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增强医疗保障能力,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维持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22〕28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8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 传 真:0580-2283139 联系人:卢金奇;联系电话:0580-2283286;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平衡需求。 随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逐步提升,基金支出逐年增加,为维持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作出合理调整。 (二)国家、省参保扩面要求。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目标的通知(浙医保办发〔2024〕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合理调整各类人群筹资标准。 二、起草过程 8月初组织我局领导班子及相关业务处室充分讨论,形成《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初稿,8月中旬分别与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围绕初稿内容进行沟通研究,我局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市领导汇报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筹资标准 2025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 1.成年人每人每年由1900元提高至2310元,增加41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710元提高至770元,增加60元,各级财政补助由1190元提高至1540元,增加350元。 2.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由1500元提高至1910元,增加41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570元提高至630元,增加60元,各级财政补助由930元提高至1280元,增加350元。 3.大学生参加基本医保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市大学生参保率低的现状,参照我省其他地市大学生参保标准,为吸引在舟大学生积极参保,持续提升大学生参保率,大学生每人每年由1120元降低至92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400元降低至200元,各级财政补助保持720元不变。 (二)完善资助参保和待遇政策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一步进行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全额资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孤儿予以全额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80%。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定额补助1500元调整为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报销;分娩、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报销。 (三)全面做好参保征缴工作 1.加强部门协同。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部门间联动,2025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 2.优化参保服务。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医保管家”工作积极性,层层动员落实目标任务。确保户籍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并高质量完成省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目标任务。 3.加大宣传动员。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动员,并同步做好2025年度“舟惠保”宣传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各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全面落实各项医保待遇,维护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如下: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310元,个人缴费770元,各级财政补助1540元; (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910元,个人缴费630元,各级财政补助1280元; (三)大学生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20元,个人缴费200元,各级财政补助720元。 二、完善资助参保和待遇政策 (一)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将孤儿(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孤儿按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低保人员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定额补助1500元调整为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报销,保障范围与生育保险一致,即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就诊类型按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或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三、全面做好参保征缴工作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加强与财政、税务、公安、教育、卫健、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数据共享和比对,摸清应参保人群底数,实现全民参保“一人一档”管理,全面掌握未参保对象信息并进行动态管理;重点与教育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不断提高学生基本医保参保水平,做好与相关高校对接,积极引导在校大学生参保;与卫生健康部门合力做好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服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财政保障资金,确保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应保尽保。税务部门要丰富参保缴费方式,拓展个人缴费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便捷化的参保缴费服务。2025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 (二)优化参保服务。各县(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医保管家”工作积极性,层层动员落实目标任务,确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聚焦既往参保未缴费人员、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逐户开展入户调查,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于人户分离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户籍地应加强与常住地沟通联系,落实参保扩面责任。针对老、弱、病、残等不方便出行的群众,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可进行上门代缴等“帮办”服务。 (三)加大宣传动员。广泛发动定点医药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等各部门开展宣传动员,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全方位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增强群众风险意识,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营造良好参保氛围。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学校应同步做好2025年度我市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简称“舟惠保”)宣传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 本通知涉及医疗费用待遇政策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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