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 关于征求《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根据工作安排,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起草了《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化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化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化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31日—8月31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3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地址:开化县凤凰中路55号),联系人: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301室,联系电话:0570-6529751,电子邮箱:826598443@qq.com。          

 

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

2024年731日 



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部门的具体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登记社会风险评估、评估机构选择、协议签订、搬迁腾空、房屋拆除、结算交付等具体工作。

发改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司法局等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征收决定

(一)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发改提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2.资源规划提供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并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

3.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证明文件,新建造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批准文件和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方案;

4.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预评估情况

5.房屋征收部门认为还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征询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查,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意愿不足百分之九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重新组织征询被征收人改建意愿的,须再次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

(三)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开展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等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资源规划、综合执法、住建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调查情况汇总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后及时予以核实,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被征收人。

对认定为应当予以补偿的建筑,应当考虑建筑实际状况等因素确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予以补偿,临时建筑审批时附有条件的,按所附条件办理。

(五)县征迁事务中心根据调查认定结果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改局、资源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征迁事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情况及时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六)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统筹征收补偿费用,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主要入口、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对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外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201010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七)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八)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予以一定的奖励。

(九)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十)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配有电梯的,每户扣除6平方米的电梯分摊面积后结算。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产权调换总价,分摊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及超出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90%结算;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征收个人独幢住宅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二层及以下的按以下方式补偿及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及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及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扣除重置价后的6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20%给予奖励。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奖励金额总额80%,不给予上述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4平方米;被征收人对54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实际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54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实际价值的部分按规定支付差价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的,45平方米补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54平方米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十)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不包含参照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的自建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全额出让金后予以评估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20%后予以评估补偿。房改房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经审核,公房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住房保障政策予以保障。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98%结算;超出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请求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可产权调换不大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算,不享受结算优惠

征收机关事业及公用事业等单位的房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土地按收回时的土地取得价款予以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市场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十九)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

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

(二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二一)征收住宅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县人民政府审后,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予以公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的,可以提交公证机构办理保全、提存等相关措施后,凭有效法律文书支付补偿费用。

1.有产权纠纷的;

2.有产权抵押、典当、赠与查封的;

3.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4.其他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二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交给产权登记部门,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产权登记部门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二七)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未按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经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不搬迁腾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经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不搬迁腾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逐户上报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补偿情况建立归档,可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九)房屋征收的公证、评估、鉴定、房屋拆除等费用和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列入征收成本。

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开政发〔2022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开化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依法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源规划局)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管理工作,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征收管理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附属物及安置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县征迁事务中心根据调查情况,会同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征收实施单位等拟定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提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讨论。

(四)征收实施单位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结束后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

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3)建房和改、扩、建批准文件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协议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凭证。

(六)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四证一表)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为依据,按证表上面积确定房屋合法面积,审批表上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证表不一致或有异议的,以产权登记簿为准;证表不全或无证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执法、住建、资源规划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安置房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用于宅基地安置的地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八)被征收土地的被征收人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交付土地。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征收实施单位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补偿安置

(一)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提供安置房安置、房票安置宅基地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安置房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与安置房安置价值差价的安置方式。

宅基地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并提供宅基地的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住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的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实施等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用于购买公布的商品房时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的安置方式。

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的,应当与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放弃申请宅基地建房权利的协议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三)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

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

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或项目主体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对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外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

(四)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五)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安置人口按被征收户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或核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安置人口:

1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且属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相关权利的;

2)户籍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3)其他可以认定为安置人口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在编的(含离退休人员);

2户籍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口以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户籍登记的;

3已在征收范围外合法拥有宅基地房屋或已自愿放弃宅基地建房权利的;

4已享受房改、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政策(租住的除外)的;

5其他不应确认为安置人口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每户只能增加一个,不得重复计算

1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

2已婚尚未有子女;

3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

4经认定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其他情形。

4.安置人口核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规定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

5.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由于不符合分户条件、不合理的分家析产及买卖等原因造成的无房户,不予认可。

(六)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确定

2.可安置面积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按一户一宅可审批建房占地面积13系数计算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可安置人口为7以上(7)的,每增160/人计算可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一并处理,具体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3.安置结算

选择安置房房屋配有电梯的,每户扣除6平方米的电梯分摊面积后计算实际结算面积。电梯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安置房总价,但电梯分摊面积仍计入实际安置面积,并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1)可安置面积以内的,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单价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加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10%)予以评估结算。

2)可安置面积以内的,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单价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加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予以评估结算。

3)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4)实际安置面积未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参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扣除重置单价及全额出让土地价款后予以补助。

