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委宣传部《关于支持宣传思想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征求的公告

为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公共文化服务提档、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县委宣传部编制了《关于支持宣传思想文化旅游工作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和单位可于2024年8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通讯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东街1号县委宣传部文化产业科;邮箱:348172958@qq.com。


关于支持宣传思想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来关于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湖州市文化产业发展攻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加强政策协同,推动宣传思想文化旅游领域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改革创新高地 品质生活新城”,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文化产业攻坚提升(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实施)

(一)打造文化产业创业生态。鼓励发展影视动漫、现代传媒、创意设计、文化信息服务、艺术品等行业,把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着力点。力争通过5年时间,新增文化企业300家以上,其中亿元营业收入(销售额)以上文化企业30家以上,文化产业营收实现100亿元以上,打造一个市场竞争力强、创新驱动力足、文化辐射力广的文化产业引领区。

(二)加大文产平台引育力度。鼓励专业性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企业)入驻发展平台,开发运营文创园区,对园区内入驻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达到50家、100家、200家以上,且规上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专业性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新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引进的现代传媒、影视动漫、创意设计(广告服务除外)、创作表演类文化企业,前三年按照实际租金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三)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入库统计,且下一年营收保持正增长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统计部门新增入库名单为准)。其中,对注册当年即成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入库统计的文化企业,额外给予3万元奖励。

(四)支持文化企业品牌建设。经推荐申报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作品,对拥有著作权、奖项申报权的企业、个人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公开播映、发行的电影、电视剧,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政府类奖项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企业(或同等荣誉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或同等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强化“中国钢琴之乡”品牌打造,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钢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鼓励数字虚拟技术制作。对影视文化企业采用数字虚拟技术承制的,单个影视项目数字虚拟技术制作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制作费的20%给予承制方一次性补助,同一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该条款补助总金额不突破600万元。

(六)大力繁荣精品影视创作。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播放的电视剧等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北京卫视)播出的,每集奖励2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企业作为主要制作方制作的央视出品、央视播放的作品给予奖励,其中电影、专题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电视剧、儿童剧每集奖励1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主要网络播出平台)上线播出的网络剧分账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0.5%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的电影在全国院线首映,票房分账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按分账票房1%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影视作品来德取景,影视企业制作电影、电视、动画、纪录片、综艺节目需在德清取景、拍摄的,经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免费在县属国有旅游景区取景拍摄。

(七)支持动漫产业建圈强链。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央视和省级卫视上星频道首次播出的,分别奖励每分钟2000元、1000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20万元。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原创动漫电影在全国院线放映,票房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补助3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补助50万元;达到1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动漫作品,在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的网络新媒体(含手机端)平台上播映或上线,实际分成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经综合评估,按其收入的1%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八)加快游戏产业稳健发展。游戏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自主研发的单个游戏产品新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的,年度销售总额首次达到1000—500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文创作品开发交流。鼓励文化企业自行开发、设计结合本地历史经典、人文特色或具有显著德清标识的优秀文创作品,对新获得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国家级、省级政府类奖项的,给予每个作品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作品最多享受一次奖励。积极组织文化企业参加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文化产业办公室和文促会组织的境外、省外、市外、县外文化产业展览,对经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组展单位,按照活动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贴,每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参展企业按每次每家3万、2万、1万元、0.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鼓励文学艺术孵化创作。鼓励会员提升级别,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联下属协会会员分别给予1万元和0.5万元奖励。个人出版专著、编著(有国家正式书号)给予1万元补助,每年补助作品数量根据出版专著发行量、德清元素关联度等因素统筹考虑。各艺术门类会员新取得的国家级、省级文艺成果分别给予0.1万-1万元奖励,奖励数量由县文联及各协会根据本年度文艺成果数量统筹安排。鼓励作家、编剧、书画家等艺术家入驻并开展文学创作,对其设立的工作室或企业给予三年版权收入奖励,年度版权收入不足500万元的,给予版权收入1%的奖励;年度版权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版权收入2.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民宿集聚村创办编剧村、作家村、综合艺术村、书画村、摄影村、音乐村等特色村,支持艺术家开展驻村创作、研讨培训等活动。活动需经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开展,并按活动成果和绩效情况给予特色村资金补助。食宿类补助淡季不超过500元/天/人,旺季不超过800元/天/人;每个村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一)研究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奖励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问题和学术前沿问题研究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奖的分别给予3万、1万、0.5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的分别给予2万、0.8万、0.1万元奖励,新获得同级优秀、重点课题在立项奖励基础上增加0.1万、0.2万。加强社科普及基地建设,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社科之家,分别给予2万、0.8万奖励。

