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日期:2024-08-19 截止日期:2024-08-29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现将《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8月19日至8月29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山市鹿溪北路236号,江山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邮编324100;

二、直接通过来电反映。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570-4039726。



江山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9日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客货邮融合发展推进快递进村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江政办发〔2023〕59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发〔2013〕60号)等13个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一、《江山市客货邮融合发展推进快递进村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江政办发〔2023〕59号)予以修改。

1.将文件中第三部分“工作内容”第(三)项第1点修改为“市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快递进村考核工作,将行政村快递服务站覆盖率优先作为考核主要依据,重点突出山区乡镇村及偏远地区的快递服务站覆盖率。对服务投诉较多、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快递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同时,对弄虚作假骗取快递进村服务网点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的,依法予以收缴,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2.将文件中第三部分“工作内容”第(三)项第2点修改为“对未纳入客货邮融合发展推进快递进村信息平台管理的快递企业,不参与快递进村服务运行绩效评价,不享受本政策。市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大行业指导力度,力争到2025年,全面实现快递进村信息平台管理,快递车辆共享达到50%,快递企业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覆盖率达到100%”。

二、因相关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下表13个文件予以废止。

序号

文件名称(文号)

清理方式

1

《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发〔2013〕60号)

废止

2

《关于转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发〔2014〕100号)

废止

3

《关于印发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4〕78号)

废止

4

《关于印发江山市城市路灯管理方法的通知》(江政发〔2008〕111号)

废止

5

《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05〕98号)

废止

6

《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的通知》(江政发〔2003〕59号)

废止

7

《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07〕86号)

废止

8

《关于印发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5号)

废止

9

《江山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农民集聚”安居工程的意见(试行)》(江政发〔2021〕22号)

废止

10

《关于印发江山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政办发〔2019〕115号)

废止

11

《关于印发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1〕60号)

废止

12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江政发〔2012〕87号)

废止

13

《“江山慈善奖”评选办法》(江政办发〔2023〕67号)

废止

本通知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关于《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主要是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中,《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客货邮融合发展推进快递进村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江政办发〔2023〕59号)1个文件予以修改;《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发〔2013〕60号)、《关于转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发〔2014〕100号)、《关于印发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4〕78号)、《关于印发江山市城市路灯管理方法的通知》(江政发〔2008〕111号)、《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05〕98号)、《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的通知》(江政发〔2003〕59号)、《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07〕86号)、《关于印发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5号)、《江山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农民集聚”安居工程的意见(试行)》(江政发〔2021〕22号)、《关于印发江山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政办发〔2019〕115号)、《关于印发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江政发〔2012〕87号)、《“江山慈善奖”评选办法》(江政办发〔2023〕67号)13个文件予以废止。

二、主要做法

(一)快部署。市司法局牵头制定具体清理方案,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指导各单位开展清理工作。建立专人沟通反馈机制,明确清理的范围和重点,‌制定清理的标准和步骤,提高清理工作的指导性和实效性。

(二)强沟通。一方面,针对涉及多部门职能、相关职权已撤销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协调部门之间确认职责分工,确保清理“无死角”。另一方面,组织政府法律事务服务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开展集中论证,确保合法合规。

(三)勤对接。市司法局作为牵头单位积极跟进清理工作动态,对上级备案审查时提出的问题文件,及时会同起草单位与上级进行对接,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核实确认,对修改内容、修改形式等进行反复斟酌,形成最终修改建议。

三、下一步计划

(一)及时公布结果。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也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业务沟通。强化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下一步将形成“起草部门+职能部门+司法局”协同交流机制,增强对文本起草程序和实体内容的沟通交流,确保政府文件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制定内容合法合规。

(三)动态开展清理。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立、改、废”有机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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