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制定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制定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杨蒙蒙

通信地址:龙港市世纪大道行政副中心1号楼3F314室

邮编:325802

联系电话:68671232

电子邮箱:397224364@qq.com

附件:《关于制定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024年7月29日

























附件

关于制定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兼顾负担水平、实施动态管理”原则核定,逐步建立差别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机制。

二、收费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

三、收费标准

征收对象

收费标准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

按在册人员数2元/人·月计收。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360元/吨,分类到位180元/吨。

2

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寄宿制学校按照实际在校教职工和学生数1.5元/人·月计收;非寄宿制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在校教职工数1.5元/人·月,每年按9个月计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可以参照学校标准减半收取。

3

医疗、养老机构

有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按核定床位数3元/床·月计收;未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参照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按核定床位数1.5元/床·月计收。

4

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网点、沿街门店等经营场所

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50平方米以下,0.6元/平方米·月;超过5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0.5元/平方米·月;超过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0.4元/平方米·月;超过1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

集贸市场

按实际经营的摊位数30元/摊位·月计收。

6

旅游景点

和客运站

按0.1元/人次·天计收。

7

餐饮业

按营业额的0.25%计收,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2元/平方米·月计收。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320元/吨,分类到位160元/吨。

8

洗浴、娱乐业

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收。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360元/吨,分类到位180元/吨。

9

住宿业

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床位3元/床·月计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洗浴、娱乐等多种业态的综合性酒店或者民宿按经营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收)。

10

工业企业

按照企业在岗职工数1.5元/人·月计收。

三、征收方式:由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另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

四、执行时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执行时间从2024年  月  日起执行。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024年7月 日



征集部门: 龙港市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4-07-30 截止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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