4.选房规定

可安置面积300㎡以内的,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屋;300-400㎡的,最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屋;400㎡以上的,最多可选择5套安置房屋。

公寓房原则上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但被征收户选购两套及以上的,可上市交易一套,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备注说明。

5.安置地点

安置房建设地点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就近的原则安排,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

(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住宅和宅基地的评估价值一并予以补偿;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住宅的评估价值和一定比例的宅基地评估价值一并予以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房户不适用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八)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2.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货币安置方式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系数计入房票票面金额,比例系数标准由具体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房票仅适用于购房结算,不予现金兑付。

3.无房户不适用房票的安置方式。

(九)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确定

2.宅基地选址应按照城市、集镇、村庄等相关规划要求确定,土地性质可以是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按照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新增:中心城区部分范围不再安排宅基地安置点,即芹阳办事处:星群村、国庆村、岙滩村、龙潭村(除石崖坞、石崖头、庄门桥、蟠桃山、干头山、南岭底、石崖底外)、小桥头村、山甸村、金丰村、桃溪村(除横坑口、横坑、岭脚、桑淤、里桑淤、亭塘坞、方家坞、环碧坞、金坞坪、株槽坞外)华埠镇:新安村、青联村、独山村、下溪村、朝阳村、华民村、华阳村、华东村、华一村、华峰村

3.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宅基地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场地平整

4.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

5.宅基地面积等按照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被征收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房地不可分离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和被征收住房权利主体相符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285平方米。

选择安置房房屋配有电梯的,每户扣除6平方米的电梯分摊面积后计算实际结算面积。电梯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安置房总价,但电梯分摊面积仍计入实际安置面积,并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价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加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予以评估结算;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实际安置面积未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参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扣除重置单价及全额出让土地价款后予以补助。

一)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工业用房、农业用房、公益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十二)征收房屋有以下情况的,不作为安置依据:

1.被征收房屋的阁楼、柴棚、架空层、屋顶楼梯间炮楼、地下室、储藏间、车库等,予以评估补偿

2.征收红线范围内的牛棚、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按重置价评估予以补偿

3.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部分的旧房不作为安置依据

(十三)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用。

(十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限自行搬迁、腾空完毕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规定给予调查评估奖、争先签约奖搬迁腾空奖。

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县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用于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方式评估结算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2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类似市场价评估价格扣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后予以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10%)扣除,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扣除。该款项仅适用于购房结算,不予现金兑付

3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原征收项目的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4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用于安置的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

(二)被征收房屋出租或出借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租借关系。

(三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统一拆除。

(四)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或宅基地安置的方式,按照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择原则进行选择,对同批次多户的也可由被征收人进行抽签等方式进行选择具体按选房(宅基地)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材料到负责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注销。

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安置房、宅基地的,依法收回所骗取的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宅基地,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房屋征收工作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等活动的,由职能部门责令依法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国家、省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开政发〔2022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的项目和签订过集体土地房屋征补偿安置协议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

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芹阳办事处荷花、城北、芹南、城东、城西、岙滩、元启、开元、龙顶社区,华埠镇:枫树底、横街、东岸社区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月15/平方米;其他范围内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每月10/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平方米

次性计发,最低按2000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设备的,搬迁费(包括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4‰计发(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一次性计发。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5%一次性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自行搬迁、腾空完毕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调查评估奖。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平方米奖励。

(二)争先签约奖。在签约期限内按期签约的,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签约期限由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三)搬迁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予以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予以奖励。

(四)产权调换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已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减免的6平方米电梯分摊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货币化购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县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货币补偿总额以内的实际购房款的10%给予补助。

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村集体等房屋的,不享受征收奖励政策。

四、附则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开化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规定》(开政发〔20226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化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

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开化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安置房安置宅基地安置的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12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月10/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用于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宅基地交付后12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平方米

次性计发,最低按2000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设备的,搬迁费(包括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4‰计发(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一次性计发。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5%一次性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自行搬迁、腾空完毕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调查评估奖。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平方米奖励。

(二)争先签约奖。在签约期限内按期签约的,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签约期限由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三)搬迁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予以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予以奖励。

(四)产权调换奖。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已选择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减免的6平方米电梯分摊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市场化安置补助。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选择本县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用于安置的,按征收补偿总额以内的实际购房款的5%给予补助。

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村集体等房屋的,不享受征收奖励政策。

四、附则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开化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规定》(开政发〔20226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起草说明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征迁事务中心依据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参照周边县市区政策,结合本县征收实际,对现有征收政策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本次起草政策主要是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及周边县市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本县征收过程中操作的实际,对补偿奖励部分内容进行合理优化,主要对《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开化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规定》进行重新起草

