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8月13日-9月14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热心网友反馈意见11条,主要有:要求对制定依据一一罗列、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义务条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同时公布区片地价标准,质疑新办法对原市政府143号令第7条、第28条、第30条条款的删除,要求规范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征地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要求住宅用房安置指标货币化,要求制定新征地办法涉及统一格式文书等等。
二、意见处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是因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还未正式修订出台,本次该管理办法修订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是因该管理办法执行主体为政府和部门,本次修订将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涉及的条文即原市政府143号令第7条予以删除。三是根据浙江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该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承担集体资产管理职责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四是温州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府2020年8月19日以温政发〔2020〕18 号文件予以发布,今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再定期调整和公布。五是该管理办法主要解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核给社保名额、社保费用补贴的问题,与职工养老保障衔接等具体办法按照社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对原市政府143号令第28条予以删除。六是原市政府143号令第30条的相关内容移到了该管理办法的征地程序中,原条款不再保留。七是我们经调研发现,该管理办法中将由政府有偿收回或者置换安置房列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处置首选模式,较为符合民意,有助于化解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八是规范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征地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要求制定新征地办法涉及统一格式文书我们正在落实。
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