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制定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杨蒙蒙 通信地址:龙港市世纪大道行政副中心1号楼3F314室 邮编:325802 联系电话:68671232 电子邮箱:397224364@qq.com 附件:《关于制定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024年7月29日
附件关于制定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兼顾负担水平、实施动态管理”原则核定,逐步建立差别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机制。 二、收费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 三、收费标准 征收对象 | 收费标准 | 1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 | 按在册人员数2元/人·月计收。 |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360元/吨,分类到位180元/吨。 | 2 | 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 寄宿制学校按照实际在校教职工和学生数1.5元/人·月计收;非寄宿制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在校教职工数1.5元/人·月,每年按9个月计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可以参照学校标准减半收取。 | 3 | 医疗、养老机构 | 有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按核定床位数3元/床·月计收;未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参照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按核定床位数1.5元/床·月计收。 | 4 | 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网点、沿街门店等经营场所 | 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50平方米以下,0.6元/平方米·月;超过5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0.5元/平方米·月;超过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0.4元/平方米·月;超过1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 5 | 集贸市场 | 按实际经营的摊位数30元/摊位·月计收。 | 6 | 旅游景点 和客运站 | 按0.1元/人次·天计收。 | 7 | 餐饮业 | 按营业额的0.25%计收,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2元/平方米·月计收。 |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320元/吨,分类到位160元/吨。 | 8 | 洗浴、娱乐业 | 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收。 |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360元/吨,分类到位180元/吨。 | 9 | 住宿业 | 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床位3元/床·月计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洗浴、娱乐等多种业态的综合性酒店或者民宿按经营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收)。 | 10 | 工业企业 | 按照企业在岗职工数1.5元/人·月计收。 |
三、征收方式:由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另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 四、执行时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执行时间从2024年 月 日起执行。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024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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