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山市司法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日期:2024-08-09 截止日期:2024-08-21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现公布《江山市司法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8月10日至8月21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联系方式:江山市鹿溪北路236号,江山市司法局办公室,邮编324100;

二、直接通过来电反映。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570-4022246。


江山市司法局 

2024年8月9日


江山市司法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为规范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预执〔2023〕153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三、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四、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履行公款竞争性存放主体责任,公款存放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竞争性存放的市人民法院等单位委托市公证处代管的提存执行款具体支出时间、额度按照法院与公证处的约定要求执行。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定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五、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2年。年度竞争性存放金额占比不得低于当年单位日均存款的60%。

六、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2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且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五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七、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八、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根据每次招标资金总额确定中标银行家数,并在每期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 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九、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委托中介 机构开展,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十、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生效后,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 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十一、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各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十二、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十三、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十四、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各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十五、局本级应切实履行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财政厅指定系统,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单位公款存放季度报表,每次招投标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在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江山市司法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预执〔2023〕153号),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的资金范围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公款存放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竞争性存放的市人民法院等单位委托市公证处代管的提存执行款具体支出时间、额度按照法院与公证处的约定要求执行。

(二)关于现金流量测算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定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年度竞争性存放金额占比不得低于当年单位日均存款的60%。

(三)其他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各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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