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策衔接,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决定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试行)》(景委办发〔2023〕24号)第十二条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将《景宁畲族自治县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试行)》(景委办发〔2023〕24号)第十二条款修改为:“经确认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或享受奖励扶助的家庭每年享受3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待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每年每人享受 110 元的综合保险待遇。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扶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计生协会、县民政局、县医保局)”。 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1、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9日(因需与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做好衔接,时间紧迫,公示时间缩短至7个工作日) 2、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县卫生健康局 3、地址:景宁县环城东路13号 邮编:323500 4、联系人:张星星 联系电话:0578-5627535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试行)》(景委办发〔2023〕24号).pdf
景宁畲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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