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时间: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4日 反馈意见方式:书面、网页留言或电话 1.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创新大楼9楼(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邮编:325000 2.联系人:曾玲玲 联系电话:0577-86666258 附件:《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 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4年1月1日起,由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分别按温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490元/月)80%、40%、20%、10%调整为每人每月1992元、996元、498元、249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请各街道及时按照新标准申报审核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切实提升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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