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庆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及《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庆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起草了《庆元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共30天。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话方式,电话:0578-6059823;0578-6212213。 2.通过信函方式,寄送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银泰商铺35号(庆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邮编323800。 3.通过邮件方式,邮箱:2917401448@qq.com。 附件: 庆元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庆元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庆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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