二、起草过程

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起草过程中,县征迁事务中心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充分听取了相关部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拟定了《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讨论稿)》等文件。在起草期间,县政府分管领导先后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进一步完善修订,县主要领导也多次听取汇报,最后形成了《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化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化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的主要内容说明

在现行的征收政策框架不变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产市场行情,对产权调换结算优惠、房票安置、临时安置费、奖励标准、奖励项目等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重新调整,主要作如下说明:

(一)国有政策方面

1.产权调换结算优惠调整

原政策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及超出10㎡以内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90%结算;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调整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及超出20㎡以内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90%结算;超出20㎡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2.对独幢个人住宅的补偿结算调整

由原政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扣除重置价后的6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20%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仅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奖励及奖励剩余部分不予现金兑付。调整为征收个人独幢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扣除重置价后的6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20%给予奖励。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奖励金额总额80%,不给予上述奖励。

(二)国有补偿奖励方面

1.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

由于近几年老城区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均为15/平方米,为保证政策和征收实际一致,现将原政策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含60平方米),临时安置费补偿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月10/平方米调整为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含60平方米),临时安置费补偿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芹阳办事处荷花、城北、芹南、城东、城西、岙滩、元启、开元、龙顶社区,华埠镇:枫树底、横街、东岸社区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月15/平方米;其他范围: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月10/平方米

2.奖励项目及标准调整

根据已实施的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及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将原有的征收补偿和奖励规定拆分为国有、集体两份文件,并对奖励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调整:

1调整调查评估奖,原政策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平方米奖励调整为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平方米奖励。

2)调整争先签约奖,原政策每户按2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奖励调整为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奖励。

3)取消征收综合奖和房票奖励

4)新增产权调换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已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减免的6平方米电梯分摊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5)新增货币化购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县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货币补偿总额以内的实际购房款的10%给予补助。

(三)集体政策方面

1.调整征收管理相关内容。原集体征收办法中征收管理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程序,省自然资源厅已有对应的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现办法主要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故本次将原办法中涉及土地征收程序相关内容进行删除。

2.安置人口认定调整

原政策3.有下列情形的,仅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虽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调整为3.有下列情形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每户只能增加一个,不得重复计算:1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表述更完善且实际已操作实施。

3.房票安置方式的调整

为了和市域一体化房票接轨,由原政策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以下规定补偿: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2.被征收住宅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类似市场评估价格扣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后予以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10%)扣除,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扣除。该款项仅适用于购房结算,不予现金兑付。无房户不适用房票的安置方式。调整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以下规定补偿: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2.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货币安置方式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系数计入房票票面金额,比例系数标准由具体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房票仅适用于购房结算,不予现金兑付。3.无房户不适用房票的安置方式。

4.明确宅基地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中心城区部分范围内不再安排宅基地安置点。

明确中心城区部分范围不再安排宅基地安置点,具体范围是指芹阳办事处:星群村、国庆村、岙滩村、龙潭村(除石崖坞、石崖头、庄门桥、蟠桃山、干头山、南岭底、石崖底外)、小桥头村、山甸村、金丰村、桃溪村(除横坑口、横坑、岭脚、桑淤、里桑淤、亭塘坞、方家坞、环碧坞、金坞坪、株槽坞外)华埠镇:新安村、青联村、独山村、下溪村、朝阳村、华民村、华阳村、华东村、华一村、华峰村

5.新增一项市场化安置内容

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选择县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用于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方式评估结算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2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类似市场价评估价格扣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后予以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10%)扣除,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扣除。该款项仅适用于购房结算,不予现金兑付

3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用于安置的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

4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原征收项目的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四)集体补偿奖励方面

1.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

为保证政策和征收实际一致,现将原政策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含60平方米),临时安置费补偿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月10/平方米调整为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含120平方米),临时安置费补偿按12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月10/平方米。

2.奖励项目及标准调整

根据已实施的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及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将原有的征收补偿和奖励规定拆分为国有、集体两份文件,并对奖励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调整:

1)调整调查评估奖,原政策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平方米奖励调整为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平方米奖励。

2)调整争先签约奖,原政策每户按2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奖励调整为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奖励。

3)取消征收综合奖和房票奖励

4)新增产权调换奖。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已选择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减免的6平方米电梯分摊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5)新增市场化安置补助。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选择本县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用于安置的,按征收补偿总额以内的实际购房款的5%给予补助。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31 截止日期: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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