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方案(2024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就《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方案(2024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9月23日前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洪学正,电话:0576-80765185,传真:0576-87219676,电子邮箱:yhwjzfjj@163.com,来信请寄:玉环市玉城街道珠城东路28号,邮编:317600。 附件:《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方案(2024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2日 附件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方案(2024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结合玉环实际,以《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玉卫健〔2022〕65号)为基础进行修改,现制定《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方案(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评定范围 凡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统称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列为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对象(服务对象10家以下的除外)。其他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本通知,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本通知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明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是指无需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协助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机构。 社会化服务机构设立于玉环市范围外,但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相应服务的,纳入星级评定管理。 二、评定方式 (一)凡在玉环市范围开展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应向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从业告知,提供机构服务基本信息。技术机构、托管机构分别开展星级评定,同时开展技术服务和托管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类别分别评定。 (二)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牵头开展。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科及玉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玉环市卫生监督所)共同承担。 (三)市卫生健康局及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在开展职业病防治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时,对涉及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应一并检查。 (四)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每年一次。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表》(附件1)对各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服务评价、加扣分等方面进行评定。 (五)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依据由被评定机构提供、省市质控文件、日常报送、日常管理发现、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提取、现场检查、投诉举报等组成。 社会化服务机构于每年11月10日前提供服务能力和加扣分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视为无。 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浙里卫企系统、浙江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职业病与职业卫生监测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等。 现场检查涉及对象过多无法全覆盖的,开展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以日常抽样检查和集中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样数量根据实际服务家数按比例确定。 (六)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接受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的用人单位按照《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附表2)对相关服务机构进行测评。用人单位抽样产生,测评表5-10份。全部测评表平均值为最终测评得分。 (七)市卫生健康局完成星级评定后向各机构告知评定结果,最终星级评定结果文件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印发。 社会化服务机构对本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告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定结果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局进行申诉,超过3个工作日未申诉的视为对评定结果无异议。市卫生健康局应就申诉内容进行审阅核实,并提出反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单位进行反馈。 三、星级划分 星级评定分为一星到五星,其中: 90分(含)以上为五星;80(含)~90分为四星;70(含)~80分为三星;60(含)~70分为二星; 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一星。 (一)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不得评为五星: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玉环区域主要负责人因业务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社会化服务机构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4.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星级评定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警示约谈3次及以上的; 5.其他情况的。(如评定表中未达到50家) (二)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服务机构等级进行调整: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星级下调一星; 2.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例以上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星级下调一星; 3.经市卫生健康局核实,托管机构停止服务连续超过1个月的,星级下调一星。 (三)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一星: 1.业务层层转包,或承接开展超过机构资质范围业务的; 2.同一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2起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3例以上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 3.托管机构连续2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的; 4.托管机构经培训合格工作人员不多于2人的。 四、结果应用 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在市卫生健康局、玉环卫生监督公众号进行公示,其他公示方式另行确认。由于临时性事件导致星级变化的,变更后随时公示。 (一)对评为五星、四星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开展正面宣传;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开展适当合作;酌情降低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和频率;其他可采取的激励措施。 (二)对评为三星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约谈,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对评为一星级、二星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责令整改,向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及用人单位发出负面服务警示,加强对应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酌情提高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及频次;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及约束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利用数字化等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际情况。 (三)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待定)起实施。 附表:1.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表 2.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 附表1 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表-技术机构 机构名称: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和方式 | 得分 | 服务能力 (10分) | 1.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具有符合服务范围的资质。出现1家资质不符合,总分判为0分。 2.根据浙江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年度检测能力实验室比对结果,比对项目结果全部优秀不扣分,每有一项合格扣3分,每有一项重测合格扣4分,综合评定结果重测不合格不得参评四星及以上。 3.开展服务的用人单位未达到100家扣3分,未达到150家扣2分,达到200家不扣分,少于50家不得参评四星及以上。 |
