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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镇海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理顺安置房建设与分配工作,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拟出台《宁波市镇海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询时间:2024年8月1日至8月13日
  反馈渠道如下:
  1.电话联系:0574-86259842,联系人:姜婉青。
  2.通过信函方式将邮件邮寄至: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388号228办公室,邮政编码:315200,并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宁波市镇海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海区安置房的计划编制、选址、设计、建设、交付、物业管理、存量房源盘活等全过程“闭环”管理,保障我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和统筹管理的意见》(甬城改办〔2019〕7号)、《关于提升宁波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品质的指导意见》(甬城改办〔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镇海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自建(含合作建设)、开发企业代建政府回购、市场公开购买等方式筹集,主要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被征迁人的安置用房。

第三条  各镇(街道)是项目征地、房屋征迁、安置责任主体,区属国企是政府自建安置房建设(代建)主体。

第四条  镇海区行政区域内安置房计划、建设、筹集、移交安置、存量房源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建立安置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区房屋征迁、安置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第二章  安置房需求和计划

第六条  需求计划编制。各镇(街道)应根据本辖区未来三年拆迁情况,提出安置房选址建议、户型比例需求,编制辖区内安置房套数及户型的需求计划。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汇总各镇(街道)报送的辖区安置房需求计划,结合区房票政策和现有存量安置房源充分论证后报送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安置房及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计划,形成安置房项目储备库,并做好土地报批、规划调整、政策处理等前期准备工作。纳入安置房项目储备库后方可进行立项审批。 

第七条  项目选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的原则确定项目用地选址,由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安置房用地选址方案研究工作。选址时要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充分考虑被征迁安置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现实需求和生活习惯。

第八条  项目土地出让。安置房项目可采用带方案出让土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市年度土地出让计划,负责将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和移交

第九条  项目方案设计。依据安置地块规划条件和实际户型需求,按照住宅建筑规范及《关于提升宁波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品质的指导意见》(甬城改办〔2019〕8号)进行设计,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规划方案技术审查和规划会审,按程序报批。对位于重要地段、重要道路沿线的安置房项目可进行多方案比选。安置房设计要坚持美观与实用并重,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要充分考虑安置小区及其周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交通,方便交通出行,合理布局小区的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量邻里中心、公园等公共活动空间,同步配建社区、物业管理及居家养老用房,创造“生活舒适、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小区环境,通过更合理的布局,提升安置小区生活品质。

第十条  项目审批。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由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建设交通局分别牵头落实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个阶段审批工作,精简各阶段审批事项、审批流程、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期限等,实行分阶段并联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严格履行法定的建设程序和规范标准,全面推行安置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格落实监理单位旁站制度。在方案竞标中要明确建设标准、品质要求,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区建设交通局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监管安置房项目许可证办理情况、管理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施工组织情况、施工进度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大隐蔽工程质量检测力度,推动安置房质量达标、按期交付。

第十二条 项目移交。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将安置房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按有关规定移交至使用部门;除公共配套设施外,安置房项目其他建筑物均移交辖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进行安置分配。

第十三条  项目质保。安置房项目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问题,在保修责任范围内和保修期限的,由项目实施主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安置房分配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安置房分配。加强安置房使用在区级层面的统筹管理,完善安置房房源信息化管理机制,区征收中心牵头制定镇海区安置房统筹分配管理办法。按照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要求,理顺安置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安置房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对各镇(街道)安置后确实多余的安置房源,按照 “属地优先、多余统筹”的原则,由区级统筹调配使用。同时对于跨区域异地安置的,明确安置结算价格及后续管理方式,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存量房源管理。对于产权清晰的存量房源,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区国资国企积极探索安置房存量房管理模式,配合各镇(街道)对安置房的交付、使用及存量房源实施闭环管理。经联席会议认定的长期闲置房源,区属企业可通过定向拍卖、市场销售、市场化租赁等方式进行多渠道消化,以盘活沉淀资金。畅通安置房与保障房之间转化通道,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将多余的安置房转化为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或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条件成熟的存量安置房处置参照镇海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建设交通局要按照“重心下移、分级考核”原则,指导各镇(街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考核。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督促物业企业提供 “质价相符” 的物业服务。加强小区保修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和存储,指导安置房小区规范使用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同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为交纳,在房屋交付时再向安置对象收取并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置房计划、建设、分配及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征集结果公示

截至2024年8月13日24时,共征集到有效意见0条。


征集部门:镇海区建设交通局 发布日期:2024-08-01 截止日期: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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