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商标保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金华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金华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 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户网站http://scjgj.jinhua.gov.cn/,对《金华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1698号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0188741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7日。 联系人: 劳卫民 联系电话:0579-82111633 附件:《金华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金华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商标保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重点商标,是指在金华市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二)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和管理《金华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开展重点商标申请受理、初审、保护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重点商标的申请受理、初审、保护和服务工作。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及金华海关、义乌海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商标保护工作。 二、保护名录的纳入和移出 (一)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已注册驰名商标; 2.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注册商标; 3.“品字标”企业、老字号企业或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扶持企业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 4.五年内在金华市内被假冒、侵权两次以上,或存在他人商标恶意注册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5.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重点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认定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大市场影响力,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金华市产业发展导向; 2.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金华市范围内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等; 3.该注册商标在金华市范围内的持续使用时间; 4.该注册商标在金华市范围内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5.该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或在其他地域曾被作为重点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6.该注册商标在金华市范围内享有的市场声誉; 7.该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其他事实。 (三)纳入保护名录方式: 1.主动纳入。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同意,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等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推荐纳入。市级有关单位或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可依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申请或直接主动予以推荐纳入保护名录。推荐单位应当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交申请书、商标注册证等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符合纳入保护名录条件的证明材料。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核。审核认为符合纳入条件的,将推荐函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四)已纳入保护名录的重点商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保护名录: 1.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或终止的; 2.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列入各级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各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许可人或使用人所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5.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 6.存在其他符合移出保护名录情形的。 (五)移出保护名录方式: 1.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直接移出; 2.由市级有关单位或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建议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移出,说明建议移出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或原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移出。 保护名录的纳入和移出,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自主评审、专家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后确定。 三、重点商标的保护和服务 (一)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协同机制,共享侵权线索,共同开展重点商标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协同机制作用,推动案件线索移送、委托送达、协助调查等便利化,提升对重点商标的保护效能;积极开展与我市行政区域外保护名录的对接,推动实现重点商标跨区域互认互保。 (二)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积极加强重点商标的保护和服务,加强对侵犯重点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重点商标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及时督办、查办涉及重点商标的违法案件;积极指导重点商标专用权人识别、防范和处置商标恶意注册申请,依法综合运用说明教育、约谈警示、行政处罚、向上级知识产权部门报告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等保护举措;组织协调辖区内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及时提供境外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法律政策解读和海外维权等服务;对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重点商标,及时指导开展服务。 (三)人民法院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在审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对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予以认定的,应当考虑该注册商标被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事实。 (四)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作用,通过案件办理、提出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等方式,对重点商标予以综合保护。 (五)公安部门应当将保护名录中的重点商标纳入知识产权刑事重点保护范围,加强对侵犯重点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海关部门应当在进出口环节加大重点商标保护力度,引导保护名录中的重点商标实施海关备案,开展个性化指导与服务,强化全链条保护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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