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遏制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有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局拟草了《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4日前反馈市住建局建筑市场处。 联系人:张佳琦,联系电话:89180547,传真:89180550。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7日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遏制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有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监管精细度 宁波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市建筑市场总站配合做好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建筑市场行为的具体督查,督促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监管行为,具体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建筑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应指定或委托具体的实施机构落实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建筑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及时准确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公告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同。 二、切实保障建设程序,规范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申领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规定应招标未招标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发包或者在招标发包过程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均属于违法发包,要依法予以查处。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视作建设单位将该分包工程直接发包。 三、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提升信息化水平 充分发挥信用手段在市场主体自治中的引导作用,建立以诚信体系为基础的市场决定性机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坚持应用建筑市场信息化工具,完善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和建筑市场监管信息,把日常监管、监督检查与责任主体信用动态评价密切结合,确保实时监管有记录,监管行为可追溯。 持续推进围绕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建筑市场全过程监管体系建设,重点完善企业、人员、项目和诚信数据库的数据采集质量。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须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合同管理信息,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对确认,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录入合同为依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将分包工程的合同信息及时录入,未经录入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分包单位的工程业绩。信息录入不及时或录入有误的,应予以通报及信用扣分。 四、切实强化分包管理,改善市场透明度 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承接业务的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均需办理企业进浙备案证明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审核,否则不得作为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从事建筑业相关业务活动。要通过开展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体覆盖面和针对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及时维护信用信息,加强对专业承包企业的日常管理服务和动态巡查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对于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的,在实际操作中先选定分包单位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或通过其它推荐方式选定分包单位的,均视作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确定指定分包单位10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信息录入,并将指定分包工程纳入总包管理及进行款项支付。指定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筹管理,指定分包工程出现工期延误、质量和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指定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过错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因指定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而导致过错的,可酌情认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指定分包单位出现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人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纳入重点监管,通过差异化监管手段对其进行顶格管理。 五、切实完善人员管理,维护从业者权益 严格落实工程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各项要求,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主要监理人员需满足基本数量要求,真实、有效履行到岗履职职责,保持现场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进行项目现场考勤,并建立个人信用记录。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满足主管部门规定的变更条件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同时不得以相同理由再度进行变更。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应配备符合所承接工程要求的项目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并实行实名制管理。对纳入重点监管的专业分包单位,其现场管理人员需按要求就高配备并进行全程考勤。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按时足额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或指定分包,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