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直通车制度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推行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的工作要求,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快保护工作机制,我局起草了《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

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户网站http://scjgj.jinhua.gov.cn/,对《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1698号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0188741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97日。

联系人: 劳卫民           联系电话:0579-82111633

附件:《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附件.docx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7


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直通车制度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推行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的工作要求,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快保护”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为目标,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快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构建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便捷响应通道,高效、妥善解决企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和问题,增强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把握我市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根据重点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实际需求,强化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服务便捷的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切实为重点企业解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痛点”和“堵点”。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库

1.入库条件

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金华市企业,即可申请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

2)国家、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

3)拥有有效的专利、注册商标知识产权权利合计2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

4)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

2.入库方式

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与重点推荐相结合方式,由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并向市局重点推荐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经市局综合考察确定企业名单。

(二)设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反应机制。一是确立快速授权、快速维权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对重点企业进行快速授权与维权指导;二是确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对于我区具有管辖权的涉及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案件,按照即时受理即时查办的原则,在最短时间内办结侵权案件,从严处理重点企业被恶意侵权、多次侵权的行为。

2.建立跨区域案件快速受理机制。涉及金华市区域内的跨区域案件,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各地于24小时内报市局指定管辖;涉及金华市区域外的跨区域案件,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局于24小时内报省局指定管辖或者协调相关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涉及重点企业被省域外企业侵权的案件,由市局积极争取省局、国家局工作支持,协助企业开展省域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强化咨询与维权指导。组织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和专家为重点企业的重大、疑难或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智力支撑,确保知识产权纠纷事前有预案,事中有处置,事后有跟踪。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帮助重点企业及时掌握最新动态,提高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预防、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能力。开展“法治体检”司法服务,健全开门“坐诊”与出门“巡诊”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行“法院+企业”无缝对接,一对一开展“把脉问诊”“集体会诊”,分析企业法律需求和风险点,加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4.健全专利预警及分析机制。根据重点企业的申请,快速提供专利预警、专利挖掘及专利分析指导意见,并协调提供专利信息检索、专利申请评估服务。

5.加强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仲裁、公证等机构的解纷职能作用,开展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引导企业通过诉前多元解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多元主体化解涉知识产权纠纷的效力。依法做好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

6.实施知识产权“简案快办”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审理程序,同类案件一并审理,审理各环节模块化,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全流程、全环节优化简化,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质增速。

   7.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力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建设,促进辖区内侦、控、审各程序的有效衔接,统一裁判标准,形成规范化量刑机制,从严从快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发挥整体保护效能。

8.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活动过程中,及时将企业保护需求、保护线索等信息通知相关部门,联合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单位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行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宣传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组织企业申报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如实填报企业入库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督管理处

(二)入库筛选。各地知识产权部门作为推荐单位,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核查专利、商标的有效数量,按照申报条件的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推荐表》和企业入库申报材料上报市局。

(三)正式认定。根据初步筛选结果,市局综合考察认定重点企业,建立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名录库。

(四)搭建平台。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联络员制度,确定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以及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联络员,搭建政企交流平台,对知识产权违法信息及时沟通协调。

(五)培训宣传。根据企业的需求,市局深入重点企业集中进行知识产权政策解读和人员培训,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曝光力度,推动企业及时掌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保护创新成果。

 

附件:1. 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入库申报指南

2. 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申报表

3. 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推荐表


附件1

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

入库申报指南

为落实金华市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现制定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入库申报指南,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企业入库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一)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申报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盖企业印章);

(三)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有效的专利、商标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盖企业印章);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盖企业印章)

3)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推荐单位汇总材料(一式一份)

(一)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推荐表(附件3);

(二)企业入库申报材料。

附件2

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申报表

申报企业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职务


手机号码


单位电话


是否单设知识产权部门


电子邮箱


企业总人数


研发人员


序号

入库条件

基本情况

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


3

有效专利拥有量


4

有效注册商标拥有量


5

驰名商标认定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状况:

 

 

 

 

申报企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

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推荐表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研究我单位推荐以下企业为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重点企业。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推荐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涉足领域

重点保护

商标

重点保护专利(专利号)

企业联络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









2









3









4









5









6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征集部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8-07 截止日期: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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