二、文化礼堂提档升级(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实施)

(十二)支持文化礼堂改建提升。以《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标准》(浙建标1-2017)为依据,对新建类文化礼堂、拆改重建类文化礼堂、功能提升类文化礼堂给予不超过30万、10万、5万的补助。

(十三)鼓励社会化运作模式。鼓励农村文化礼堂开展文化礼堂专业主理等社会化运作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惠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四)积极鼓励参评参赛参演。对获评省级农村文化礼堂示范乡镇(街道)、省级特色农村文化礼堂、省五星级农村文化礼堂荣誉的给予不超过20万、15万、5万的奖励。参加市级以上文化礼堂重要活动的,结合参演情况或参赛结果给予一定补助,国家级5万、省级3万、市级2万。

三、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引育(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实施)

(十五)加大青年英才培育力度。推荐社科研究、新闻传播、文化艺术、文化经营管理、文化专门技术等工作的优秀青年人才申报湖州市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给予入选人才每人 5 万元经费资助,分两笔拨付,人才入选后拨付 50%,第三年根据中期绩效考核评估结果拨付 50%。资助经费的 50%用于人才奖励,由人才自主使用;其余 50%主要用于用人单位支持青年英才开展团队建设、人才培养、项目开发、课题研究、作品创作、技术创新、合作交流、成果激励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加快文旅体深度融合发展(由县文广旅体局牵头实施)

(十六)鼓励引进旅游投资项目。对实际投资额达到相应额度的文化旅游项目(社会投资占比达50%以上,不含房地产投资,且未享受县其他同类政策),经前期申报并按期竣工验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纳统入库的,待审计确认后,给予一次性一定奖励。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5亿元(含),且纳统年营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10亿元(含),且纳统年营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20亿元(含),且纳统年营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且纳统年营收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纳统年营收指纳入国家统计系统的年度营业收入)。

(十七)支持文旅重点品牌建设。对新评定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级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评定为浙江省AAA级、AA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省金鼎级(金树叶、金桂级)、银鼎级(银树叶、银桂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绿色饭店、品质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省“品字标浙江服务”的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为“百县千碗”省级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对积极参加文旅系统组织的“百县千碗”等美食类比赛,并获得省级、市级荣誉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6万元、4万元、2万元。新取得(引进)高级导游、中级导游、外语导游资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一等奖(金质奖)、二等奖(银质奖)、三等奖(铜质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同一年度企业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同一奖项实行差额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市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和旅游服务技能比赛的文旅企业从业人员,在比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金牌)、二等奖(银奖、银牌)、三等奖(铜奖、铜牌)的个人或团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荣誉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省级荣誉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市级荣誉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同一赛事按最高奖励进行补助)。

(十八)支持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旅游民宿、乙级旅游民宿的,按照每个房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与省等级民宿实行差额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精品民宿,按照每个房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千元(同一申报单位实行差额奖励) 。对新评定的省级特色主题文化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社会资本在县域中东部开办民宿,对于在县域中东部新办民宿的,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房屋租赁费用)在300万元以上,按照每个房间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支持民宿集聚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市场业态建设,对县内民宿集聚100家以上且缺乏文旅公共配套设施和业态的行政村,按照其设施或业态的固定资产投入比例给予补助,由村集体投入的补助60%,由村集体与市场主体共同投入的补助40%,由市场主体投入的补助20%,最高不超过100万。莫干山度假区范围内的补助资金由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莫干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各50%比例支付。鼓励市场主体单位举办文化旅游活动,对活动资金5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区域性影响力和带动性的,经申报和审计,按活动实际使用经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莫干山度假区范围内的补助资金由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莫干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各50%比例支付。