| 服务质量 (55分) | 1.根据浙江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年度报告质量监测结果,优秀不扣分,合格或未抽检扣4分,不合格扣7分且不得参评四星及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开展在玉服务技术机构报告质量检查的,参考上述规则赋分。 2.服务对象应开展“三同时”但未明确告知导致未履行的,应开展现状评价而进行定期检测的(反之亦然)或无新改扩等特殊情况,无故缩短现状评价/定期检测周期(两份报告间隔小于10个月),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投诉举报,每发现一例,扣3分。 3.服务合同生效后超过15日未开展实地调查或采样的,开展实地调查或采样后超过1个月未出定期检测报告或超过1个半月未出评价报告的,“三同时”评价报告自签订合同之日或试运行结束起2个月未出的,每发现1例扣2分。提前签订服务合同或签订连续服务合同的,应保证后续技术服务不超过前次技术服务有效日期,存在超期参照本条计分。 4.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或遗漏,实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与现场检测结果存在极大差异的,每发现 |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和方式 | 得分 |
| 一例,扣3分。 5.报告出具一个月内完成服务用人单位“浙里卫企”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表填报,并协助完成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每发现1例,扣3分。 |
| 监督管理 (25分) | 1.因在玉环市范围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发生违法行为,受到玉环市卫生健康局或其他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重大案件每件扣15分,一般案件每件扣10分,简易案件每件扣5分。 2.因服务不规范被监管单位、乡镇警示约谈的,每次扣5分,年度约谈超3次,不得参评四星及以上。 3.监管单位、乡镇交办任务不能及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的,每次酌情扣1-5分,报表类每次扣1分,以交办单位提供资料为准。 |
| 服务评价 (10分) | 根据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满意度测评结果,服务用人单位满意度测评结果,取平均值后赋分。 |
| 加扣分 (限加10分) | 1.为玉环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好的意见和建议,被采纳的,酌情加1-5分。 2.帮助监管单位发现技术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每例酌情加1-5分。 3.开展评价服务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每例扣2分;发生职业病危害急性中毒事件,每起扣5分。证明已经履行义务发现问题并明确载明或告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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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单位(盖章): 考核人员: 考核时间: 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表-托管机构 机构名称: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和方式 | 得分 | 服务能力 (20分) | 1.托管机构应经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展托管服务前应向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从业告知,未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未进行从业告知的不参评。 2.托管机构具有满足服务需求的场所和人员,服务100家以下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每增加50家服务单位,人员应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必须经职业卫生管理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无工作场所的扣5分,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或未经培训合格每人扣1分。 3.托管机构应制定机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质控制度并落实,建立服务对象档案,每缺1项扣1分,1项不规范扣0.5分。 4.开展日常监测服务的托管机构,应配备覆盖指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设备或快速检测设备,每缺少1项,扣0.5分。 5.开展服务的用人单位未达到80家扣3分,未达到120家扣2分,达到160家不扣分,少于50家不得参评四星及以上。 |
| 服务质量 (55分) | 1.开展托管服务和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显失公平的,每发现1家扣2分;缺少规定内容的,每少1项扣0.5分。 2.托管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托管服务,每个评价周期(1年)至少开展服务8次以上,1个月内多次服务的计为1次。以服务记录为准,服务内容每少1项或服务频次每少1次扣1分。 3.托管服务应真实有效,符合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服务项目未做到的,每处扣1分。 ①应在收到现状评价/定期检测报告15日内完成申报,并在一个月内根据报告建议、结论等进行整改;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出具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劳动者体检结论并按规定处置,一个月内建立或完善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③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出具后1月内/连续1年周期内);④托管合同服务期内现状评价/定期检测报告距上一份报告不超出13个月;⑤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台账真实、有效;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真实、有效,警示标志合规、醒目;⑦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真实、有效;⑧检测结果超标进行日常检测、处置并记录,体检结果异常按规定及时完善相关检查及后续流程; |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和方式 | 得分 |
| ⑨完成所服务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相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职业卫生风险化解、分类自查等(按各机构服务的需要进行此类工作的企业另做统计,按百分比赋分,每少1%扣1分) 4.托管机构应及时开展总结和计划,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应出具服务对象职业卫生管理评估报告;每年度年底应出具年度服务总结报告;延续服务的,每年度年初应制定服务计划(承诺)。每缺少1项,扣3分。 本项第1-4点,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开展,以日常抽样检查和集中抽样检查相结合。 5.托管机构未发现服务对象存在的违法行为或未督促整改,服务对象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每件扣15分,一般案件每件扣10分,简易案件每件扣5分;服务对象发生职业病病例的,每例扣15分;服务对象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每起扣20分。市卫生健康局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开展相应调查取证工作,结合托管机构无责自证进行确认。 |
| 监督管理 (15分) | 1.因服务不规范被监管单位、乡镇警示约谈的,每次扣2分,年度超3次,不得评四星及以上。 2.监管单位、乡镇交办任务不能及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的,每次酌情扣1-5分,报表类每次扣1分,以交办单位提供资料为准。 3.日常托管服务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投诉举报,每发现一例,扣2分,扣完为止。 |
| 服务评价 (10分) | 根据监管单位(市卫健局、各乡镇)满意度测评结果,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结果,取平均值后赋分。 |
| 加扣分 (限加10分) | 1.托管机构为玉环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好的意见和建议被采纳的,机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优秀措施得到全市推广的,酌情加1-5分。 2.帮助监管单位发现技术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或托管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每例酌情加0.5-3分。 3.协助企业完成重大整改或重大技术改造减轻职业病危害,得到监管单位认可的,每家酌情加1-3分。 4.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涉及托管服务的负面社会影响的,酌情扣3-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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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单位(盖章): 考核人员: 考核时间: 附表2 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 社会化服务机构名称 |
| 测评项目 | 满意度 | 1.书面材料 |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2.服务内容 |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3.工作质量 |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4.服务态度 |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5.收费情况 |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6.整改确认和回访 |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7.企业职业卫生现状改观情况 |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综合评价 |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意见和建议 | 测评单位: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综合评价满意10分,基本满意7分,一般5分,不满意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