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意见》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的指导意见,更好地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意见》(金政发〔2012〕122号)(金政办发〔2019〕27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于2024年8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站。

联系人:刘斐  联系电话:82313322     邮箱:jhzjzzjk@163.com

 

附件:《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意见》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意见》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好地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拟对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一、第三条第一款“合同条款的订立,其设立条款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相一致”拟修改为“合同条款的订立,其设立实质性条款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二、第三条第三款“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现行的国家计价规范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量”拟修改为“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联系单及其他文件,按照现行的国家计价规范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量”。

三、第三条第四款第三项中“上式中的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拟修改为“上式中的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含税暂列金额、含税暂估价 ”。

四、第三条第四款拟增加第5项“如现行计价规则有新规定或发布新版计价规则,按新规定或新版计价规则执行 ”。

五、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房屋建筑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架)、预制PC构件、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砌块)、瓦、水泥、砂、碎石、模板、柴油、汽油、电线、电缆、安装管材(仅包含直径大于或等于75mm的管材)、石材、墙地面饰面砖、胶合板、纸面石膏板、涂料及人工市场单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架)、水泥、碎石、砂、宕渣或塘渣回填料、模板、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管道、柴油、汽油、电线、电缆、铺装饰面材料(包含平、侧石)及人工市场单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架)、水泥、碎石、砂、商品混凝土、模板、防水材料、柴油、汽油、电线、电缆、铺装饰面材料及人工市场单价。除以上例举材料外,若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其以上的,应列入允许调整内容”拟修改为:

“(1)房屋建筑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绞线、钢板、型钢、钢管)、钢结构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轻质隔墙板、砖(砌块)、瓦、水泥、碎石、砂、块石、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模板、脚手架、铝合金建筑型材(门窗料、幕墙料)、玻璃及玻璃制品、装饰基层板(如阻燃板、细木工板等)、石膏板、墙地面饰面砖、装饰石材、涂料、防水材料、汽柴油(含机上燃料动力)、安装管材、电线、电缆、母线及人工(含机上人工)。铝合金建筑型材(门窗料、幕墙料)、幕墙玻璃、门窗玻璃如列入允许调整内容,其每平米含量及调差方式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明确。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绞线、钢板、型钢、钢管)、钢结构构件、砖(砌块)、水泥、碎石、砂、塘渣或宕渣回填料、块石、石屑、商品混凝土、模板、脚手架、防水材料、汽柴油(含机上燃料动力)、混凝土管道、电线、电缆、母线、铺装饰面材料、沥青混凝土、厂拌水泥稳定层(或干硬性混凝土)、平石、侧石及人工(含机上人工)。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绞线、钢板、型钢、钢管)、钢结构构件、钢轨、砖(砌块)、水泥、砂、碎石、塘渣或宕渣回填料、块石、石屑、商品混凝土、管片、混凝土轨枕、预拌砂浆、模板、脚手架、防水材料、汽柴油(含机上燃料动力)、管材、电线、电缆、母线、铺装饰面材料及人工(含机上人工)。

除以上例举材料外,根据工程特性若单种材料的合价(含税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含)以上的,列入允许调整内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明确具体调差种类和调差方式。

未发布市场信息价或约定品牌要求的材料,可在合同中约定参照同类有信息价产品的波动幅度进行调差,明确调差方式”。

六、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若有效施工期间的金华造价信息计算的平均价与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度在±5%以上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拟修改为“若有效施工期间的金华造价信息计算的平均价与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基期信息价涨跌幅度超过约定风险幅度以外时,超过风险幅度以外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一般的工程项目,人工和单种材料价格风险幅度±5%;合同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人工和单种材料价格风险幅度±3%。人工和材料调差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下浮”。

七、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房屋建筑工程:钢材、商品混凝土、预制PC构件、模板、砖(砌块)等按约定开工至主体验收合格为有效施工期;电线、电缆、安装管材、石材、墙地面饰面砖按主体验收合格至竣工验收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前80%为有效施工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市政工程:钢材、混凝土管道、宕渣或塘渣回填料、商品混凝土按开工报告至土路基完成或桥涵主体验收合格约定为有效施工期;商品混凝土(土路基以上部分)、沥青混凝土、铺装饰面材料按路基验收合格至竣工报告时间约定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前80%为有效施工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钢材、混凝土管道、水泥、碎石、砂、宕渣或塘渣回填料、商品混凝土按开工报告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前80%为有效施工期。上述有效施工期是指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工期,如遇违约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的,按照谁违约谁承担的过失原则,确定有效施工期”拟修改为:

(1)房屋建筑工程:群体工程以单体建筑为单位进行划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区块、地下室或地上、工期等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约定。钢材、钢结构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轻质隔墙板、商品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砖(砌块)等按开工报告至主体验收合格为有效施工期(如含地下室的工程,地下室有效施工期为从开工至地下室顶板浇捣完成,其主体结构工程从地下室顶板浇捣完成至主体验收合格,地下室顶板浇捣完成时间由发承包人及监理人三方共同确认签发为准。)铝合金建筑型材(门窗料、幕墙料)、玻璃及玻璃制品、装饰基层板(如阻燃板、细木工板等)、石膏板、墙地面饰面砖、装饰石材、涂料、防水材料、安装管材、电线、电缆、母线等按主体验收合格至竣工验收为有效施工期(轨道工程增加砖(砌块)、预拌砂浆);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前80%的月份数(按日历月份计,遇小数点均进位取整数)为有效施工期。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工程实际,可采用分区块、分单项、分专业、分阶段进行合理划分,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钢材、钢结构构件、砖(砌块)、宕渣或塘渣回填料、商品混凝土、石屑、模板、脚手架、混凝土管道、防水材料等按开工报告至土路基完成或桥涵主体验收合格约定为有效施工期;商品混凝土(土路基以上部分)、沥青混凝土、铺装饰面材料、厂拌水泥稳定层(或干硬性混凝土)、平石、侧石、电线、电缆、母线等按路基验收合格或桥涵主体验收合格至竣工报告时间约定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前80%的月份数为有效施工期。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钢材、钢结构构件、砖(砌块)、水泥、砂、碎石、塘渣或宕渣回填料、块石、石屑、商品混凝土、管片、混凝土轨枕、模板、脚手架、防水材料等按开工报告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为有效施工期;钢轨、管材、电线、电缆、母线、铺装饰面材料等按主体验收合格至竣工报告时间约定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前80%的月份数为有效施工期。

上述有效施工期是指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工期,如遇违约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的,按照谁违约谁承担的过失原则,确定有效施工期”。

 

征集部门: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08-01 截止日期: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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