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我局起草修订了《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9月1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平阳县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0577-63735969,电子邮箱:py12350@126.com,联系地址:平阳县昆阳镇飞鳌大道1250号(县政务服务中心116窗口)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做好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设 (一)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采取长期零售店和临时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店(点))两种许可类型,实行专店经营,采用符合AQ 4128-2019 7.1要求的固定建筑物。 (二)长期零售店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即可申请,春节前及春节期间申请时间截止至每年农历十二月十五。长期零售店春节后可继续申请,申请时间不作要求。长期零售店经营期自许可之日起至次年农历十二月十五,有效期限应超过3个月以上、不超过2年。 (三)临时零售点每年农历十月十六开始受理申请,申请时间截止至每年农历十二月十五。临时零售点经营期自许可之日起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四)在每年农历正月过后,长期零售店存在半年以上门店长期未开、没有烟花爆竹进货或销售等情况的,如次年继续申请,应调整许可为临时零售点。 (五)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昆阳镇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平政〔2022〕1号)文件规定,昆阳镇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不再开展零售许可。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 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具体见《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审查书》。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许可 (一)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内部核验); 4、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二)审批程序 1、受理。零售店(点)申请人可网上申请或线下申请,直接向所在乡镇应急消防站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各乡镇应急消防站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各乡镇应急消防站受理申请后,由属地乡镇负责现场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条件审查。审查时,应按受理顺序指派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出具《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审查书》(以下简称《审查书》)签字。《审查书》要求正反双面打印,应明确审查结论,以及乡镇应急消防站负责人意见,并分别签字、盖单位公章。对作出审查不合格结论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另寻零售场所重新提出申请。如若属地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不足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属地乡镇联合审查。 3、审批。对作出合格结论的零售店(点),各乡镇应及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书》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窗口,春节前上报截止日期为农历十二月二十,超期不予受理。 4、发证。县应急管理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审查书》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在规定时间内核发、送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存档。零售店(点)行政许可相关材料由县应急管理局汇总存档。 四、其他要求 (一)各乡镇要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强化宣传,做好零售网点布设和审查工作,落实精干人员严把现场审查,确保审查质量。对符合条件的零售网点应及时上报发证,避免非法伪劣烟花爆竹入市,确保春节期间安全稳定。 (二)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安全知识培训(包括初训和复训)采取线上报名,报名时间和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三)零售网点应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四)零售网点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占道销售,严禁异地销售,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非法的烟花爆竹。 (五)零售店(点)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网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许可范围、许可类型、经营面积或核定储量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六)零售网点要告知消费者不得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七)各乡镇要针对烟花爆竹的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以及质量方面,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引导合法合规经营。要加大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走街串巷等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维护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八)各乡镇在许可证到期时应及时将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收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公司统一收回。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市、县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平应急〔2020〕128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577-63735969(许可业务咨询) 0577-58128118(负责人和管理员培训咨询)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doc 2.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doc 3.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审查书.doc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场核查意见.doc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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