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4日 星期四 浙江政务服务网app 浙江政务服务网


关于公开征求《玉城街道环东区块改造项目、后蛟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玉城街道范围内城市有机更新,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环东区块改造项目、后蛟区块改造项目实际,本中心起草了《玉城街道环东区块改造项目后蛟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玉城街道环东区块改造项目后蛟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2024825日前书面意见反馈至玉环市城市更新与发展中心,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玉环市城市更新与发展中心

2024725

 

联系人:李学渊,电子邮箱:122530270@qq.com

联系电话:0576-81725022

联系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249号,玉环市城市更新与发展中心。

附件1:玉城街道环东区块改造项目、后蛟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2:环东村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3:后蛟村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1

玉城街道环东区块改造项目、后蛟区块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玉城街道范围内城市有机更新,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环东区块改造项目、后蛟区块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补偿人,是指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工作的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偿实施人,是指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玉城街道办事处、玉环市城市更新与发展中心、玉环市老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被补偿人,是指被涉及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一、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情况

环东区块改造项目(具体以市政府公告的征收范围图为准)内的国有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予以征收,共涉及约15户。

后蛟区块改造项目(具体以市政府公告的征收范围图为准)内的国有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予以征收,共涉及约10户。

二、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已经产权登记或依法批准的地上建筑物,其权属、面积、用途等,以合法有效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确认。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区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房票)的安置方式,两种安置方式不可进行组合

(一)币补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实施人应当对被补偿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作出评估并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包括建筑占地使用权、建筑占地外其他土地使用权。房屋评估包括主体结构评估、房屋装修评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市场化安置。市场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玉环市市场化安置购房凭证简称 房票 ,被补偿人持房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住建局签订责任承诺书的房企)购买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等。选择市场化安置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中建筑占地使用权补偿在房票中体现,建筑占地外其他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补助和奖励以货币形式补偿。选择市场化安置的,不再享受宅基地建房审批资格。

市场化安置基数的计算标准,根据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以下条例确定:

主体建筑层数 1 层的,按建筑面积 1:3.5 比例换算;建筑总层数 2 层的,按建筑面积 1:1.8 比例换算;建筑总层数3层的,按建筑面积 1:1.25 比例换算;建筑总层数 4 层的,按建筑面积 1:1 比例换算;建筑层数 5 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0.85 比例换算;单间有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25平方米)以货币形式补偿,不予市场化安置。

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补偿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主体结构评估价、房屋装修评估价总和的1.1倍进行结算补偿。

涉及临街底层商业

涉及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住宅房屋,在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基础上,对评估差价部分以货币形式结算,其商业建筑面积在产权证确权范围内的,按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具体标准如下:

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 10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被补偿人可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确定,但被补偿人需按照实际经营情况的建筑面积×商业用房基准地价的10%补缴土地收益金。

持有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临街底层非商业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符的,被补偿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确认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

2010101日前有过营业执照而没有延续使用的临街底层非商业房屋,被补偿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确认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但被补偿人需按照实际经营情况的建筑面积×商业用房基准地价的20%补缴土地收益金。

2010101日后至征收范围确定前办理营业执照的临街底层非商业房屋,被补偿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确认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但被补偿人需按照实际经营情况的建筑面积×商业用房基准地价的30%补缴土地收益金。

五、评估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补偿实施人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三)对被补偿人原有的建筑占地使用权、建筑占地外其他土地使用权、主体结构评估、房屋装修评估、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与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差价部分等事项,由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玉环市房屋评估价格标准》玉更新〔2023109等相关文件执行。涉及特殊情况的,结合实际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安置方式补偿结算标准

(一)实行货币补偿结算

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主体结构评估价+房屋装修评估价)×1.1+土地使用权评估价

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主体结构评估价+房屋装修评估价)×1.1+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与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差价部分

(二)实行市场化安置的补偿结算

市场化安置(房票)补偿标准=[市场化安置基数×(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住宅市场评估比准价-综合建设成本价)+主体结构评估价]×1.2

建筑占地外其他土地使用权参照货币补偿中的评估标准。建筑占地外其他土地使用权、房屋装修评估价以货币形式补偿。涉及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与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差价部分以货币形式补偿。

拟原地改造区块复建公寓式住宅市场评估比准价、综合建设成本价原则上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七、补助和奖励

(一)征收住宅的补助和奖励

1.搬迁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20/㎡的标准补偿;单户搬迁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补偿。实行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均一次性结算。

2.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25//㎡的标准补偿;或以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人口为依据,按800//的标准补偿。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安置费与补偿款一次性结算。

2)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签约和腾空奖励费。被补偿人在集中签约截止日期前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的奖励;被补偿人在集中腾空截止日期前完成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90/㎡的腾空奖励。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

1.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补偿实施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搬迁费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结算。

2.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用地面积(不含代征面积)以12万元/亩或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3.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补偿实施人提供房屋被补偿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补偿实施人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4.签约和腾空奖励费。被补偿人在集中签约时段内与补偿实施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用地面积(不含代征面积)给予30万元/亩的签订协议奖励。逾期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被补偿人在集中腾空时段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按用地面积(不含代征面积)给予16万元/亩的腾空奖。

5为扶持村集体事业发展,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工业用地的,一次性给予原用地所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9 万元/亩补助。

八、房票的使用

(一)被补偿人选择市场化安置后,每张房票只允许以被征收人或其确定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为主体申请开具房票。被补偿人申请以非本人名义开具房票时,应当向补偿实施人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据,必要时需经过公证。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赠与。房票有效期限为24个月,有效期一般自公告载明的集中腾空截止日起开始计算。

)被补偿人补偿实施人签订市场化安置协议,确认房票票面价款、房票使用人

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市场化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由补偿实施人在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出具房票(法院查封和有抵押的除外)。

)房票使用人选择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住建局签订责任承诺书的房企)购买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时,由房票使用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供房票购买的楼盘及房源信息,由市住建局定期公布。

政府含市属国企)有提供房源供市场化安置的,从其具体规定实施

(四)房票使用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补偿实施人在房票有效期内重新开具房票。余额在原房票总额的10%以内且少于25万元的,房票使用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补偿实施人申请直接兑现货币。

(五)允许房票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予以拆票,拆票金额由房票使用人按照商品房买卖相关付款金额确定,但购买同一套商品房仅限一次拆票。拆票后,房票失效日期与拆分前一致,不重新计算有效期限,并由补偿实施人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六)房票使用人购房后,可以凭征收补偿协议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结算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的结算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九、生效

在签约期限内区块总体达到 95%及以上签约比例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告生效相关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签约和搬迁腾空期限

本次征收采取集中签约和集中腾空方式。集中签约时段、集中腾空时段、签约期限、腾空期限补偿实施人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公告确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在腾空期限内,补偿实施人应及时组织开展腾空搬迁验收。在补偿实施人通知腾空之前,被补偿人自行腾空搬迁的,不计入过渡期限。  

十一、其他事项

)被补偿人在签约期限内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协议由补偿人向市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经市政府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未签约的被补偿人,被补偿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补偿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被补偿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补偿实施人可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补偿人对上述房屋提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0日内,补偿实施人应确认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情况。若产权证存在抵押、冻结等情况,补偿实施人需及时告知被补偿人相关情况。若不存在抵押、冻结等情况,补偿实施人应自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被补偿人支付补偿款。

(四)被补偿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或委托房屋征收单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证注销及变更手续。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公告作废。

 

方案未尽事宜按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执行。

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环东村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3.后蛟村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征集部门:玉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25 截止日期: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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