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衢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生态环境局端口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现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4年9月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03室)。 联系人:张侠,联系电话:3084232,电子邮箱:qzfzbbsc3084232@sina.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7日 《衢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协同控制,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绿色转型,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全链条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到2025年,市区PM2.5平均浓度达到24微克/立方米,开化县、常山县空气质量排名分别全省前10位、前30位,江山市、龙游县空气质量全省排名较2023年进15位。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行动 1. 源头优化产业准入。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一般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改扩建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的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落实,不再列出) 2. 推进涉气产业绿色转型。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版)》,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依法依规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鼓励现有高耗能项目参照标杆水平要求实施技术改造,加大涉气行业落后工艺装备淘汰和限制类工艺装备的改造提升。加快推进6000万标砖/年以下(不含)的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等限制类产能升级改造和退出,支持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材料制造业;压减水泥熟料产能,到2025年完成2条2000吨/日及以下熟料生产线整合退出。推动长流程炼钢企业减量置换改造,到2025年长流程钢铁行业生产使用废钢比大于25%。中小微涉气企业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产业集聚度一般不低于70%。各地对烧结砖、废橡胶利用、纺织染整、铸造、化纤、包装印刷、钢结构、车辆零部件制造等涉气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快推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压减非电力行业用煤,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4%,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0%左右,新能源电力装机增至450万千瓦以上,天然气消费量达到8亿立方米左右。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 加快推动锅炉炉窑整合提升。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 炉。新建容量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一般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积极优化热力管网布局,加快淘汰整合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等小型用煤设施。鼓励推动65蒸吨/小时以下的企业备用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摸排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到2025年,淘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完成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落后用能设施更新改造任务。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实行清洁能源替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交通运输结构绿色清洁行动 1. 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清洁运输。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钢铁、水泥、燃煤热电、有色金属冶炼、石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应采用清洁运输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推行安装运输车辆门禁监管系统。到2025年,燃煤热电、钢铁行业大宗货物运输全部采用清洁运输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水泥熟料行业一半以上产能实现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完成省下达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任务。到2027年,水泥熟料、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全部实现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运输。(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积极打造绿色高效城市交通。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更新换代。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新能源车比例达到95%;新增或更新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推进城乡公共 充换电网络建设,2025年11月1日起,所有县(市、区)全面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加快推进城市工程运输车辆新能源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在混凝土、渣土运输等领域开展新能源替代。到2025年,各县(市、区)新能源混凝土、渣土运输车保有量明显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全面提升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开展全市货运船舶燃油质量抽检工作,加快内河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加快推进港口、机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装置改造,提高岸电使用率。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强化编码登记,做到应登尽登。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叉车、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市民用机场完成省下达机场场内新能源车辆更新任务;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行业废气深度治理行动 1.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底前,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自备燃煤锅炉实施烟气治理升级改造,采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等高效治理工艺。基本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水泥行业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燃烧改造。2024年启动1家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7年基本完成4家改造任务。2024年,全面开展燃气输送管道加压站涉气问题排查整治,推动火葬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深化VOCs综合治理提升。新改扩建项目优先生产、使用非溶剂型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原则上不得人为添加卤代烃物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钢结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领域全面推广使用非溶剂型VOCs含量产品。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工程机械、车辆零部件、木质家具等行业,以及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工序,实现溶剂型原辅材料应替尽替。2024年底前,智造新城实现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字化管理,智造新城、江山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监管服务平台,提高中小微涉气企业活性炭纳入比例。加强政府引导,推进布局优化,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汽修钣喷中心等“绿岛”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衢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低效失效设施排查整治行动 持续开展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除恶臭异味治理外,全面淘汰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废气治理设施。推进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 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石化、化工、化纤、油品仓储等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级有关单位参与) (五)企业废气治理绩效提级行动 培育创建一批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或引领性企业。到2025年,50%的石化企业达到A级;到2027年,石化企业基本达到A级。