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基本养老服务水平,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的养老服务,安吉县民政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设施、机构运行和服务队伍提升奖补办法、老年人福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县民政局。 电子邮箱:mzj5123465@126.com 联系电话:0572-5923316 传 真:0572-5923392 联系人 :纪文娟 联系地址:安吉县民政局(安吉县灵芝西路1号) 安吉县民政局 2024年8月8日 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设施、机构运行和服务队伍提升奖补办法、老年人福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补助(补贴、奖励)范围和要求 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提升补助是指公办养老机构维修改造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补助。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质量提升补助(补贴、奖励)是指用于支持全县经许可备案的养老机构(含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卫生院护理型养老床位、公建民营机构、企业化运作的县社会福利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食堂、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独居老人监测等养老服务机构运行的补助(补贴、奖励)。养老服务队伍水平提升补贴(奖励)是指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护理岗位工作人员的补贴(奖励)。老年人服务李政策是指为老年人实施的福利政策。 补助(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城乡均衡、精准高效、规范管理、科学评估的原则,严格按照县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补助(补贴、奖励)标准和方式 (一)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提升补助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补助。对乡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设施建设进行补助。老年人户籍人口达到15000人以上(乡镇)街道可以申请建设2家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建设经费30万元/家。新增城市社区可以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建设经费10万元。 2.公办养老机构的维修改造。县、乡镇(街道)两级社会福利中心根据民政部门要求需要进行改造提升,并由乡镇(街道)将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3.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建设补助。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2〕34号)要求,鼓励养老机构设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提供针对认知障碍老人的个性化专业照护。验收合格后按1.5万元/床位标准进行补助。 (二)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质量提升补助(补贴、奖励) 4.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收住能力完好、轻度失能老人的补贴标准为100元/床·月,收住中度失能老人的补贴标准200元/床·月, 收住重度失能老人的补贴标准300元/床·月;根据《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获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及以上的分别补贴1.1倍、1.2倍1.3倍,未达到星级的补贴80%,民政部门认定的认知障碍专区收住认知障碍老人的补贴标准400元/床·月;对入住达到二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的失能失智老人进行补贴,中度失能补贴200元/人/月,重度失能补贴400元/人/月,认知障碍专区补贴600元/人/月。 5.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保费的一半;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保费全额补助。 6.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助。主要是对县级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进行补助。乡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行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年;对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设施等级评定达到标准的进行社会化运行补助最高补助8万元/年。 7.老年食堂运行补助。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的老年食堂(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照料中心食堂)实施运行补助。补助以就餐老年人次数为基准,按照3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确有送餐上门服务需求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上门送餐服务,配送费补助3元/人次,乡镇(街道)结合实际给予老人助餐补助,并纳入预算。 8.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运行奖励。对正常开展培训且持证养老护理员培训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县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运行奖励。持证养老护理员特指取得职业能力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当年按照职业技能培训在岗的养老护理人员人数达到100人并认定发证超过50人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给予每年3万元运行奖励;发证人数每增加20人,增加1万元奖励;组织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持证人员定期开展技能提升竞赛活动达到200人次,增加2万元奖励;单个基地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支持基地培育开展农村互助居家养老服务和探访关爱行动, 酌情给予奖励。 9.独居老人智慧监测服务机构补助。对安吉户籍的失能独居老人(指无子女或者子女居住地与本人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智慧监测服务机构进行补助,智慧监测服务以独居老人动态管理、安全守护、应急协助为主,并针对独居老人建立关心关爱机制。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智慧监测服务协议,并服务满1年以上的,按照72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养老服务队伍水平提升补贴(奖励) 10.养老服务机构入职奖励性。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浙民养〔2021〕210号)文件要求,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毕业三年以内的毕业生(专业不限),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专职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根据服务年限分阶段支付奖补。第3年起分3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后发放30%,满4年后发放30%,满5年后发放40%。 1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养老护理员新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在证书取得当月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初级工600元、中级工800元,高级工1000元。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按500元/人进行补贴。 12.养老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对在养老服务机构(非事业单位在编)从事护理岗位的持证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签订劳务协议(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同时满足其它补助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自持证次月起,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四)老年人福利政策 13.高龄津贴发放。从2023年1月1日起,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扩大至拥有本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其中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 14.适老化改造。持续实施全县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建立常态化机制。适老化改造对象家庭应对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凡是租赁房屋(不含廉租房、公租房)、房屋近2年内需拆迁、确实不具备改造条件和危房的,已入住养老机构、列入残联无障碍改造计划的,不予改造(改造与否由老年人家庭自己决定,不应强制实施)。 三、补助(补贴、奖励)流程 各项资金补助周期截止日期为当年10月30日,当年11、12月补助资金纳入次年补助范围。民政局每年第三季度末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财政局核定后编入预算。 四、资金管理 (一)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民政局和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宣传。加强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充分运用智慧养老平台、养老服务大数据提升资金补助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要细化操作规程,做好线上和线下两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模式的有机结合、有序过渡。要切实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要积极引入第三方审计评估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按每年不少于30%的比例对接受财政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审计抽查,确保三年内抽查对象全覆盖。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完善配套细则。民政局配套制订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等级评定规范细则,县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和运行考评标准。制订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要优化购买服务模式,着眼为老服务特质,鼓励服务模式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支持机构运营方高质量发展、可持续运营。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设施、机构运行和服务队伍提升奖补办法的通知》安民[2022]10号文件废止。 (二)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协商制定。 附件:《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设施、机构运行和服务队伍提升奖补办法、老年人福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