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打造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补齐城市老旧小区和乡村、海岛地区充电设施短板,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2号)等文件精神,我委起草了《舟山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相关意见,请于9月13日前电话反馈我委能源处。联系人:李先生,电话:2283583 13735027548。 附件:《舟山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附件:舟山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pdf
起草说明.docx
舟山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打造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补齐城市老旧小区和乡村、海岛地区充电设施短板,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不包括个人私有桩、单位专用桩,公交车专用充电桩视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重要的交通能源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配下达用于我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方向奖励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分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管理。市发改委组织开展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及充电量的申报、核查、认定等工作,牵头制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做好奖补资金兑付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指导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奖补对象为在舟山市开展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单位(所有权单位或委托运营单位),经营范围应包含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补贴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市级或县(区)级充电桩规划; (二)在属地发改部门完成项目备案; (三)接入省级和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五)承担公用充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六)完成项目验收,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七)具有明显的标识标牌,已采取燃油车、非充电车辆占位的相关管理举措。第八条 申请运营补贴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入省级和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二)承担公用充电服务,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九条 建设补贴补助直流桩和乡村地区(指镇、乡行政区划内)的交流桩,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直流桩奖补标准不超过300元/千瓦,乡村地区交流桩奖补标准不超过60元/千瓦。 第十条 运营补贴标准:城市地区充电桩不超过0.05元/千瓦时;乡村地区充电桩按所在站点等效利用率(即实际充电量/理论最大充电量)分级核算。具体如下: (一)等效利用率在1%以下(含1%),不给予补贴; (二)等效利用率在1%至3%(含3%)范围内,补贴不超过0.5元/千瓦时; (三)等效利用率在3%至6%(含6%)范围内,补贴不超过0.2元/千瓦时; (四)等效利用率在6%至8%(含8%)范围内,补贴不超过0.1元/千瓦时; (五)等效利用率在8%至10%(含10%)范围内,补贴不超过0.05元/千瓦时; (六)等效利用率在10%以上,不给予补贴。 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公司注册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各县(区)、功能区发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转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终审后,起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事项,市发改委将会同各县(区)、功能区发改部门进行复核,并向提出异议的单位做好解释。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市发改委根据相关程序拨付兑现奖补资金。 第五章 绩效监管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按规定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管和检查。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并纳入信用体系,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印发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补助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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