综合采取产品结构调整、原辅材料替代和末端高效治理,2024年全面完成漆包线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其中使用含氮涂料且采用燃烧法处理VOCs废气的,要实施开展源头替代或末端治理,确保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整治,强化工业源烟气治理氨逃逸防控,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旁路管理,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经信局等参与) (六)秸秆综合利用与露天禁烧行动 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科学还田水平,加强秸杆利用科技支撑。2024年,全市建成6个省级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培育6家规模化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五化”离田利用率达到30%,2027年力争达到45%,推广低留茬收割作业模式。建立市—县—乡三级秸秆露天焚烧管控责任体系,以乡镇(街道)、村(社)为主体落实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发现—处置—曝光—惩戒”的闭环管控规定。完善露天焚烧高位瞭望设施和监控平台,落实秸秆露天焚烧“1530”(1分钟发现、5分钟响应、30分钟处置)闭环处置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常态化开展专项巡查。(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扬尘污染及餐饮油烟管控行动 1. 严格落实扬尘污染管控机制措施。各类施工场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防控长效机制,开展裸地排查建档和扬尘防控。衢江区和龙游县港口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6%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市、区)建成区达到85%以上。(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持续推进矿山粉尘综合治理监管。新建矿山依法依规履行各项准入手续,一般应采用皮带长廊、水运、铁路等清洁运输方式,鼓励采用新能源运输车辆和矿山机械。新建露天矿山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建设扬尘监测设施。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重点推动餐饮油烟等恶臭异味治理。开展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市政设施和畜禽养殖领域恶臭异味排查。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控制农业源氨排放,研究推广氮肥减量增效技术,加强氮肥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加大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力度。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油烟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广鼓励实施餐饮油烟第三方运维管理和在线监控治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污染天气精准应对行动 1. 健全污染天气应对,提升空气预报能力。全面实施《衢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强化冬季颗粒物污染应对和夏季臭氧污染削峰。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协议减排、错峰生产。深化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合作,健全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报预警、污染应对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联动机制。加强污染天气预报能力建设,市区空气质量24小时、72小时数值预报准确率达到90%、80%以上。进一步完善中、轻度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健全污染天气部门联动、快速处置机制,做到“凡预警、必应对”。 2. 深化区域联防联控,强化区域应急联动。优化省(市)际交界地区的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机制,推动跨区域、多部门联合交叉执法。对省(市)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周边省(市)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九)大气执法监管帮扶行动 持续开展“双二十”监督帮扶和蓝天专项执法行动,强化工业源、固定燃烧源、移动源、煤炭质量、含VOCs产品质量、扬尘源、餐饮油烟、露天焚烧等领域多部门联合执法。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用电、用能、视频监控等设施。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鼓励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远程排放监控装置。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肃查处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重型货车为重点,加强新生产、在用车辆的监督抽查和入户检查,提高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加强油品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严厉查处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衢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中石化衢州分公司、中石油衢州分公司等参与) (十)治理能力夯基提质行动 健全大气环境“天空地一体”监测网络,完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公路、港口、物流园区、产业集群等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城市主城区道路扬尘监测。提升大气环境执法装备水平,加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便携式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检测仪等装备配备,辖区内有石化、化工园区的县(市、区)配备红外热成像仪等装备。2023年PM2.5浓度高于25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开展空气质量“提质进位”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县(市、区)市政府组织制定本地行动计划,清单化、项目化组织实施。市美丽衢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情况纳入美丽衢州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县(市、区)空气质量及排名情况;对大气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区,依法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协同推进,及时出台实施相关方案。 (二)强化政策引导。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强化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环保设备更新、老旧船舶与柴油货车更新、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及新能源替代等的资金支持力度。健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省级资金长效管理机制,细化资金项目储备、申报、管理等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放宽新能源货车便利通行政策。 (三)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传输规律、来源解析和防控对策研究。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与产品、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减排技术与装备的产业化应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支撑。 (四)动员全民参与。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绿色工程。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倡导制定行业团体标准,打造示范引领企业,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解读相关政策举措,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关于《衢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衢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市行动计划》)。通过实施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绿色转型和重点行业废气治理等重点任务和十大行动,提出保障措施,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十二五”至“十三五”期间,我市空气质量大幅改善。但“十四五”以来,我市空气质量总体出现波动。2023年我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31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4%,虽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与省下达我市“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2025年PM2.5平均浓度达到2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6.6%”相比,差距明显。 2024年5月22日浙江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省行动计划》),《省行动计划》为各地打好治气攻坚战,持续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提供了指导,同时要求“各设市区政府组织制定本市行动计划,清单化、项目化组织实施”,我局根据衢州实际,结合《省行动计划》起草了《市行动计划》。 三、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协同控制,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绿色转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全链条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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