(十九)鼓励开展微改造精提升。鼓励民宿、酒店对硬件、软件进行微改造精提升(三年内不重复奖励)。对于开展微改造精提升,且一年内累计投入30万元以上的民宿或一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酒店,通过审核后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民宿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酒店最高不超过30万元。酒店需纳统入库并经营五年以上、民宿需经营五年以上。鼓励民宿进行主题改造提升,对于开展微改造精提升并被评定为县主题民宿的,按照每个房间分别给予0.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项目主体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二十)鼓励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现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丰富业态、提升档次等进行改造建设,按照批准规划实施的游憩项目、停车场、游步道、游客中心、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待竣工投运后,经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城区、旅游集聚区、A级景区村庄、主要通景公路沿线获批后实施的文旅新型公共服务空间的建设项目及旅游集散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竣工投运后经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一)支持村落景区市场化运营。鼓励景区村庄实行整村市场化运营,对景区整村运营商实施年度考核,按照《考核办法》分别给予10万元/年至50万元/年的奖励。《考核办法》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实施。

(二十二)加大旅游惠民扶持力度。对国家5A、4A、3A级收费景区向特定群体实行免费开放,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

(二十三)拓展文旅市场营销渠道。鼓励旅行社、文旅市场主体加强市场拓展,将疗休养、团建等团队游客引入德清,根据游客人均消费水平,按照10元/人至100元/人给予补助。具体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十四)加强公共文化基层建设。加快推进图书馆分馆等全民阅读阵地建设,通过县级以上部门验收或纳入省级建设任务的,新建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五)加大文艺精品创作力度。参加宣传及文旅部门举办的赛事,对获奖作品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个项目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舞台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的舞蹈,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舞蹈,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市级金奖(银奖、铜奖)的舞蹈,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小戏(曲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对获得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小戏(曲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和4万元;对获得市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小戏(曲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小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小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市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小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的歌曲,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歌曲,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市级金奖(银奖、铜奖)的歌曲,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二十六)加强公共文化品牌建设。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公共文化示范项目、基地,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个人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公共文化示范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二十七)推进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完成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如“文化基因激活”、“文艺赋美”工程等重点任务,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奖补,具体细则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实施。

(二十八)加大非遗传承保护力度。持续提升省级非遗民俗项目“民俗三宝”影响力和覆盖面,对新市蚕花庙会、乾龙灯会、舞阳侯会等省级非遗民俗项目进行补助,按照项目年投入金额,经审计,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个。对新入选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名录的项目,分别给予保护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实行差额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对已获评省级非遗传承人的,每年每人按照省级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建的非遗工坊(工作站),经省级、市级、县级认定通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参加文旅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比赛并获奖的非遗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金奖20万、银奖15万、铜奖10万;省级金奖5万、银奖3万、铜奖2万;市级金奖2万、银奖1万、铜奖0.5万。(同个项目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二十九)鼓励各类博物馆建设。积极鼓励创建省级乡村博物馆,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建馆舍和初次布展的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利用现有建筑物合法改(扩)建馆舍和初次布展的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利用现有建筑物合法改(扩)建馆舍和更新布展(更新布展面积不少于60%)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鼓励建设非国有博物馆,注册成功并免费开放一年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建非国有博物馆馆舍和初次布展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利用现有建筑物合法改(扩)建馆舍和初次布展后免费开放不少于240天的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对常年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据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展览面积、社会宣教活动、引进特色展览等,最高不超过10万。

(三十)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项目,经立项、审批、验收并审计,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的补助;实际投资额在20-50万元(含)的,给予40%的补助;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30%的补助。单项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

(三十一)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基层新建、更新、维护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按照实际金额的30%给予补助。对百姓健身房开放服务达标者每年补助2万元至3.5万元。

五、附则

政策中第1-9条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单位,其中文化企业为独立核算法人且有实际经营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至其他组织形式的经营者,主营业务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围登记注册代码为文化产业类。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或其他享受专题研究政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奖励类条款。

政策中第10-11、16-22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策相应废止。旅游领域2024年1月之前的事项参照《德清县人民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产业发展的十条意见》(德政发〔2020〕30号)政策执行。

本文件具体由中共德清县委宣传部和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共同负责解释。同一主体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征集部门:德清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8-06 截止日期: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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