件

 

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

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重大活动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市政府定,在重大活动举行期间,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孔明灯等。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二、管控时段及区域

20241012时至102024时,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奉化区行政区域范围。

三、管控措施

(一)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不得在上述时间和区域内起降、飞行和施放。因执行电视传播和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飞行任务,需要在上述时间和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宁波市公安局同意。

(二)全市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主动配合民航、公安等部门做好实名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民航、公安、体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征集部门: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4-09-02 截止日期: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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